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時常被質疑「官商勾結」,當中運房局例子特別多,由2019年三隧分流,再到近日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全面檢討》(下稱《檢討》),政策背後均與「重慶李嘉誠」張松橋關係密切,實乃耐人尋味。
話說這份「駕駛教師工作小組」旗下的《檢討》,於今年1月出台,內容不但引起業界一片嘩然,也引起政商界人士所質疑,背後是否有利益輸送之嫌。
這份文件有六大要點:一)師傅牌由1050人增至1170人;二)預留配額給「第二組別」、「第三組別」,以及「有限制的駕駛教師(RDI,即香港駕駛學院師傅)」優先攞牌;三)提升入閘門檻,由3年牌加至6年,兩年內沒有不小心駕駛之定罪紀錄;四)強制新師傅修讀職前課程;五)現有師傅要每3年修讀複修課程;六)教車時要展示師傅牌。
以上幾點之中,大部分都是幌子,真正值得關心的是如何厚待那位同時持有西隧專營隧,以及「香港駕駛學院」的張松橋旗下的教車師傅。
香港駕駛學院的師傅,不算是正式的駕駛教師,只是『學院牌』,因為其教學牌照,是只要獲駕院聘請,並通過公司審核,即可獲得教學資格。教車時,需穿着學院指定的制服、配載指定工作證、於指定車輛工作,不能私人執業。
的確,要成為1050名教車師傅的門檻非常高,筆試難,路試更難,就算成功考取牌照,而作為自僱人士,既要處理內部文書工作、車輛維修保養、牌費、保險、停車場費、油費等,亦要處理對外招徠學生的市場推廣費用,沒有駕駛學院的規模效應,私人教車師傅更需要以低價作招徠,否則難以與大財團如香港駕駛學院搶學生。
倘若今次運輸署放寬師傅門檻,最大輸家當然是被搶飯碗的「第一組別」教車師傅,而最大的得益者肯定就是香港駕駛學院,因為這批資格不及「第一組別」、「第二組別」、「第三組別」的師傅,竟可水鬼升城隍,坐上順風車晉身正規教車師傅。
事實上,代表「第一組別」的業界主流組織「GP1 私人駕駛教師組」, 去年曾引述行業數據,駁斥運輸署今次的舉措荒謬,指出近年學車需求正在下降,貿然增加教車師傅數目的客觀效果,只會吸引更多人學車,繼續添置私家車,勢將進一步造成道路嚴重擠塞,以及一系列環境污染問題,與政府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大原則有所違背。
香港政府,明明可以使用過去十多年行之有效的機制,去解決駕駛教師供應問題,偏偏走去靠攏大財團,明益張松橋旗下的香港駕駛學院的教車師傅,讓他們優先攞牌,政府裏外人人知曉,運輸署是個不願意作出改變的部門,不然Uber早就合法了,今次突然要向私人教車師傅開刀,若說沒有誘因,有可能嗎?
教車師傅慘遭大財團搶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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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定罪 在 福佳與林忌創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忌:香港警察企圖謀殺,揸電單車撞向人群,告唔入瘋狂駕駛,都起碼危險駕駛;告不小心駕駛就一定罪成,偏有班賊警包庇,所謂「停職」原來係休假,然後就「放完假」復職,你話呢班仲唔係賊?係咩?
不小心駕駛定罪 在 賴叔閱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同「依法施政」嘅政權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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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經唔覺,原來香港人嘅抗爭運動已經進入第五個月。賴叔修讀法律,亦已經踏入第二個月。當我同同學傾偈,講起學到嘅知識,如何套用喺香港當下嘅情況,每每到講到無話可說,同聲一哭。
喺 2019 年 6 月 9 日, 100 萬人上街遊行,當時仍然有所謂嘅「不反對通知書」,大家上街唔使戴口罩。三日後嘅 612 ,大家再次聞到催淚彈嘅氣味,但仍然相信,被捕後只要堅持「我冇嘢講」、「我要見律師」,基本上仍然可以平安獲釋,返到屋企仍然有安樂茶飯可以食。
因為大家當時仍然相信,香港有法治 ( 1997 年政權移交前,講法係「香港有皇法」) 。
去到 2019 年 10 月,警隊已經唔知幾耐冇發出過「不反」,使用過嘅催淚彈同各式各樣嘅子彈,成千上萬。大家上街,即使想戴口罩,亦可能面臨警方引用「禁幪面法」而逮捕。被捕之後,律師唔一定有得你見,返唔返到屋企,亦都已經係一個問號。
唔使半年,香港已經變了樣。變到第三世界國家咁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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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而家嘅狀況係半死不活。換轉係中國大陸其他地方,發生咁嘅規模嘅示威,解放軍老早出動去「止暴制亂」。但係因為呢度係香港,所以仲未出現血腥鎮壓。守住香港嘅,係香港嘅法治制度。
唔好「吓」住。我係話,由於香港喺「一國兩制」之下仍然保留 97 之前嘅法治制度,外資可以繼續香港喺呢個資本主義社會投資,香港依然係亞洲時區嘅金融中心。
但係好諷刺嘅係,香港嘅混沌狀態 (limbo ,唔明嘅睇返早幾年嗰套電影 “Inception” ,香港個陀螺轉到唔識停) ,亦正正係因為法治制度名存實亡。未亡得晒嘅,學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話齋,有警員「超過十成皮膚受到燒傷」,咁相比之下,香港嘅法治都只不過係死咗八成啫。唔多,唔多。 Not very well done, 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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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治」,香港人,以至國際文明社會嘅認知,普遍係 “Rule of Law” 。以法治精神,喺三權分立嘅原則下,司法獨立,與行政及立法機關互相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細細個就聽過。
但係「法治」,喺今時今日嘅特區政府以至北京政府嘅角度,係 “Rule by Law” 。新聞成日都有講,「中央政府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或者你會同我拗,差一個 preposition 啫, by 同 of ,咪又係兩個英文字母?我小學讀書嗰時,都好多 preposition 可以撈亂嚟用架啦!
喂,你讀書求乸其還求乸其,英文呢種語言相當精準,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何況 Rule by Law 本質上真係有別於 Rule of Law ,唔好聽到政府或者保皇黨日日夜夜將「法治」掛喺口邊,就以為佢哋真係同你咁君子,講法治先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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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啲,香港嘅法治制度,已經成為咗特區政府嘅工具。就好似一把較剪咁,正常人可以用嚟剪紙、裁布。但係唔正常嘅人,可以用嚟殺人。
港英政府遺留嘅一套「普通法」 (Common Law) ,以案例及對法例嘅演繹、解讀,作為判決嘅依歸。警隊執法,拘捕疑犯,一日未被法庭定罪,疑犯都係假定無罪,理論上唔應該受到任何懲罰。警隊要落案起訴,可以徵詢律政司嘅意見,證據不足或者贏面唔夠嘅,就冇得告。
之但係,喺 2019 年,香港市民見到嘅,係政府有權用盡,警方可以唔守《警察通例》而且冇後果,拘捕示威者嘅時候使用過度武力,帶返警署或拘留所之後濫用私刑,更加係時有所聞。
面對記者提問、受害人挺人而出作出控訴,警察公共關係科嘅回應係乜嘢?叫市民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即係,我對一間茶餐廳嘅服務唔滿意,我屌柒個侍應,個老闆走出嚟,叫我打服務熱線投訴,而結果投訴由另一個侍應處理?正常情況下,我會選擇以後唔幫襯,甚或上網唱衰間餐廳。但係香港警察,市民有冇得換過隊?好似冇喎。
進一步講,呢幾個月,警員如何稱呼遊行示威嘅市民為「曱甴」,如何毒打一班已經被制伏嘅前線抗爭者,喺傳媒嘅鏡頭下都已經有目共睹。中國古代「官官相衛」嘅文化,嚟到廿一世紀喺香港重新體現,你叫投訴警察課處理警隊 7 月 21 日喺元朗唔見人、 8 月 31 日喺太子地鐵站打死人嘅投訴?就連廉政公署對 721 元朗恐怖襲擊嘅調查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我如何相信投訴警察課會公正處理同僚嘅濫權、濫暴行為?
另一方面,面對唔同立場嘅示威人士,警方執法尺度亦完全係兩把尺。喺深水埗開車撞到途人斷腳嘅的士司機,至今未被落案起訴,連「老不」 (不小心駕駛) 都冇,莫講話「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呢條可以判監嘅控罪。八月份喺將軍澳連儂牆斬人、令女記者肺部重創、一度命危嘅疑犯,亦只係被告「傷人罪」而唔係較嚴重嘅「蓄意傷人罪」。
警隊如何落案起訴?律政司又畀咗啲乜嘢法律意見?喺法律制度及條文下賦予嘅空間,行政機關對於撐警、保皇嘅疑犯寬容,對於異見者濫捕,即使證據未必足夠,亦至少可以拘留 48 小時,落案而不能入罪,亦可以令被告人承受精神困擾一段時間,甚或影響當事人嘅生計,增加反政府抗爭嘅成本,最終形成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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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play by the rules 、 seen to be done 嘅官僚行事方式,向來都街知巷聞。你做又卅六,唔做又卅六,最多只係無效率。但係警隊同律政司將法律制度視為鎮壓市民嘅工具,行政長官甚至動用「緊急法」呢條本身就範圍過闊、權力過大嘅陳舊法例,去頒令實施「禁幪面法」,就反映咗普通法制度喺極權政府嘅玩弄之下,可以如何誅除異己。
「我哋都係跟規矩做嘢」、「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呢啲說話,而家真係難聽過粗口。規矩本身固然有其彈性,何況執法者有方法繞過或迴避呢啲規則?警員本身唔配戴委任證,普羅市民如何追究?當上水站出現便衣警員、對閘外市民舉強力電筒及胡椒噴霧之後,警方可以揚言「所有警員絕對不會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香港市民又如何相信「永遠唔會錯」嘅警隊會將濫權、濫暴嘅警員繩之於法?
「法治」已經淪為特區政府為香港吊命嘅遮醜布。如果行政及執法機關不受制約,公義又如何得到伸張?當警權無限大嘅時候,一味將法治掛喺口邊,只不過係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