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訪愛沙尼亞,這搞區塊鏈的人都認識的才130萬人口的小國,用電子投票。
用電子投票的缺點是,
你無法去菜市場拜票,
因為不在籍和電子投你根本搞不清楚選民在那裏,你追垃圾車去夜市拜到的,可能都不是選民,這之所以不在籍投票,在自然人憑證,PKI(公鑰基礎建設)這麼完整的台灣要搞一個不在籍,電子,投票,會這麼困難的原因。
因為一搞,對我有利,但對大多政治人物不利,因為他們只會追垃圾車,他們較少理念較少政見也較缺高度。
任何戰役後,不論成敗都會陷入整頓,這實在是不得已的事,因為戰時拉夫(?!)征戰總有不少不那麼合適的人進來,戰後不整頓怎麼發展,民眾黨選後也需要走這必經之路,也是呈現自己可以成為第一大黨能治國的氣範與長久的發展。我也相信她會整頓好,民眾黨還太小該還沒有足夠的人形成派系吧。
民眾黨派系內鬥提前上演? 柯P:太誇大 https://news.ebc.net.tw/News/politics/194528
不在籍投票 缺點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破鳥籠公投法,是人民的勝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創制權與複決權本質上,是對選舉權與罷免權的補充設計。
現代的民主制度,是透過選舉與罷免的機制,所建立起的負責任的代議政治。人們藉由選舉,選出代議士及民選首長,透過投票的行為授權我們決策權力,而決策的成敗,理所當然的,由負責決策的人負責,體現權責相符、也就是責任政治的內涵。
但是這套代議制度,不是沒有缺點。為了彌補代議士或民選首長悖離民意,我國憲法保障了人們有直接對政策表示意見的權力,甚至讓我們直接參與決策的權力,那就是直接民主,也就是公民投票的真實涵義。
今天,我們討論 #公民投票法,絕對不能偏離公民投票的本意。2003年,公民投票法完成立法之後,經歷了6次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但均為達到法定標準,都遭到否決。
我認為,公民投票既然是直接民主的具體實現,同時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創制權與複決權的具體實踐,不合時宜的限制必須鬆綁,所以我支持放寬三個門檻,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和通過門檻。
翻開台灣公民投票的歷史,台灣自有公投法以來,我認為,真正的癥結點其實不在於門檻的高低,而是公民投票常被別有居心的政客當作操弄選舉與綁架民意的廉價工具,也因此延伸出「公投綁大選」的選舉爭議,不僅破壞選舉的公平性、模糊公投法賦予人們行使直接民主的實質意涵,也使人民厭倦了選舉惡鬥、無心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
我認為,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應要落實直接民主,而落實直接民主必須要有幾項配套修法:
1) 投票門檻應該降低至18歲
2) 全國性的公投應實施不在籍投票
3) 反對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
4) 中央與地方性公投的規定應具有一致性並明確入法
透過這次公投法修法的機會,希望能夠落實憲法所賦予的創制和複決權,讓台灣的民主能往前更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