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 府跟進央行「#打房」推動「囤房稅」🏘🏘
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實現居住正義理念,台南市政府市政會議2021年9月24日決議通過「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囤房稅」,對在該市持有非自住用房屋者採差別稅率,持有5戶以下每戶按2.4%課徵,6戶以上每戶按3.6%課徵房屋稅,接下來將提付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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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原則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
#量能課稅
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要差別在於失能的期間是否永久,但同樣都需忍受生活不便,產生額外負擔生活所需。
納稅義務人既然是人民對國家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除了依憲法第十九條適用納稅法定主義,也須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或謂:比例原則)。衡量不同能力納稅義務人應有不同稅捐負擔之平等原則,我國稅制之「量能課稅」原則,即落實平等原則。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新台幣五十元。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針對重大傷病之保險者,給予「自行負擔費用」之免除。可見「重大傷病」之淨所得應不如身心障礙者,其「負擔納稅的能力」則更不如「身心障礙」,其重大傷病特別扣除,不應低於身心障礙者。
所以我特別提出所得稅修法,增訂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8,將重大傷病比照身心障礙,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在量能課稅精神下,此部份不應課稅,以避免不當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
未來關於所得稅修法,我也會相繼提出將納稅義務人於短期補習班補習外語之學費,納入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及減輕國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負擔,並鼓勵終身學習與增進國民素質,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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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社宅稅負,合理租金負擔
今天我和江永昌委員共同舉辦「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一)」討論房地稅負減免的相關問題。
台北市的明倫社宅因為租金太貴引發爭議,整件問題的重點,就在如何滿足社宅租戶的付租能力,以及如何讓各級政府部門財務平衡,有信心持續推動廣設社會住宅。
目前台北市社會住宅的興建和管理維護成本,其中一項大宗,就是扣除十年免稅以後45年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這部分大約佔總成本的四分之一。
105 年我有提出住宅法第27條的修正案,社會住宅在興建和營運期間完全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就連營業稅也是授權主管機關來定營業稅的免徵期限。
但受限於當時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之後納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6條),其中有關租稅優惠須有一定期限的規定,在住宅法修法時,才在第22條,訂了五年,得延長一次為限的規定。
105年三讀的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實施,至今已將滿四年,也就是現在要開始營運的社宅,只剩下六年免稅期限。這對需要精算成本的興辦單位來說,充滿了不確定性。
現在院內針對第22條的版本,有取消年限、不適用年限規定以及提高年限到55年的三種版本。
陳清秀老師今天點出一個概念,他認為依據量能課稅原則來看,社會住宅的免稅應該不屬於租稅優惠,也因此根本就不應該有納保法第6條規範的期限問題。
如果社宅租稅優惠的問題不盡快處理,未來住都中心興辦的社會住宅,恐怕要編列大筆預算來繳給地方政府地價稅和房屋稅,這樣會嚴重影響興辦動機以及推出更合理的可負擔的社宅租金。
1/15 (五)上午九點半,在立法院群賢801會議室,我和永昌也會再就社宅興建成本、如何參考市價行情制定出民眾合理負擔的租金進行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二公聽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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