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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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日發表演說,強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指,「愛國者治港」並非新生事物,要求治港者愛國是必然以及很低的標準,又認為此標準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區議員和公務員
林鄭月娥指,「一國兩制」是開創性事物,過程中一定會遇到新問題,只要毋忘初心,遇到問題及時依法糾正,「一國兩制」定能走下去;如對問題視而不見,就會帶來嚴重後果,故此中央由中央層面處理問題是義不容辭,無論為香港訂立國安法,還是提出完善香港制度,都是行使中央權力,理所當然。
她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並非特區自治範圍,認同夏寶龍所指制度改革有必要性和逼切性,港府尊重並全面配合中央,又提及來年香港會有多場選舉,相信中央覺得改革要逼切性的話,會考慮到這一點。
有意見認為夏寶龍表態意味政治立場不同的人日後會被打壓,林鄭否認說法,認為「愛國者治港」原則只是打壓鼓吹港獨、將香港推向深淵的暴力人士,以及「忘記咗自己祖宗,唔知道自己係中國人」,勾結外國破壞香港繁榮穩定,並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人士。她稱,香港是多元社會,中央理解香港社會對國家有不同看法,政治上容許不支持政府政策,但是愛國、以香港最大利益為依歸的黨派存在,她亦曾和這些議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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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852郵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李鵬飛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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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創黨主席、前港區人大代表李鵬飛上周五(15日)逝世,享年80歲。其家人今日公布消息,透露李鵬飛的喪禮將秉承他的遺願,以私人形式進行,李鵬飛家人感謝各界關心和慰問。
李鵬飛1997年主權移交前曾經被任命為立法局首席議員,1998年至2008年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他於2013年參與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牽頭成立的組織「香港2020」,討論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推動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及2020年立法會普選。
李鵬飛擔任香港電台論政節目《議事論事》的節目主持達17年之久,他於2018年7月宣布退休,不再主持節目。
#852郵報 #李鵬飛 #自由黨 #議事論事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香港高等法院昨日(18)裁定《禁蒙面法》違反《香港基本法》之下的憲政架構,因此裁定違憲。對此,中國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則表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干涉。
想法:
1.先談一下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本質上有沒有不知道,
(中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你說本質上有沒有呢?)
但違憲審查主體是有的,那就是「全國人大」跟「人大常委會」
2.那全國人大可不可以管到香港的司法呢?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3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不過對於中國而言,這種歷史文件是沒有參考價值的!
後來通過的香港基本法第158條,
明文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對香港法律進行解釋,
這就給香港獨立的司法套上一個狗鍊子,
法官要依法審判,至於這個「法」怎麼解釋,卻是我說了算...
3.儘管香港基本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動用解釋權的步驟是,
應先由香港特區法院(法院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釋法,
人大才能釋法,是被動受理。
但中國才不管你那麼多,
全國人大曾經先後5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有三次是被動受理,另外兩次是主動釋法,
分別是第2次針對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和特首普選,
及第5次針對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的釋法,
第2、5次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
不過其實最關鍵的是第一次,
就是回歸之後一堆中國人移民香港,
衍生他們的子女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法律問題,
這本來應該由香港終審法院作出判斷的,
即使香港法院最後認定無法處理,
也應該由「香港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提出要求釋法,
但香港政府卻直接繞過法院,向全國人大提出釋法要求,
這就開了一個破口,
有此前例,全國人大就開始化被動為主動,
後來連香港政府都沒申請,全國人大都要來釋法了!
4.這次全國人大會不會再次出手主動釋法呢?
是一個觀察的焦點,
不過上面的事情告訴我們,
「崩壞」不會是一夕之間造成的,
香港政府在1999年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後面的惡果就慢慢跑出來了,
現在回頭看,20年前那個決定,是很要命的,
只是人們在當下,並沒有感覺到特別嚴重~
相關法條: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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