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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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第三級疫情警戒與不可抗力
作者:盧偉銘律師/徐錫言律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近日COVID-19疫情發展,將全國升級為第三級疫情警戒。第三級疫情警戒下,除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且營業及公共場域落實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等。此外,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場域等皆應關閉。
第三級疫情措施可能導致企業、公司、商家或是個人面臨無法履約之風險。契約中如有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本次措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之情形?是否屬於民法上有不可歸責於契約之一方之因素而導致契約不能履行之情形?依照實務見解,不可抗力為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且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仍無法避免。例如廠商因現場人數限制無法舉行大型演唱會,相關措施似可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但其他如一般普通貨運的無法遞送,相關措施恐不易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但無論如何,得否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仍應視該單一事件之具體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不可抗力民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疫情而無法執行契約,是否能主張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履約義務?】#讀者投書
今年許多企業經營者因疫情或政府政策而面臨契約無法履行之窘境。而在這樣的情形下,企業經營者是否能援引契約條款,主張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履約義務?
英美、香港等國,其國內的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不可抗力抗辯,需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自行於契約中約定定義、要件和效力。
不過,台灣屬成文法系國家,不可抗力抗辯的要件及效力已明文規範於法律條文中,也因此契約當事人可依據《民法》等規定來自救:
#不可抗力事件 #疫情 #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