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馬德里驕傲月活動跟去年一樣,依舊是以線上方式舉辦,接下來這個禮拜應該算是比較重要的一週,看昨天發的影片就知道了,而且七月三號更會有線上遊行。
所以今天我們就先不討論疫情了,反正一定是炸裂的。我們來談談29號可能會通過,送給今年馬德里驕傲月活動的大禮好了 -「跨性別法案 Ley T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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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基本人權局於去年2020年在北馬其頓、塞爾維亞以及歐盟內,對LGBTI群體十四萬人的調查顯示,這個群體面對歧視的狀況,在過去八年內(前一次2012年)只有些微的改善;而在這個群體裡跨性別者無論是在醫療場所、職場或是教育現場所受到的歧視都比其他LGBI人士還要嚴重。前面提到的調查裡,每五位跨性別者就有一位在過去五年內遭受性侵或肢體暴力。
西班牙的部分,63%的跨性別人士表示自己在過去一年內曾經遭受歧視。其中職場的歧視最為顯著,42%的跨性別人士曾有遭受歧視經驗,另外有39%的跨性別者在醫療院所或是其他公眾服務機關有受歧視經驗,校園的部分也有51%的跨性別人士因為自我性別認同而遭受霸凌或騷擾,比較嚴重的是15%的跨性別人士曾經遭受性侵或肢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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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一個可以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各項規定的行動計畫,來推動成員國內LGBTI社群的平權。在這個計畫下,去年2020年歐盟委員會首次推出五年(2020-2025)策略,來實現LGBTI族群的真正平等。
該策略詳細的指示未來幾年歐盟委員會對於LGBTI社群平權的準則,如對抗歧視、保護其人身安全、建立並推動一個包容的社會以及將LGBTI人士的平權推廣到全世界等,除此之外也建議歐盟成員國,在性別認知法律推動上採用自決且無年齡限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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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前提下,西班牙準備通過跨性別法案,法案最主要的關鍵是十六歲以上申請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請更改成為自己認同的性別、十二至十六歲則可透過法定監護人或是自行簽署同意書申請、十二歲以下未成年人則可透過父母或是監護人,在申請人的同意下提出申請。
申請不需附帶醫生證明或是精神診斷,且沒有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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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鄉民自言自語。
上述內容是看了草案pdf以及新聞整理出來的,其實內容還有很多,多半是保護跨性別族群為主的法規,保護的範圍相當廣泛,涉及一開始提到在校園、公務機關以及醫療院所等日常生活領域。礙於內容太多鄉民沒辦法一一說明,鄉民就貼一則新聞整理在留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看一下。
「歧視」有時候並不是自己認為沒有就沒有,有些反對人士拿出一些謬論滑坡滑到不知道哪個世界去,然後說自己沒有歧視,跟台灣一些反同人士一樣,總是說「我有很多同志朋友,我很愛他們,我不反對同志,我只是反對同婚。」這樣的論調如出一轍。
LGBTI族群的自我認同進而接納自己的過程是漫長又艱辛的,也許偶有少數幸運者遇到友善又不認為性傾向或是性別認同是什麼大事的人,不過無論如何,這樣的過程是主流社會中的異性戀難以切身體會與瞭解的。
放上Elliot Page的照片,他是鄉民很喜歡的演員,現在更喜歡了~
最後,有可能因為這樣被是說極左派的擁護者,不好意思鄉民不左不右,我只認一號或零號。
#難得打這麼長
#看來要沒人看了
#其實還有很多想寫
#而且感謝那些反對者讓我更了解跨性別族群一點點了
#反對者都很會瞎扯
#什麼理由都扯的出來
#鄉民嚴重懷疑他們腦內有病毒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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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友善父母改定監護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多久沒有看見孩子了】是一年、兩年、還是7年………
#離婚後探視問題探討
2021/5/13日,我去參加一場很特別的紀錄片放映,【誰把我得孩子變成陌生人】,離婚是兩個大人的事情,但孩子可以理解嗎? 這場放映會,從發起人到導演、到來參與的觀眾,許多人都是離婚後面臨孩子無法順利探視的受害者。紀錄片的衝擊很大,而我甚至無法平靜地看完,影片中孩子說:「我不喜歡你啊,我不想跟你見面阿!」(非原句,大概意思),我無法想像那位媽媽有多心痛,她那天…也在現場。
離婚以後,你還是孩子💔的爸媽嗎?
把孩子分給其中一方,但不保障對方的探視權力,這樣對孩子有怎樣的後果?
台灣離婚家庭所面對的問題的相關百分比有「探視孩子遭受刁難」68.7%、「扶養費爭議」17%、「離婚前強行帶走小孩」13.7%。而且小孩為了取得監護方的信任與在監護方下求得生存,必須對探視方進行言語上與實質上的傷害來讓自己取悅監護方。
✅「搶」到孩子所獲得的利益?
監護者藉由小孩的證言來讓自己不論是離婚官司還是贍養費、扶養費官司需求上來達到道德上與實質上的制高點。因此一旦有離婚上的考量,任何一方就會採取「先搶(小孩)先贏原則」,來獲取道德上與實質上的利益。
✅監護方會發覺到自己即使不讓對方探視孩子時,也不會遭受任何懲罰,就開始怠惰甚至不履行約定。
✅專業人士(法官、社工、志工)也會以小孩的利益為最大利益,為了讓小孩在監護方下能夠穩定成長,所以不在乎對方是否要履行探視,所以探視的權利受損後也無處可申訴。
✅監護者藉由搶到小孩而嘗到甜頭,因此下意識害怕探視方也會這樣的方式來對待自己,因此即使監護者讓對方進行探視權利時,法律雖然規定監護者必須離場,但是監護者也會採取全程在場監控的避免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傷。
種種實務上的困難,顯現出這個社會對於非監護者親情的漠視,這個特映會後座談,討論到了在政治實務上,如何去推動社工、學校方面的協助、法律上未來能夠給予怎樣的幫助,在離婚後,你仍是孩子的爸爸與媽媽,親情的連結永遠在,願未來社會能夠有更多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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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上,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還小,大多會把小孩判給母親,導致許多父親無法探視小孩,但這個問題也同時發生在無論是父親與母親身上,一起來關心離婚後親情該如何延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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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專紅鶴老爸陣線(sorry tag不到)
[離婚真相] 臺灣父親權益協會系列影片
系列主題:親子關係長期受阻後的親情重建 - 長期未見面所造成的心理距離 [孩子視角]
延伸閱讀:
「親職教育」才是兒虐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 https://reurl.cc/e9nbNW
忽視友善父母原則,將增加ACEs 風險 https://reurl.cc/OXzayv
支持全面強制親職教育 https://reurl.cc/V37ZdY
重申強制親職教育能降低兒虐 https://reurl.cc/GdQq3G
親職教育講座之學員迴響 https://reurl.cc/qmoblq
不友善父母改定監護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火藥味後的洋蔥淚--放下怨 得到愛】
何美雪/寬和心理諮商所心理師
諮商是我的正職,家事調解是我的公益,前者為個案療心,後者為家庭解決爭端,面對的工作場景很不同,卻都是在陪伴許多人度過難關。
家事調解場面常有著猶如八點檔的家庭衝突漸習以為常,但最不想看到的是打著「愛孩子」來爭監護權或不給對方探視權,實際卻是以孩子為夫妻戰場的延伸,但今天這一案卻是火藥後有洋蔥…
陳先生要跟前妻爭取兩個兒子的監護權,但提早到的兩人都還沒進調解室,就在孩子面前又開啟戰火,吵到服務志工還去勸阻。我心裡想著又是一對被情緒淹沒卻忘記孩子的父母,法院高喊的離婚夫妻做友善父母很不易啊!我提醒自己深呼吸,希望今天頭可以少疼一些〜(以下當事人背景有部分改編)
當日是寒流來襲的冷天,身材微壯黝黑的陳先生卻只穿著單薄的背心,滿臉的怒氣與嚴肅,氣憤的表示因為擔心已經國二和小五的兒子會被繼父不當體罰或影響,因而要向前妻爭取監護權,雙方對話過程又是彼此指控、爭辯對錯,或是插嘴或是人身攻擊,火藥味十足。
原來他們的婚姻是脾氣火爆的陳先生常覺得妻子愛欺騙,夫妻婚姻十幾年中因此衝突不斷,最後因妻子外遇生子並要求離異,離婚當時陳先生家中無人可照顧孩子,所以兩個孩子監護權都歸屬前妻,前妻目前已再婚一年,陳先生因聽聞孩子會被繼父不當管教等,所以想爭取監護權。
為避免火藥味變炸彈,我選擇跟陳先生單獨談話,感受到他確實是擔憂孩子被繼父不當管教的爸爸,但不善溝通的他,因為曾在孩子面前對妻子施暴,其實是讓孩子畏懼的,即使前妻未阻攔他與孩子見面,但因孩子不想與他單獨相處,離婚後他只能到孩子的學校見面,親子間的疏離,讓他根本無法確定孩子是否有被不當管教,我努力讓他看見此時修補親子關係遠比監護權更重要!我感受到他是對孩子有真愛但卻不會愛的無奈,被理解的他慢慢變溫和,最後願意為孩子著想,先放下監護權之爭!
此時,我想到與爸爸久未接觸的兩個孩子也在外面等,我想讓孩子看看不一樣的父親,所以請孩子跟著媽媽一起走入調解室,很正式也感性的向孩子說明:「爸爸因為愛你們,不想讓你們為難害怕,所以選擇不跟媽媽爭監護權,他只想做你們永遠的好爸爸….」。
我並邀請表情訝異中卻帶著輕鬆的孩子過去給爸爸抱抱,有點猶疑的孩子慢慢走過去,陳先生把兩個孩子緊緊擁入懷抱的同時,也淚流滿面,我想這是他渴望很久的擁抱了!但更訝異的是,剛才也子彈四射的前妻,突然悠悠的說「我知道我這輩子對不起我的前夫,來生我做牛做馬再還他…」,擁抱孩子的陳先生也突然伸出一隻手與前妻相握--終於孩子可以愛媽媽也愛爸爸了。
父母能在法律前放下怨懟,親子之間也才能有真愛,火藥味後的洋蔥淚,也支持我持續陪伴人們尋找曾經失去的愛!
#婦女專欄
#避免火藥味變炸彈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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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友善父母改定監護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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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拯救貓狗協會 (HKSCDA)
Pinky 和Purple的母親本來是流浪坪洲的狗狗,幸好被義工救回香港拯救貓狗協會,並生下了一胎數隻狗狗。待狗狗長大,義工逐漸安排狗狗予公眾領養,可惜Pinky 和Purple仍未有人認領。
希望有心人能早日領養Pinky 和Purple,讓牠們也能享受被人愛護的感覺!
姓名:Pinky
性別:女
年齡:6個月大
特點:活潑、喜歡走動
姓名:Purple
性別:男
年齡:6個月大
特點:友善、親人、熱情
領養方式:
如有意領養請Whatsapp聯絡
香港拯救貓狗協會 Linda 98641089
領養須知:
* 必須年滿21 歲。若未滿21 歲者,可由同住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 在領養動物時,須向香港拯救貓狗協會出示香港身份証及住址証明正本以便核對資料。必須向香港拯救貓狗協會承諾為動物提供一個合適的居所及盡其所能給予動物最好的照顧。(礙於房署嚴禁居民在屋邨及屋苑單位內飼養狗隻,請恕未能接受公屋居屋或劏房之住戶領養狗隻)。
* 需主動將家居照片及安窗網的照片(領養貓隻之家庭必須於窗框安裝安全窗網以防貓隻墮樓)傳送給香港拯救貓狗協會以作更進一步之安排。
* 領養貓隻的申請人,如家中沒有其他貓隻,必須一次領養一對;家中有貓隻的申請人可單隻領養。
* 所有被領養的動物,必須接受強制性絕育、進行定期保健檢查及注射一般預防疫苗。(如所領養之動物未達適宜接受手術的年紀,則必須在月齡六至九個月內辦理絕育手術。)
* 同意香港拯救貓狗協會在領養前指派代表義工進行家訪、動物被領養後一年內可能需進行家訪,或者致電評估其動物健康及居住情況。
* 假若考慮不再飼養該動物、遺失該動物或動物死亡時,必需於一星期內通知香港拯救貓狗協會。
*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不得轉售所領養之動物或用作任何繁殖、實驗等用途,亦不得放置在貨倉或店鋪內飼養。
* 要以愛心及獎勵去訓練所領養之動物,不得恐嚇、精神虐待、體罰牠。
* 在領養動物後分享生活點滴予香港拯救貓狗協會,以作推廣愛護流浪動物和鼓勵領養之用途。
* 明白動物在被領養時是雙方都認為是健康的,香港拯救貓狗協會及動物暫托人均不能保證動物沒有任何隱疾及之後的健康狀況。
* 正式領養動物時繳交領養費領養費$300港元 或 $500港元領養費加育嬰費(只限幼貓);
*$300港元贊助CCCP貓隻絕育運輸費 或 雌貓絕育費$800港元 或 雄貓絕育費$500港元;
*診所單據標明之狗隻絕育費用(只限未絕育狗隻)。
若不能遵守︰
1. 上述任何條件,或;
2. 疏忽照顧,或;
3. 沒有善待該動物,或;
4. 沒有合理理由棄養該動物 (需提供證明文件) ,或;
5. 簽署初步領養同意書後反悔領養上述動物
i. 香港拯救貓狗協會有權在任何時候接回上述動物。
ii. 撫養權亦宣告無效。
iii. 香港拯救貓狗協會有權永久把領養人列入領養家庭黑名單。
所有有關細則皆以香港拯救貓狗協會所定為準,香港拯救貓狗協會保留隨時更改服務細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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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喜歡純種犬的外表,但其實混種犬也有很多優點,不但活潑、聰明,而且較少有遺傳疾病。
今集【寵物領養快訊】, 就同大家介紹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嘅三隻混種的狗狗,如果你喜歡佢哋,就快啲去愛協港島中心探吓佢哋,申請領養佢哋啦。
1. Oreo
編號 :417875
品種:唐狗
性別:女仔
年齡:三個月大
特點:性格活潑、親人
2. Hak Jai
編號: 418013
品種:唐狗
性別:男仔
年齡: 三個月大
特點:性格穩定、友善
3. Emma
編號 :419959
品種: 爹利(混種)
性別:女仔
年齡:1歲
特點:活潑 好動
領養程序:
第一步:到訪領養中心(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灣仔中心)或致電領養熱線:2232 5529
♣ 請記下牠們的名字及編號,前往位於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的領養中心。
♣ 告訴動物管理員或領養助理,你希望與動物接觸。
♣ 花點時間與動物相處。同時,藉此機會從職員口中了解動物的喜惡、個性及特殊需要。
♣ 如有興趣領養,請告知我們的職員。
♣ 職員會要求你提供一些基本資料,包括:
♣ 你的居住環境
♣ 各家庭成員及其年齡
♣ 現有的寵物數量及種類
♣ 你過往的飼養寵物經驗
♣ 你的活躍程度及生活方式,以及你對新寵物的期望
♣ 職員或會與所有家庭成員進行面談。
第二步:領養面談
♣ 飼養寵物應是整個家庭的事宜,故協會希望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家務助理)蒞臨中心參與領養程序。家人亦能藉此機會向職員發問。
♣ 你需提供住址證明等文件。某些情況之下,你亦要遞交證明,確保你的住宅允許飼養寵物。有時,協會或會要求家訪。
1. 領養人須年滿21歲。未滿21歲者,須由同住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2. 領養人必須為動物提供合適的居住環境,並會盡力照顧牠們。協會亦會致力遵守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的規例。
3. 你必須遞交住址證明,才能完成申請程序。某些情況之下,你亦要遞交證明確保你的住宅允許飼養寵物。在個別個案中,我們或會要求家訪。
4. 領養人需要簽署一份領養協議,並支付應付之金額。
5. 領養人必須為愛護動物協會會員。於領養時首次入會者,可享首年會費優惠。
6. 協會有權拒絕任何領養申請。協會亦有權更改任何領養要求及費用,而不另作通知。
7. 絕育是強制性的。 若你不希望為你的寵物絕育,你不應從愛護動物協會領養寵物。絕育能有效避免寵物生育,而且對寵物的健康有益。協會希望以絕育的方式減少過剩的貓狗出生,而非在牠們出生後被逼要將其人道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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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友善父母改定監護 在 [閒聊]「 友善父母」有辦法落實嗎? - 看板Divor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2013年年底,民法第1055條之一修正案三讀通過,加入了友善父母條款(第一項第六款)。已經過了將近五年了,實施的成效如何呢?
從多數個案來看,幾乎可說無明顯成效!
在高衝突父母、或者親權歸屬爭執不已的離婚訴訟當中,法院家事庭實務上引用上述條款法條來確定親權歸屬的個案仍相當少,目前實務上還是以「主要照顧者」(繼續性原則)為親權酌定的大宗,少部分可能仍以「子女年齡」(幼子從母原則)、「子女意願」(法規無明文,實務上多數認定7歲具有基本的意願表達能力)為裁定之依歸。導致友善父母條款有了、但偏執或控制欲高的一方仍不會懼怕、有所顧忌。
只要一方執意、有心、盤算成為親權爭奪戰「當下的同住方身份」,而「搶」走孩子,同住方在未來的親權酌定訴訟上,就佔有極大的優勢,不但掌控話語權、還成為孩子的「代言人」。其中,對孩子的洗腦、負面教育更是常見,只是同住方當然不會對外人承認有對孩子洗腦。而當這樣的情事發生時,非同住方再怎麼展現善意、再怎麼遵守相關協議或法規,都沒有意義;此時非同住方不論基於氣憤、平冤、或維權心態,而進行相關證據的調查或展開體制內其他的訴訟(諸如強制執行、探視交付假處分、改定親權等),在「表面上看起來」,反而會變成外人眼中的「濫訴者」
、麻煩製造者。另外,相關訴訟一多,孩子自身在成長過程感受到的「結盟壓力」「忠誠矛盾」更高,都會影響孩子的判斷,讓其更會傾向於「不要得罪同住方」,以至於時間拉長以後,就算同住方不施行洗腦,孩子自己會向同住方歸隊、一起對抗非同住方。
而用這樣心態搶走孩子的同住方,「以其心度他人腹」,當然也會推測另方會搶小孩,故就算雙方有探視協議、法院裁定,同住方也會因為焦慮、擔心,而對另方的探視進行阻擾。更有甚者,雙方若都有成為「同住方」的高度執念,則可能會面交往以後、不交還孩子,甚至當街搶孩子。前幾天在ptt的土城板,就有女性網友(相關訴訟尚未開展,夫妻已經分居,此時為孩子的同住方)上網求援,聲稱其丈夫(非同住方,尚未離婚,故仍以丈夫稱之)以探視名義要求見孩子時,就在當下直接將孩子帶走:https://goo.gl/5KXogg
挺諷刺的,事發地點就在新北地院本院區、新北地檢署附近而已。
這些亂象,以長期的文化影響來講,就是「不將孩子視為獨立個體」、「孩子是父母之從屬」的體制所導致。在這樣的背景下,長家們不管孩子們的感受,且基於法院實務相關判決結果的「利弊得失分析」後,「理性」認為成為同住方的的訴訟利益與槓桿夠大,更不會在意已經入法的友善父母原則。
但,回過頭來,都是當事人的責任嗎?同住方除了因為長遠文化因素、將孩子視為自己「財產」,而帶走孩子,其實最主要也最現實的考量還是因為目前現有的法院家事訴訟實務之「主要照顧者」原則所導致。為何法院仍持續以主要照顧者為親權酌定之大宗呢?很單純,就是因為「認定簡單」。因為同住、主要照顧者是誰,是一種「客觀的現實」,相當好確定。尤其在法院案量龐大的今日,法官們會這樣選擇,似乎也挺「理性」的。法院普遍不以認定何者是「友善父母」或「非友善父母」為親權酌定依歸,除了法院案件量以外,還是有其他原因的,見下述。
首先,要怎麼舉證?誰舉證?
目前家事事件法並無特別規定舉證責任,所以依照一般訴訟原則,就由「指控他方是非友善父母」的一方來舉證。但是,理論上來說「非友善父母」、阻止另方正常會面交往的,通常是同住方啊,那無法與孩子接觸的非同住方要怎麼舉證呢?難道偷偷潛入同住方家中,針對同住方對孩子的負面教育進行蒐證嗎?各位不妨仔細想想,有辦法取得直接證據嗎......
那間接證據可以嗎?
諸如「原本孩子與非同住方相處良好,但自從同住方被帶走後,就不想再與非同住方碰面了」,又或者「同住方不遵守孩子與另方會面交往之協議」......乍看之下好像是種佐證,但實務上,此時同住方只要主張孩子這些行為都是「孩子自己的意願」即可。法院也相當難判斷。
家事調查官、社工、程序監理人去實際調查呢?
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後,司法院陸續建立了新職能類別之公務員與外部專家名單,可以加入家事親權酌定事件的調查。假若非同住方盡力舉證或說明,也許有機會可以說服這些專家或調查官。但是如上所述,當孩子在同住方那邊、意願或想法又可能受到影響時,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基於職責與公平性、同時也會去聽孩子與同住方的說法,合理推論,其說法當然與非同住方相反。所以就算有外人介入調查,其調查結果也不見得如非同住方所期待。更慘的是......這些調查結果僅是輔佐法官判斷的資料「之一」,法官仍有最終的決定權、而法官的決定可不見得與調查結
果或專家建議一致喔。
這個議題相當複雜,筆者僅能概略說明目前爭議的主軸與問題,讓沒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大眾理解。
若看不到孩子、進行維權起訴,會被稱呼為濫訴者;無法看到孩子的客觀狀況,會被不清楚脈絡的外人直覺認定孩子不喜歡你;慘一點的,還有「家暴」的標籤等著你;無法接觸孩子,要承受親子關係被撕裂的痛苦;但當你不管孩子身心發展、只要「搶」了孩子以後,不但不用承受這些,還可以享受巨大的訴訟利益;基於競局理論關係,己方無法預測另方是否會帶走孩子,自己當然先下手。各位覺得,在這樣的限制條件與誘因下,可以促成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嗎?
雖然法院或社福團體都不斷宣導與呼籲:要當友善父母。但這類道德式呼籲的口號,絕對比不上法院審理實務上的改變、或者重新修法,去引導已經進入訴訟流程、跟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大眾們。假若法院審理實務,也可維持其他原則,但將友善父母條款的權數增加、或直接置於最上位階,且舉證責任倒錯(非同住方若無法正常依照協議或裁定探視孩子,需由同住方舉證自己是友善父母)、或者將訴訟不利益歸於非友善父母。如此的變革,才能讓原本充滿搶奪孩子執念的家長、有所顧忌,而不得不轉變為友善父母。當然這仍須相關政策的配套,諸如親職教育等。
『無法靠道德呼籲,期待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必須靠法律與政策導引,降低爭搶孩子之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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