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下午我在這裡演出
說說唱唱
歡迎來
以梅雨之名,金曲歌手林生祥演唱會
瀟灑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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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七星田園文化基金會
協辦:臺灣田野美學、獅嶺畫室
時間:2017/6/17(週六)/14.00
地點: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士林區基河路28號7F禮堂/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正對面)
這是繼2015紀淑玲、潘憶蘅;2016羅思容的精采演出後,我們再次設計一場溫馨的室內派對!⋯⋯
免費進場,歡迎參加!
七星田園文化基金會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NGO/NPO治理問題(七) - 農田水利會
作者:戴佑如律師
在過去農業社會,為了興辦、改善並管理各地農田水利業務,政府將該等權限劃分予農田水利會,以達到充分規劃當地農田灌溉及埤圳使用之目的。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為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以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為例,其管理的區域為台北市北投、士林、南港、內湖區及新北市汐止區,而其收入主要是來自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包括出租自建大樓、與建商進行BOT合作、設置停車場、參與合建或都市更新等。探究農田水利會名下財產之來源,除有來自過去辦理水利工程、土地徵收而取得者外,亦有為興建水利設施而由民間贈與登記予農田水利會。
近年來,由於社會發展的轉移,部份農田水利會擁有大量土地,其資產之處理恐須重新檢視:
一、 土地開發?台灣產業發展重心已由農業移轉至工業、服務業,對於水利設施之需求亦逐漸下降,雖法規就農田水利會應如何運用該等土地業訂有相關規範(例如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惟在其已逐漸失去原持有目的之情形下,是否仍宜由農田水利會持有不動產、收取租金或進行實質的不動產開發行為?
二、 公有財產私有化?依據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第7條,農田水利會得捐贈財產予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例如七星農田水利會即捐助成立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七星田園文化基金會、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等(財產總額約43億(依司法院公告財產總額計算))。雖該等財團法人仍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多數董事會成員亦由農田水利會成員擔任,然該等安排易引發水利會自肥之批評。
三、 土地應予歸公?土地漲價歸公為我國平均地權之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章即訂有漲價歸公之規定(例如徵收土地增值稅)。各水利會之不動產若未出售移轉,則是否有進行資產重估不得而知。然而,若水利會因時間久遠坐擁大量未予重估之不動產,則國家是否應予無償「徵收」(expropriation),則是一個應該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