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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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過去我不斷提出質詢,消防員在「勤一休一」(連續值勤24小時、休息24小時)、「勤二休一」(連續值勤48小時、休息24小時)等輪班制度下,消防員月總工時高的離譜,卻又無法領取加班費,內政部立即檢討黑數工時的問題,均遲遲未見有所改善。 上週,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785號解釋,宣告現行特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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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賄賂公務員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賄賂公務員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過去我不斷提出質詢,消防員在「勤一休一」(連續值勤24小時、休息24小時)、「勤二休一」(連續值勤48小時、休息24小時)等輪班制度下,消防員月總工時高的離譜,卻又無法領取加班費,內政部立即檢討黑數工時的問題,均遲遲未見有所改善。
上週,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785號解釋,宣告現行特殊公務員(警、消等)的工時規範以及超時欠缺合理補償的相關法規違憲。
雖然大法官給了三年的修法緩衝期,不過事實上,許多規範與政策不牽涉修法,透過修正行政命令即可改善,我要求行政機關應儘速開始,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保障警消權益。
2. 我多次質詢追蹤屏東的嚴重貪腐情形,不肖政客啃食政府標案,非法受賄更是猖獗。先前,麟洛鄉前後兩任鄉長皆因工程貪污案遭起訴,我要求由內政部營建署必須就補助的大小工程案究責求償,內政部長徐國勇也承諾馬上處理。
然而,到今天內政部營建署,卻仍遲遲未徹底進行。
3. 尤有甚者,上週屏東縣佳冬鄉、竹田鄉鄉長與屏東縣議會周典論議長的胞弟周土盛,就內政部營建署透過前瞻計畫所補助的標案,又再出現涉貪遭起訴的離譜情事,一件工程可以抽10%賄賂,簡直就是把納稅人當凱子。
我要求營建署,必須徹底檢討、究責並立即依法求償,絕不能讓這些垃圾貪官把國庫當提款機。
⛔️附註:
【爭取消防員權益】
2019-10-17 【國昌報告:The KC Report】S2EP.5 向打火英雄致敬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JJzZ4Oo1OQ
2019-10-17 經濟委員會:炒作的工業區土地
https://reurl.cc/9zLbax
2019-10-7 內政委員會:在說完漂亮官話之後 可以落實承諾具體執行嗎?
https://reurl.cc/8lLbOX
2019-8-29 「裝備要補足,養護機制要建立,中央別卸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9zG1La
2019-5-22 希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補足消防弟兄的必需裝備。
https://reurl.cc/EKrXvk
2019-5-16 內政委員會:追回涉貪標案補助、給打火弟兄安全無虞的裝備
https://reurl.cc/8LoNX
2019-5-13 「安全不應區分城鄉!請給消防員足夠的合格裝備」記者會
https://reurl.cc/vndmOj
2019-5-6 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請給警消足夠的工作服裝
https://reurl.cc/9QGpv
2018-10-17 內政委員會
https://reurl.cc/WMrRx
2018-5-9 司法、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停止壓榨消防員 檢討黑數工時
https://reurl.cc/d97a2
2018-5-7 內政委員會質詢:基層吃緊、高層緊吃:消防弊案追償
https://reurl.cc/9xVD8
2018-5-6 令人錯亂
https://reurl.cc/e53Wgj
2018-4-30 內政委員會:消防人力及基本裝備檢討
https://reurl.cc/EWGVa
2018-4-30 司法法制委員會:警消勞動權還要等多久?
https://reurl.cc/2NWKm
【前瞻補助淪為屏東貪污回扣】
2019-12-6 請問周典論大議長:我說錯了什麼?還要再拗嗎?
https://reurl.cc/A1LdXe
2019-11-21 打破貪腐共生結構、找回屏東乾淨天空
https://reurl.cc/pDVlbl
2019-7-25 嗯,再收押一個,屏東三小傑終於在獄中相會。
https://reurl.cc/4gGKej
2019-5-31 崁頂鄉鄉長林光華、鄉代表會主席郭茂良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法院今天裁定收押禁見!
https://reurl.cc/jdON2q
2019-5-16 內政委員會:追回涉貪標案補助、給打火弟兄安全無虞的裝備
https://reurl.cc/pD4L88
2019-5-13 財政委員會:採購貪腐弊案頻傳 為何縱容不法廠商
https://reurl.cc/qD4kaN
2019-5-10工程貪污頻傳、反貪腐路遙遙
https://reurl.cc/glNAR
2019-5-6大大小小的標案都要貪污收回扣
https://reurl.cc/Ven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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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網友討論曾蔭權是否能告得入的問題。做新聞的話,其實要找出當中的關鍵。852郵報找到那案例,但他都不敢評論。網友看這案的重點是錯誤。公職人員不當的判例,根據包智金判例,這有四個考慮因素。第一,該人必須是公務員,否則不會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第二,他必須做錯了事。第三大因素是他不能無心地做的,而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他是知道這樣做不對,仍有心、故意這樣去做。兩者有點分別。假如有件事知道是有問題,但卻放任地繼續去做。這是有意,但不是蓄意。蓄意是因為知道這樣做便沒有人知道他做錯,於是決定這樣做,這便是蓄意。所以這是需要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包智金判了不能有意或蓄意,必須同時有意和蓄意。第四點,這是造成了損害,甚至是嚴重的損害。這些案是考慮這四點考來判的。
網友的考慮是有點錯。首先,這不是指曾蔭權因為這些利益,即使不應發牌給DBC,也照樣發牌給DBC。做錯事不是在這一點上。又或者指他不應授勳也照樣授動那個何周禮。他做錯事的地方是這樣。曾蔭權是一個公務員,而所做的事有利益衝突,而他沒有申報出來。這已經是行為不當。告他行為不當,是不需要證明他因此得益或者蓄意扭曲法律而做一些錯的事。條例寫明,如果有利益衝突必須申報,而他不申報,所以這便是一個行為失當。
曾蔭權要辯護的是那是否需要申報。這件事無論如何都是發給DBC,而黃楚標當時也不是主事人,當時也不覺得這是一個重要的利益衝突。所以第一點要爭辯的是他是否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還是只是一個錯誤的判斷,第一個爭論點必然在此。
當他應該申報而不作申報,而這件事給揭發,對政府整個誠信產生懷疑。這便是嚴重的損害。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嚴重的後果,但這點也可以爭論的。
我覺得租屋這件事是一個重要的事,他太太付了八十萬的人民幣按金。他是不會不記得。控方也會批評曾蔭權做了四十多年公務員,不會不知道租屋和DBC有利益衝突。而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恐怕別人知道他和黃楚標租屋而質疑他租屋是不是一個利益。這樣就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所以我的意見是和大家不同的。
我不知道這官司會在甚地方進行,但如果像許仕仁那樣在高等法院進行,那會有陪審團。如果有陪審團就會入罪機會大很多。陪審團多是覺得會有罪。如果我是曾蔭權,我便會認罪,然後求情指自己是不小心做成,可能只判社會服務令。這罪是不是嚴重也很難判定。他和許仕仁不同的是,他沒有實際收到錢。這種行為失當性質又沒那麼嚴重。如果認罪和態度良好,社會服務令是視乎有沒有悔意。如果他日日去祈禱十六個小時,懺悔自己做得不對,處事粗疏。當日他又哭過,這樣很可能會判社會服務令。
不過整件事最慘的是,就是官司贏或輸,都沒有人敢再去接濟曾蔭權。因為會怕被懷疑賄賂。這官司可能要用千多萬,他那麼吝嗇,對他來講可能比死難受。他會月餅放進雪櫃放到第二年,等到收到新的月餅才把舊月餅辛送給下屬食。反正控告他,他已身敗名裂,應該會保住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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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早兩日的新聞,星期日在城市論壇中,周梁淑怡我這個師姐話要自由黨要捐些錢給警察。首先,我不知名公務員收受利益是否容許的。這不是觸犯條例的嗎?你一個政黨有政策立場,籌錢捐給警察,警察對那政黨有好感。警察是否對那政黨喜歡的政策執法會落力一點呢?
我又不明白為何警察要籌款。警察是全港最薪高糧準的行業。一個普通入行的警察已經有一萬六千元薪金,那只需中學畢業。怎麼需要自由黨來籌款?而警察是孤兒嗎?要保良局救濟嗎? 如果警察是可以捐錢資助的話,那我想助養樓下巡視的警察,又可以嗎?經常巡視這區的十個警察,我每個月助養他們每個人三千元,那是否可以呢?那他們巡到我們樓下的時候,也可以落力一點。如果自由黨那樣做也可以,我想我也會預備這樣做。讓我們的保安好一點,以免給反佔中的人來搗亂。那他們巡視得密一點,那快必也不用給印巴籍人士傷害。
周梁淑怡,你夠膽便講出來,其實是想捐助給那停職的警察。那是甚麼意思呢?即是話她是支持那七個警察用私刑對付人。那警察是否有罪是由法庭判的。如果是無罪,警方會出回那薪金。如果是有罪,他就要受罰。不論他是否有罪,也捐一筆錢給他,等於支持他們去犯罪。如果警察受到侮辱就可以打人,那晚晚巡旺角的警察是否可以打人,因為他們經常都給「古惑仔」圍的。警察受到侮辱和用私刑是兩件事。用私刑在所有文明國家都是嚴格的禁止的。原來周梁淑怡是贊成警察用私刑。下次自由黨出來的時候,要問問她這個問題。警察強姦人的時候,會不會捐錢給他們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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