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刑事警察局偵破一起以余姓為首的一批人,他們從美國、中國等地進口電子煙用的煙油,並在台灣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開設賣場販售,後來遭警察查獲電子煙油共9361瓶。因他們所進口、販賣的煙油內含尼古丁成分,因此涉嫌違反藥事法,之後可能將被檢察官依違反 #藥事法 起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就算余姓嫌犯只是單純進口含尼古丁成分的煙油自己使用,沒有販賣,其實就已經涉嫌違反藥事法,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奇怪,煙油又不是藥,為什麼會受藥事法規範呢?是這樣的,藥事法所稱的「藥品」,範圍很廣,只要是記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各國藥典、公定的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內就屬之,又因為「英國藥典」收載「尼古丁」為吸入及鼻噴劑製劑,所以尼古丁也被認為是藥品,因此當然受藥事法的規範。既然是藥品,在沒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字號,就自行進口來台,就有可能違反藥事法而被科處刑責。除了輸入未經輸入許可的藥品有問題外,販賣、調劑、運送、寄藏、轉讓同樣會有問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來的感冒藥、退燒藥等,也屬於藥品,雖然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是沒問題的。但是還是不能有「販賣」的動作,否則同樣可能觸犯藥事法刑責。那如果因為現在疫情,民眾沒辦法出國,又有使用國外藥品需求的,能否在網路上購買快遞回台呢?答案是不行的,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仍然有可能被偵辦違反藥事法。
前面有提到,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如果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對於電子煙並沒有藥事法這條的適用。因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佈的文件,電子煙產品及其煙油因違反煙害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屬於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此,依據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臺灣,如果旅客攜帶電子煙產品,務必在入境時先主動到海關紅線申報檯申報並辦理存關手續,海關將電子煙產品保存在存關倉庫內,並請旅客出境時至存關櫃台辦理手續提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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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新竹爆發連鎖藥局疑似販售來源不明醫用口罩,目前由新竹市衛生局調查後認為,口罩進貨廠商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以及藥局事後自行貼標許可證號在口罩外包裝,違反藥事法第49條、第57條,重罰 100萬,後續口罩製造地以及來源為何則由檢調持續追查。
日前也接獲民眾陳情疑似於該連鎖藥局苗栗分店買到來源不明口罩,當下我立刻通報縣內衛生局,經過相關稽查後,衛生局目前表示目前因總店登記在新竹市,該案件已先由新竹市衛生局統一封存有疑慮口罩。
正版口罩如何篩選:
1、包裝完整性
2、完整產品名稱
3、廠商資訊
4、許可證字號
(查詢網站) https://reurl.cc/j5doqy
先前於該分店購買口罩的民眾,衛生局也表示只要購買到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口罩,可以憑發票與口罩至藥局辦理退貨。
面對疫情,感謝醫療從業人員以及藥局人員的努力,共同守護民眾的健康安全。因此,絕不容許不法業者試圖從中牟利,減損大家共同防疫的決心。
提醒大家,如果購買到有疑慮的口罩,建議留下相關事證後,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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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聚然賣甜甜價口罩,恐違反藥事法,最高可罰2500萬!】
鄭聚然議員今天在臉書說疫情期間大家要買口罩很不容易,所以他特別跟廠商幫忙爭取了「甜甜價」一片2.5元,要在自己服務處賣口罩回饋鄉親。
我看到實在臉頭問號,這有嚴重違法多條藥事法疑慮。要服務鄉親我沒意見,但絕不能帶頭違法。
1. 鄭議員能不能在自己服務處賣口罩?
若無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用口罩,此舉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可處3-200萬罰鍰。請鄭議員先說清楚自己有沒有藥商資格。
2. 鄭議員賣的是不是醫用口罩?
許多朋友都在文章下面問是不是醫用口罩,但都沒有得到正面回答,如果不是賣醫用口罩,那是不能宣稱對武漢肺炎有防疫功能的,真的是把鄉親當笨蛋。
且若沒有藥商資格,如上一點所說,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可處3-200萬罰鍰。
衛服部核准之醫用口罩,皆經審查符合CNS 14774國家標準(或具等同性之國際標準) 及GMP相關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此網址查詢: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3. 若以為是醫用口罩卻買到一般口罩,該如何?
從鄭議員的文提到防疫期間難買,以及幫忙爭取等等字眼,明顯是讓民眾認為其販賣的是具防疫功能的醫用口罩。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宣稱醫療效能,恐涉違反藥事法第69條,依同法第91條可處60-2500萬罰鍰。
4. 若鄭聚然賣的是醫用口罩,又拿不出藥商資格,那就違法藥事法,而若賣的是一般口罩,非醫藥口罩當然也比較便宜,根本把鄉親當白痴,且再度違法藥事法。我已經向衛生局檢舉,希望衛生局徹查,絕不能有所寬容,身為立法機關的民意代表,帶頭做出這種違法的行為實在荒謬(當然鄭聚然早就做過很多違法的事情,可能根本不在乎)
鄭聚然那篇很多人分享,請大家這篇也分享起來,鄭議員沒有說清楚是否為醫用口罩和是否有藥商資格前,也請鄉親們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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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不可販售,若有販售醫療器材之行為,涉及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處3-200 ... A:若該口罩宣稱用於防疫的醫療口罩,#可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網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