<新聞> 勞退基金爆內線 統一基金經理人遭約談
到底什麼時候要開放自選標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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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獲報,曾涉入勞動基金炒股弊案的統一投信前基金經理人孫民承,涉藉由政府委託代操公務員退休撫卹等基金機會,私下以友人證券帳戶下單,提前操作特定基金預定交易的相同股票,獲利5千萬元,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特別背信罪,今日搜索15處,約談孫民承與張繼聖共11人到案,預計晚間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不排除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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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移送地檢署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又是,中壢興國派出所,上回詹老師買早餐上班被過肩摔,這次抓70阿嬤忘了付30元上銬帶走,出動二台警車,真是厲害啊!
#內政部 #警政署 #調查局 #比例原則 #法務部 #徐國勇
中壢興國派出所出動2台警車,停在距離果菜行約200公尺的路口,員警到果菜行內將老婦帶回,一路拉著梁婦在路上走相當屈辱,這短短的距離成了老婦人心中過不去的坎,直至今日她仍無法忘記那一天的屈辱。
「我很配合警方的作為,當下也願意到派出所去,但為什麼要把我上銬,真的好丟臉。」梁婦心寒表示,梁婦兒子也說,「我知道我們錯在先,但是他們不能這樣拗人,我媽媽都說要付錢了,而且當時她只是走到門口而已。」看到老母親回到家後,每天都坐立難安,甚至會恐慌得睡不著,做兒子的真的很心疼。
警銬70歲老婦3/老婦忘付錢遭銬回派出所 律師:違背比例原則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42431
忘付30元菜錢遭警上銬 阿嬤:我拿錢給他們拒收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280602
警銬70老婦1/忘付30元菜錢遭警上銬 阿嬤:我要給他們拒收
https://reurl.cc/r1RQ2Z
調查局移送地檢署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疫情下的「謠言」?】
日前有民眾於PTT上表示「在臉書看到東吳似乎有學生確診」,後被調查局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地檢署,最後檢察官認為該民眾確實有於臉書看到該消息,也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且民眾發文的時候也真的有東吳學生確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下稱東吳案)。另外一個類似的案件是(下稱摸頭案),有一民眾在PTT撰文寫到「去年有症狀的根本不給驗,驗了也是摸頭陰性」,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違法)」第63條送辦,最終法官則是認為該名民眾是依據自己的就診經驗提出質疑、且言論自由應值得保護,並裁定不罰。
🎸【類似的兩案件,為什麼程序不同?】
原因就在於一開始的調查案件的主體並不相同。關於摸頭案中的社維法,我們可以把這部法理解成警察機關專用的行政法,社違法當中可大略分成兩種案件處理方式,一種是警察直接開罰(這就是為什麼惡鄰居深夜還在吵時,警察會對惡鄰居直接依照社維法開罰),一種是警察會送地方法院由法官裁定。摸頭案當中,依照社違法第63條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又依照社違法第43條以及辦理社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罰則當中有拘留的處罰時必須要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交由法官裁定,因此摸頭案當中,警察才會將案件送至法院,法官最後裁定不罰。
而東吳案的調查主體是調查局,調查局的主要工作是犯罪偵查,同時也是我國的情報機構,近年來也處理假消息的問題,與檢察署皆隸屬於法務部底下。因此當調查局針對案件進行偵查後,會交由檢察官去決定是否予以起訴。 如東吳案,調查局就以違反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這兩名民眾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呢?】
社違法第63條以及傳染性肺炎條例第14條主要都是在處理「謠言」的問題,這兩名民眾沒有被處罰主要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並不認為他們所說的是「謠言」。「謠言」是什麼?依照部分法院判決的定義:「『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為」,也就是畫唬爛的東西就是謠言。在東吳案中,該民眾有向東吳同學確認、事後也證明真的有同學確診;在摸頭案中,民眾是因為自己真實的就診經驗才提出質疑,故這兩案的民眾都沒有空穴來風般的畫唬爛、「製造謠言」。
而一般人又該怎麼避免自己因為製造「謠言」而被偵查機關調查呢?可以做的做法有:確認消息來源可靠、進行查證,或者是根據自己真實經驗所發言也不會被認為是「謠言」。一個謠言可能會影響我們、也有可能讓大眾陷入莫名的恐慌(如之前的衛生紙搶購潮),分享資訊是很重要的,但也要小心不要發出誤導的訊息喔!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75458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MxEN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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