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飲食法 在 學校供餐法推動平台 - Facebook 的評價 接供應飲食場所」,校長為負責人。 明明該由學校和市府教育主管機關當責的事項,為何台 北市等地方政府竟然將此項教育行為,跡近全面外包讓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