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111年司特四等書記官非本科5個月上榜-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學稔-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抽書啦「體系」+「解題」一本書搞定 ...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詢問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對於四等執達員夠嗎? - 公職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心得] 108四等書記官上榜心得(代po) -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心得] 108年法律廉政高普雙榜心得-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111年司特四等書記官非本科5個月上榜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 關於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心得] 109年四等書記官上榜心得-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年警特因為疫情延到九月才考,相信打亂很多考生的計畫。雖然準備時間多了不少,但你能好好掌握嗎?煩惱這段期間要怎麼加強刑訴嗎?
趁現在還有一些時間,趕快買《#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這本書增進實力吧!!
老師認為,同學們買這本書後,花點時間把書裡的模板記熟,搭配題目應證,讓刑訴底子再打穩固一點,就不會害怕刑訴考題了!
好好閱讀,衝刺一下,期待同學們金榜題名!!
————————————————————————
購書網址如下:
新學林👉🏻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70742?sloc=main_mb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在家,好好準備刑事訴訟法吧!
💡書籍: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課程:2021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DVD影音函授)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HC79
課程試看影片
https://youtu.be/Eh-ibD_jT7g
(書籍圖示來自新學林)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學稔-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抽書啦「體系」+「解題」一本書搞定 ... 的推薦與評價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抽書啦「體系」+「解題」一本書搞定國考刑訴經典試題答題模板套用,拿到考卷就能寫【好康再加碼 】 周易老師的刑事訴訟法課程8堂每堂開放6個 ... ... <看更多>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詢問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對於四等執達員夠嗎? - 公職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如題,想要請問考四等執達員的話,上榜模板的刑事訴訟法夠不夠?在板上看到很多篇關於這本書時都是在說對於司律是不夠的,對於司特四等也是嗎 ... ... <看更多>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在 111年司特四等書記官非本科5個月上榜-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一、背景
師大工學院畢業,因緣際會接觸到刑事法,覺得有很大的興趣,於今年3月中果斷辭職備
考,準備5個月幸運正額吊車尾上榜!
二、成績
國文:58(37/7/14)
民法概要:55(11/8/36)
法學知識與英文:70
刑法概要:71(14/15/42)
行政法概要:45(5/18/11/11)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7(7/19/19/12)
總成績:59.33(錄取標準57、排名26X)
三、讀書規劃及安排
》3月中到5月中:函授
這個時期就是努力看完函授,每天平均看3堂,一科看完才會看下一科,基本上看完所有
大概念都理解完畢並記憶起來了。
》5月中到6月中:第一次複習
將函授書籍講義完整仔細地複習一遍,每天會將時間分成早中晚,各一科,複習時有想要
邊製作筆記,但花費時間太久,後來就沒有做了(第一次複習做筆記通常會淪為抄書,建
議複習第二或三次以後再做會比較好)僅利用螢光筆畫重點邊記憶。
10-12行政法 14-19民法 20-23刑訴
10-12行政法 14-19刑法 20-23民訴
大概會是這樣的作息,一個禮拜重複三次,有一天會是休息+運動+補落後科目進度。
》6月中到7月底:第二次複習+解題書第一遍
第二次複習函授書籍講義僅快速看過螢光筆畫記處,再用紅筆圈起重點中的重點,每看完
一個章節就搭配解題書練解題,說是練,因為時間緊迫,也是畫重點而已,並沒有完整寫
過(大家不要學啊QQ)
》7月底到考前:解題書第二遍
原本預期到考前要完成第三次複習的,但解題書比想像中耗費太多時間,最後剩兩週,再
快速複習了一次解題書。
》考試當天
因為我沒有做筆記,當天就是背著各科的總複習講義或正課課本到考場,好重…
等待下一科的時間,就是翻到我覺得是重點的地方,再把紅筆處快速看過。
四、各科準備方式及書單
《國文》
這科就是吃老本,考前一天看了一下公文格式,沒想到考試當天第一科就卡到陰!!!
公文突然腦袋空白,忘了說明下面的項目是要空幾格,最後還是寫錯QQ
(奉勸還是要實際寫過了一兩次啊~)
交卷前還把測驗一題原本對的改成錯的,下課還手賤查答案,心態直接崩掉。
《民法概要》
書單:周律-正課&總複習講義、李淑明-民法入門、凌云-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張璐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
周律老師正課時有推薦可以買李淑明老師的書來打底,我便購入了民法入門!是本很白話
很好懂的書,會搭配案例,覺得是一本從未接觸過民法入門的好書!只對刑事法有興趣的
我,民法對於我來說就是….興致缺缺也是第一次接觸,周律老師是屬於步調較慢,但講
得非常仔細的老師,可以打下良好的基礎!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對於時間不夠沒辦法深入的考生,是本薄薄的可以快速讀過的
好選擇~而張璐的民法選擇題也是本很詳細每題都有詳解的書,我時間不夠只寫完了親屬
法,如果認真寫完,相信選擇題40分以上絕對不是問題。
《法學知識與英文》
英文吃老本,法學知識考前一個月開始每天刷100題,約莫刷了三千多題,建議提早開始
,也不用每天刷那麼多題><
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建議都要看過,尤其是數字的部分,可以整理成表格,不然錯數字題真
的會很嘔。
《刑法概要》
書單:易律-圖說刑法總則、周易-周易的基礎刑法總則解題書、周易黃堯-上榜模板刑法
分則、周易-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
刑法是我最喜歡的一科!也是因為它才從理工踏入法律的世界,這科相對於其他科,算是
架構很明確的一科。
易律的正課上的很棒,幫我們建立完整的刑法體系,在理解完總則後,對於司特最重要的
還是分則要件的背誦,原本購買周易老師的刑法分則體系書,裡面真的很詳細!各種文章
補充,但因為我時間真的太少,後來又買了比較薄的上榜模板,快速將分則的要件及爭點
背誦完畢~
選擇題的部分,就是刷題,個人是覺得刷阿摩應該就夠了!或是購買周易老師警特那本,
因為跟司律出題方向好像還是有點不一樣,這次甚至考超細!連罪名都不給了,只給條號
orzzz,分則的法條真的要非常非常熟悉才行。
《行政法概要》
書單:韓律-正課&總複習講義、雙周-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兆熙-行政法爭點解讀
行政法這科….分數超低!QQQQQ
自認花很多時間在這科上,韓律也教得很好(我對不起老師),可能我的野心也太大,主
攻實務見解,甚至把108之後的法律座談會全部看過,甲乙丙丁說都背誦完,但考試考出
來的都是比較基本的東西(?) 反而不太會寫,哈哈。
總而言之行政法真的是科很雜很龐大的科目,司特考生建議還是熟悉基本概念、法條及重
要實務見解,心有餘力再看近期的法律座談會等等。
然後行政法爭點解讀真的大推!是本讀起來很順很舒服內容又豐富的書,雖然最後我只看
到行政處分,之後沒讀完,但還是很推!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書單:劉律-正課講義&刑事訴訟法考點透析、侯律-民事訴訟法概要重點整理&總複習講義
訴訟法對於很多人來說應該是心魔吧,對於我也是,法條跳來跳去,跟實體法差很多,好
險有劉律跟侯律!讓我的訴訟法成績不至於到太難看,甚至各有一題拿19分!!!好感動
嗚嗚嗚嗚嗚。
刑訴的部分比起民訴應該還算具體一點,跟著劉律老師的正課,搭配總複習考點透析,真
的不用擔心,考點透析的爭點整理跟擬答也都很棒!大推!!
民訴的部分就真的比較玄一點了,侯律老師對於每年的出題方向都有分析,在沒有額外心
力的情況下,就是相信老師,把老師上課課本上的重點複習完畢就好,千萬不要放棄!
五、結語&心得
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考上,真的除了努力以外還有很大的運氣成分,這5個月平均讀書時
間是8-9小時,狀態好的時候可以到11-12小時,對於我來說真的是這輩子最認真的一段時
間了(考高中、考大學都沒那麼認真),也不希望大家覺得書記官很好考,是真的不好考
!!!我的小腦袋都要爆炸了。
也想跟還在努力的考生們說,別人的讀書方式及作息可以參考,但還是要找到屬於自己的
方式,我曾經試過像上榜心得文那樣早上六七點起床,卻只是坐在書桌前打哈欠而已,對
我來說睡飽是很重要的,精神好讀書效果絕對是比硬要早起或是讀超過12小時還要好~
然後很謝謝高點的老師,以及版上學長姐推薦的書單,真的幫助我很多!
當然書記官不會是終點,未來還要繼續往上邁進!大家一起加油 ▽ ` )ノ
最後最後,因為有些書之後用不到了,想要來贈書,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也分享上榜好
運~歡迎私訊我,一人限領一本,運費要麻煩自付呦!高雄可以面交
以下書都是最新版的:
1. 周易-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已贈出)
2. 周易黃堯-上榜模板刑法分則(已贈出)
3. 凌云-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已贈出)
4. 張璐-張璐的民法選擇題(已贈出)
5. 雙周-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已贈出)
6. 霸告-這是一本憲法選擇題(已贈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6769868.A.F31.html
點點基礎喔!
只是滿意外原來非法律系考上司法特考會被叫類波波 實在是大開眼界呢
※ 編輯: yuweihsiao (118.231.210.66 臺灣), 10/27/2022 16:41:4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