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太多了吧!這怎麼能忍? #YKK #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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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惡意資遣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退休前惡意資遣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邊違法一邊還可以拿補助?」請把紓困3.0的錢花在刀口上!
今天上午,立法院針對「紓困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也就是紓困 3.0,進行質詢。
首先,我想先肯定經濟部,在「經濟部員工薪資補助及營運資金補貼」政策裡設立了但書,假若廠商有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的作為,就會追回已撥付的補貼,我認為,這是非常正確的措施。不能讓廠商一邊領取補助,一邊又危害勞工的權益。
然而,經濟部的其他項補助,像是紓困的研發補助等,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我們進而對比了補助清單,發現部分廠商在補助的期間內,就有違反勞退條例、勞基法、職安法、就服法的狀況。
有未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的,甚至還有趁勞工產假期間或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案例,非常惡質,這難道不是對勞工變相扣薪、甚至是惡意資遣嗎?
這些廠商一邊違法,卻一邊領取補助,我們認為這樣的情況非常糟糕,經濟部長王美花也坦承,研發補助政策中,確實未進行比對勾稽。
另外,我們在對比補助清單的過程中,向各單位索取營運資金補貼清單時,卻被各部會以行政院會議決議來拒絕提供清單(決議內容附在留言處),我們因此也無法比對出更多紓困補助上的問題。
我認為,這相當不合理!按照行政院該決議內容,是在規範公開於網站上的資料不得公開個別廠商資訊,跟立委索資根本無關。而且,我們的質詢並未洩漏任何個別廠商的營運資訊,但卻能檢視到目前政策的缺漏。各部會拿行政院的決議來拒絕,讓立委難以行使監督權利,在不揭露廠商資訊的前提下,把政策漏洞補齊,本來就是立委該做的事。
對此,我進一步向蘇貞昌院長及王部長詢問,蘇院長表示,委員索資能提供都會提供,除非受限法律如個資保護,或尚在進行規劃中的政策,並沒有要拒絕委員的意思,能做到都會盡量給,蘇院長也表示會請各部會了解。
但另一方面,王美花部長卻仍堅持這些資料涉及個資,廠商也擔心名單遭公開,因此,還是無法提供資料。
因此,我們只好在質詢中要求相關部會,將這些資料重新檢視勾稽,補助名單中若發現到違法廠商,就應該追回已撥付的補貼,王部長當場允諾,未來會重新比對相關資料。
我們的紓困預算不應該是大撒幣,在發放補助前,應該嚴格把關發放對象為何,才能真正補助到合法優良的業者,而不是違法的廠商。未來,我也會持續追查各部會後續動作,為人民納稅錢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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