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許多委員都談到惡意逼車的問題。我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讓大家看看問題在哪裡。
現行法律中,惡意逼車可以用道交條例或是刑法處罰。
依照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過去4年,每年大概開罰800~900件,平均每件罰款1萬8千元左右,因為要肇事才會吊銷牌照,所以吊銷牌照數屈指可數,只有14~23張。
依照刑法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然而,我們用「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判決系統中案由為公共危險的案件,1997年至今,只出現232個判決。再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一共只出現51次。
不論是232還是51,都遠低於道交條例的開罰數。也就是說,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予以重懲。
所以,我們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如何提高移送案件,或是在道交條例加重處罰,遏止惡意逼車,就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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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文字不是這樣解讀的
第45條中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2.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這個意思是腳踏兩條船,左輪和右輪在不同車道
也就是把車當飛機開的意思,而且要持續一段時間才會成立
原PO後面那台FIT則應該是任意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另外想要推廣上交流道時在加速車道保持較大車距,會有比較好的加速空間跟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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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nlest (220.136.85.218 臺灣), 01/25/2022 23:50:12
原Po的車速連切都不該切何況是切兩個車道,
反之在某些情境就算連續切三個車道都不是問題
原PO的行為只是一個例子
※ 編輯: canlest (114.35.70.200 臺灣), 01/26/2022 17: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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