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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誰在縱容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
議事堂
2020.10.14 15:41
文:龔靜儀
2020年10月12日, 終審法院退休法官烈顯倫再次撰文批評司法機構,並在文章中直指日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唐英傑案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原本只需簡單指出拘留命令是否有合法性,但實際上卻以長達25頁的判決書,去陪同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烈顯倫一針見血地直斥,香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未能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去有效、清晰地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為何部分大律師永遠沉溺的玩弄「文字遊戲」? 其實,每宗案件都會集中有一個或多個「爭議焦點」。 案中無需要爭議的地方,與訟雙方按理也不該再花費時間, 及沉溺在無謂的爭論中,浪費法庭的寶貴時間。 正因為部分大律師反覆地在各級法院,不停扡玩弄着「文字遊戲」, 將本來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審訊程序,拖長數倍;這些大律師背後的動機,究竟是否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而將大量與案中「爭議焦點」無關的內容,也帶上法庭?
在預備書面陳詞的時候,也因為可以利用無謂的內容,及多援引一些與案件的「爭議焦點」沒直接關係的案例,再加上長篇大論的討論及引述,從而將陳詞的內容及頁數增加,提高自己的收費。 這些法律觀點及案例, 對大部分客戶來說, 也是艱深難明, 亦難以分辨是否真正可以幫到他們勝訴。 不管怎樣,要是這些案件的大律師是客户自行付款私人聘用的, 便需要因為代表大律師花上較多時間在出庭應訊、完成書面陳詞及進行法律研究等方面,而支付出較多的大律師專業收費。
如果案件中的客戶是成功申請到法律援助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便要由納稅人支付。也由於這些大律師在庭上無無謂謂、不着邊際、愈講愈遠的長篇論述,令到不少法庭時間被平白浪費了, 大大地打擊了法庭處理案件數目的效率, 也拖長了其他案件等候聆訊的時間。 另一方面,這類大律師的「文字遊戲」,也會不合理地加添客戶或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其實,要是法院把關得力, 那些大律師便不能夠再用這種「把戲」來賺取「不義之財」, 法院可以處理的案件數目,也可以大幅增加。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撰文中引述唐英傑訴香港特別行政區(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一案,案中被告涉嫌於2020年7月1日在警方防線處瘋狂駕駛其威力強大的摩托車,結果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當時,被告背着一個背囊,上面插上一枝黑色旗幟,並印有「光時」的白色標語字樣。被捕後,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2020年7月6日,被告的保釋申請被總裁判官拒絕了,案件被押後至10月6日再次聆訊。8月3日,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引用了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作為說明的原因。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書中裁定:「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烈顯倫認為要是判決就此結束,理應可以完全有效地完成處理整宗案件。
不過,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卻在判詞中續稱:「出於對大律師細緻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着,是長達25頁的判決書,分別援引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等多地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法官在判決書第61段,提到了1967年一個從錫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例 Liyanage v The Queen,兩位法官一方面表示這宗案例無助於申請人;但另一方面卻花上了長達兩頁的篇幅,去詳細討論該宗案例 ! 中國自古以來有一句說話:「面係人地俾,架係自己丟。」
若是案中的大律師在庭上及處理案件時,以一些似是而非、不着邊際的「歪理」,拖長案件的審理時間,及增加書面陳詞的長度及呈堂案例的數量,藉此多賺取一些金錢回報,法庭根本犯不着對其「處處維護」,更不用慷納税人之慨,去「予以尊重」,將那些「冗長兼離題萬丈的廢話」去美化為「大律師的精細意見」,再在庭上或判詞中予以「冗長乏味」的駁斥。因為此舉會替那些本應被立即拒絕的所謂論點「提供氧氣」,法院也會因而會為大律師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法官亦淪為了縱容大律師沉溺在法庭上玩弄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元兇,以一篇又一篇的「歪理」繼續去「挑戰法律」。
為何不少法官不能本着以真正的法律公義及大局為重,以一些斬釘截鐵的批評,如「 有關一連串援引的案例,未能協助到大律師代表一方的案情」、「 大律師的論據離題萬丈」等。如此一來,法官在撰寫判詞上的時間,理應可大幅減少, 如可以長遠地改善所有大律師這類的陋習, 對於改善司法效率,當然會大有幫助。另一方面, 如此「斬釘截鐵」的評語,更可以令到該等大律師的客戶,清楚知悉代表大律師是否真正地用合理、持平的論據去幫助自己勝訴。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文中亦進一步批評,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最離譜的觀點,可能就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而只有一個非官方翻譯版本,故國安法在港是「無法觸及」,並且無效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論點? 在香港,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語言,因此《香港國安法》不一定要有官方英譯版本。 代表唐英傑的外藉資深大律師如此的論據是否合情合理, 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CK Li
編輯:D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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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我對武界水庫意外事件的看法
#逆風文
圖文好讀版: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4
Podcast聲音版:https://sndn.link/LifeguardsDaily/LykS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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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來自台中市的2個家庭共6人,分別帶著妻子及兒女一同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河床露營,凌晨4時上游的武界壩因機械故障放水導致溪水暴漲,賴男、盧男兩家人帳篷遭沖走,其中賴男自行游上岸,盧妻因睡在車上躲過一劫,截至今日目前累計4人死亡。
這起意外事故發生至今已過了數天,網路上有不少的專家發表意見,網民風向一面倒,一瞬間大家都變成「溪床露營」專家,撻伐死者家屬無視入口的禁止進入告示牌,在河床露營釀成慘劇。
關於這起意外,我們應該從幾個不同的面向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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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界栗栖溪戲水其實是相當有名的觀光行程
或許很多人是第一次聽到「武界」這個地名,也第一次知道這裡有水庫在使用。但對於許多戶外玩家來說,武界其實是相當知名的朝聖路線,更是觀光局推廣的在地觀光行程。
沿著武界的栗栖溪一直往前走,可一路通到南投的另外一個部落「巴庫拉斯」,整段路程大概約32公里,在冬天枯水期是相當有名的off road單車撩K路線,堪比「登山車界的武嶺」,是許多登山車友的夢幻口袋名單。只要上google或youtube查詢「五八公路」或「武巴公路」,就會有相當多的資訊。
因此,只要冬天的周末假日就會有非常多商業團帶隊進來玩水,不管是步行、騎單車、還是開四輪傳動車進來;甚至在武巴公路最有名的景點「一線天」會有部落居民搭炊事帳賣東西,晚上也有部落的人會進來打獵。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在這裡也曾經差點出意外,幸好巧遇有人進來打獵協助。
延伸閱讀:https://bikepackingtaiwan.com/experiencetal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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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流立禁止下水告示牌有用嗎合理嗎?
網路上有一說法:「明明有立了告示牌,為什麼玩水出事還要全民負責?」,此說法正巧打中台灣人的媽寶與卸責心態。
首先,請問告示牌立在哪?整條溪床這麼長,如果我進入溪床的地方沒有立告示牌,請問這樣算合法嗎?
再來,請問告示牌所屬的有效範圍有規範嗎?到出海口都算禁止範圍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以後政府單位為了卸責,在所有溪的最上游都立告示牌禁止下水,發生事件時再說明上游有立告示牌,這樣當事人會服氣嗎?
最諷刺的是,大家都只看到網路上瘋傳的禁止入溪告示牌照片,卻沒看到告示牌左後方的電線桿上就貼著一張「一線天半日遊接駁車」的廣告文宣。
台灣一直以來都是個「先禁國家」,山難禁山、海難禁海、溪難禁溪,教育民眾太難,禁止最容易,立告示牌後政府就能卸責,民眾還會幫忙說話帶風向,最後變成人民什麼地方都不能去。警示標語固然能讓民眾更加了解狀況,但從意外案例中去分析發生原因,再給予大眾正確的相關安全知識,這才是能真正減少意外發生的辦法。
這次剛好意外放水的時間是在半夜四點,只有露營的人在現場;如果是白天遇到水庫放水,相信只會有更多戲水民眾遇難,因為看得到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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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有哪些露營區合法?
網路上又有一種聲音:「露營區這麼多,為什麼不去露營區而跑去溪床露營?」
根據觀光局露營專區網站查詢的結果,台灣目前有登記的露營區有1985筆資料,而公有合法的露營區僅有55筆。也就是說:在台灣只有2.8%的露營區合法。
有些人或許會說:「至少其他不合法的露營區不會設置在溪邊,有整理過的營區也不會遇到毒蛇、虎頭蜂等野生動物,相對較安全。」
也許這樣的說法沒錯,但換句話說:「支持這些非法露營區經營,破壞水土保持、破壞生態平衡、排放化學廢水至山林,進而造成土石坍方等環境浩劫,有比較好嗎?」
環境的影響不是即刻就能顯現出來的,只是把風險轉嫁到其他人或生物上。
觀光局露營專區:https://gis.tbroc.gov.tw/TT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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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等於溪水暴漲等於出意外,真的嗎?
此次造成意外的原因是因為水庫無預警放水,而不是溪水暴漲;不管是水庫放水還是溪水暴漲,基本上都不一定躲得掉,前者更是。不過,因為這次意外就無限上綱成「怎麼可以在溪邊紮營,遇到溪水暴漲怎麼辦?」,是非常無知的想法。
從山上下雨到溪水暴漲,是有時間性的,因為土壤也會吸水,一直要到超過土壤吸水成載量以後才會產生溪水暴漲。越靠近上游因為越少支流匯集,當然越不用擔心溪水暴漲問題,也就是說玩水找支流會比找主流更安全。
在溪邊遇到下雨應先判斷:
• 雨下在上游下游?
• 人在上游下游?
• 山上有沒有集水區?
• 集水區的大小?
• 雨下多大多久了?
• 有溪水上漲的徵兆嗎?
最近有一支網友分享的山區下雨、平地溝渠暴漲的影片,就能很明顯看出匯集到最下游的溪水容易暴漲,但當時山上的溪有沒有暴漲?很難說。
延伸閱讀:【遇到溪水暴漲怎麼辦》三項徵兆幫你闢開洪流】
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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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能不能在溪床紮營?
據意外事故當天的其他遊客表示:「現場白天除了受害的露營家庭以外,還有一些乘坐當地業者的四輪傳動車進來旅遊的民眾。當時河床溪水相當淺,大概只有到成人腳踝,估計頂多只2、30公分深。他曾造訪武界數次,印象中當地溪水從未超過他膝蓋,兩家人露營搭棚並非位於水流處,而是已在河床最邊較高的位置了。」
從以上資訊判斷,其實受害的民眾多少有溪床露營經驗且知道要如何選擇營地,無奈遇到了水壩的機械故障意外放水。
我自己平常有在從事野營活動,在溪邊紮營次數至少20次以上。如果以「紮營最常遇到的危險」來討論,除了虎頭蜂跟毒蛇以外,最怕的的確是溪水暴漲。不過,台灣什麼時候發生過因為溪水暴漲導致露營的人被沖走致死?至少我的印象中並沒有。多數溪水暴漲只是造成去溪邊戲水的人受困,連人被沖走的狀況都很少聽說。
不管是豐水期的夏天還是枯水期的冬天,溪床紮營當然都有相對應的風險。懂得判斷風險並把可能造成發生意外的機率降到最低,並且知道意外來臨時要如何應對處理,才是我們應該學習的事。
紮營時需注意的事項:
• 觀察「帳篷位置與溪流的高度差,而不是距離溪流的遠近。」
• 紮營在溪流內圈較外圈好。(不要在對沖彎邊)
• 尋找支流紮營。(主流匯集多條支流,較有暴漲風險)
• 紮營的地方有沒有長草。(沒草代表水可能會常淹過)
• 紮營的地方是否土質鬆軟。(鬆軟代表可能常被淹過)
• 不要紮營在山凹口邊。(靠岩壁邊有落石風險)
• 找尋有撤退路線的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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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被溪水沖走怎麼辦?
這次的死亡民眾皆為溺水致死,不過此次事故跟平常溪邊溺水的新聞發生狀況不太一樣。
根據我自己帶團及救生的經驗,通常被水流沖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想辦法「保護好頭部安全」。因為當你不小心被沖走後撞上大石頭昏厥後,將無法保持頭在水面上呼吸,而結果就是溺水身亡。
被水沖走的應對方式有兩種:
• 攻擊式 - 會游泳的人,逆流而上往45°角游回到岸上。
• 防守式 - 手抱胸口臉朝上、腳朝向下游抬起來做仰漂。腳抬高的目的一方面可以避免身體撞到溪床底部造成人往前翻,另一方面可以蹬開岩石倒木等水中障礙避免直接撞上。另外記得避開水中可能會把你卡在溪中的障礙物,以防被吸住無法脫身。
延伸閱讀:【秘境苦花潭溺水事件:如何判斷渦流、翻滾流與渡溪安全】
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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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夏天炎熱也是消暑旺季,但夏天豐水期且容易午後雷陣雨,在溪床紮營的風險相對冬天高很多。社會大眾應當懂得如何判斷天氣資訊、瞭解水域安全觀念、學會水中自救技巧,政府也不要只會一味的立禁止告示牌來嚇阻民眾。
當大家都做到對自己負責以後,我們才能成為一個真正懂水的海洋國家。
防溺標語 在 侯友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氣溫飆高,前往 #山林溪谷、#泳池 或 #海邊 戲水消暑是許多民眾的首選之一,玩得開心,但也要玩得安心。今天是暑假的第一天,#小編 要苦口婆心提醒同學及市民朋友們,防範溺水我們能做那些事呢?
⚠️ 戲水場所一定要有 #救生員,設有 #禁止游泳 #水深危險 等警告標語之水域,禁止從事任何水上活動
⚠️ 選擇設置有AED之戲水場所
⚠️ 下水前先暖身,不可穿著 #牛仔褲 下水
⚠️ 身體疲累狀況不佳,不要戲水游泳,也不要長時間浸泡在水中,小心失溫
⚠️ 不要 #落單,隨時注意同伴狀況位置,尤其孩童必須由 #家長 陪同,不可離開視線
⚠️ 避免做出 #跳水 等危險行為,不可在水中 #嬉鬧 #惡作劇
⚠️ 湖泊溪流落差變化大,戲水游泳格外小心,也要注意 #氣象報告,現場氣候不佳不要戲水
⚠️ 加強游泳 #漂浮技巧,不幸落水保持冷靜放鬆
⚠️ 救溺五步-叫(大聲呼救)、叫(呼叫119、110、112、118求救)、伸(利用延伸物,如竹竿、樹枝等)、拋(拋送漂浮物,如球、繩、瓶)、划(利用大型浮具划過去救援,如船、救生圈、浮木、救生浮標等)
⚠️ CPR至救護人員到達現場
希望各位朋友們快樂出遊,安全回家,開心渡過這個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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