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未完本集續)
為什麼心理師要鼓勵符合資格的病人辦身心障礙手冊?不想辦不行嗎?辦了別人會知道我辦嗎?
這是個大哉問。心理師什麼都強迫不了你,要做什麼不要做什麼都是自己的選擇,想自殺也是,但我可以說說我的理由。
精神病患有很多艱難,明明已經做不到的事情自己卻以為(欺騙)自己可以做到,他們的家屬更是這樣想,無法建立現實感,常常做出看起來很誇張,其實就病情來說很合理的事。
例如,很多馬路三寶,在我看來就是一堆需要就醫吃藥拿證明的人,過馬路不看紅綠燈完全沒在走斑馬線,逆向當順向,他可能還有力氣騎車,但反應能力與定向感就不行了;也許他的記憶也時有時無,出來的時候還記得要買菜,人到目的地就忘了要幹嘛甚至連家都不記得要怎麼回了。
例如防疫戴口罩,這誰都知道。但對於一個本科的病人來說那就不一定了。
他跟別人聊天看似沒問題,表面看起來也好好的,但理解力與衝動控制出了問題,想做什麼就直接做了,一點都不懂得踩煞車。
可能本來口罩戴得好好的,一講話就把口罩拉下來,說是「講話要脫掉口罩比較有禮貌」,但這種簡單事情每天都已經提醒他八百遍了。
又例如,他們隨時會被坑被騙,不一定要智能障礙的人才會被騙,精神或情緒生病的人,也會拖垮原有的認知能力,讓他在面對詐騙集團的時候就像個肥羊。
我服務的一個病患因為常跟周遭的人借錢,幾十塊雖然不多,但他明明每天都有零用錢啊。當他被我碎念時委屈的說,因為我沒錢吃飯啊。為什麼沒錢吃飯?因為我繳完手機費用就沒錢了啊。
為什麼繳完手機錢就沒錢?我只好抽絲剝繭的問。他根本連網路都不會用,竟然每個月要繳個一千多,原來是被某業務誘騙辦了一問三不知的專案,我只好拎著他到最近的門市問個清楚,還好社會處處有溫暖,當我表明身分時,門市人員幫我們改了契約,換最低門檻的方案一個月不到四百塊。
想想看,有類似上述問題的人,如果沒有受到妥善的治療與服務,你猜會怎樣?對,他就會成為社會新聞的那種~~像笨蛋的詐騙受害者,明知故犯違反防疫規定的人,可惡的馬路三寶,以及讓八卦新聞看笑話的人。
*
如果他辦了身心障礙手冊;
還在就學的人,可以接受學校特教資源,接受定期輔導,不管是人際技巧,情緒調適,或者重點學科可以量身設計的學習。
在職場中,有為身心障礙者管道的就業機會,職訓課程,政府甚至設有身心障礙特考。至少這樣管道的就業,可以避免嚴重的霸凌解與歧視,不至於讓他們想工作處處碰壁,反而加重了病情。
在法律上,也可以保障他們不受弱勢角色的危害。也許被騙的錢拿不回來,但至少有人不會落井下石說他們活該。(若要進一步爭取權益的話可以再辦理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如果沒有這張證明,上面提到的那些資源你通通沒資格用。
不要問那種「難道領有手冊犯罪就可以不必負責」這種泛泛論點,我從來沒說過精神病患犯罪不必負責這種話,而且想藉由裝病規避刑責的人,其實沒那麼簡單可以達到目的,我們不是吃素的,至少有基本的看破手腳的功力。
倒是要提醒我們相關從業人員,麻煩對民眾手冊的申請好好把關,別讓企圖佔社福便宜的人濫用資源。
身心障礙監護宣告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27~109/12/21
資格條件:
一、 大學(含)以上學歷,並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善於團隊合作,抗壓能力強,具有良好溝通協調能力,積極且富有責任感。
(二) 具生物專業背景,對標本典藏相關工作具熱忱。
(三) 具標本典藏實務工作經驗尤佳。
(四) 需移動及搬運標本等重物。
二、 無下列情事者: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大陸來臺人士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 本館館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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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一、 標本鑑定、製作、典藏與管理相關業務。
二、 標本典藏管理、資料庫維護及盤點業務。
三、 野外採集、生物標本展示相關工作。
四、 海洋生物及標本數位影像拍攝。
五、 協助展覽、移展之標本提供、製作及文案等相關業務。
六、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車城鄉後灣路2號(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taieachi@nmmba.gov.tw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一) 請於109年12月21日前,填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自僱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請至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網頁下載列印),報名資料應至遲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館人事室邱小姐收執(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展示組技術類專案人員職缺」。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 臨時人員應徵履歷表(雙面列印並簽名)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4. 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倘應徵人員均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五、工作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試用期間為3個月)。
六、薪資:月支報酬新臺幣30,552元起。
七、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08-8825001-5541,聯絡地址:屏東縣車城鄉後灣路2號(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身心障礙監護宣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除罪 加重侵害配偶權賠償嚇阻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大法官會議七九一號解釋,昨天認定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違憲,對於社會人心的衝擊,大於對家庭及婚姻的實際保障。未來,我們的司法及立法機關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盡可能維繫家庭及婚姻價值。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在我看來,談不上違不違憲,更沒有對錯。因為它反映的,是社會生活文化及家庭價值觀。如果我們的文化及家庭價值觀,極度珍視婚姻忠誠,那麼,在刑法裡保留通姦罪的刑罰,自屬必然。
而如果有人將通姦罪刑罰,視為婚姻及家庭圓融的保障,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那也是錯看了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有配偶之人犯通姦罪,最具嚇阻力量的,不在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而是在我們舊民法「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任何搞婚外情的,最大心理或感情障礙,還是在「感情忠誠」。如果兩個搞婚外情的人,因為通姦被判決離婚,甚至被判處徒刑之後,還被限制永遠不能結婚,永遠不能把他們的婚外情變成婚姻關係,再組家庭,這對他們的處罰,是多麼的沈重。
但是,民法親屬篇這條「不得與相姦者結婚」規定,被女權團體認為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在民國八十七年修法時刪除了。往後,沒有「相姦者不得結婚」的規定,刑法通姦罪的條文,就像是我們身上的盲腸一樣,沒有什麼功能,切不切除,都不重要。
從司法實務上看,刑法這條通姦罪的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到不行的罪。各地法院對於犯通姦罪者的判決,大多在三個月有期徒刑上下,得易科罰金。幾乎絕少看到,有任何法官會判通姦者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通姦者去坐牢的案例。
這樣輕的判決刑度,對於那些個費盡心機,花心力、時間及金錢去布線、跟蹤,甚至花鉅資僱請專人,冒著各種違法的險,去抓姦的配偶來說,真的是情何以堪。他們身心俱疲的結果,只換來婚外情的這一對,繳了罰金之後的一陣訕笑。
如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既然引進歐美的「性自主權」思潮,以時代變遷等理由,認為通姦罪違憲,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如何加強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做為我們家庭及婚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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