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意外發生之後,有市民從附近車輛中的鏡頭之中,攝得事發之前,先有一輛中港牌私家車先衝燈,而後駛至而出事的私家車則尾隨;首先衝燈的私家車「幸運」地沒有與任何車輛相撞,但尾隨私家車卻與小巴相撞,引發死傷的意外。事件的真相是如何,或許有待執法部門去調查,以至法庭去作出裁決;然而從錄影片段表面看,不能排除涉事的車輛,因慣性尾隨前車,在不自知的情況下衝燈,而引發是次嚴重意外。
一如以往交通意外後,相關部門以至在意外留言的市民,往往把問題歸咎其他無關的問題,首選「萬能Key」屬車速──凡意外就歸咎於車速太快,一如另一位評論員所說:「最安全的車速是零。」這種只會怪車速的思維方式,就是無能與懶惰;然後政府就只會把路段的車速降低,造成更多塞車,再然後更多人長期超速,政府更無力長期執法,於是製造更多「時快時慢」的車速差距,造成更多奇怪的意外。
再者,會有人怪責「司機不小心」,建議加重對司機的刑罰云云。真相是重罰根本無助改善駕駛習慣,一如即使加重對行人的刑罰,也無助於改善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一樣。在華人文化中,「內鬥內行」的最愛,就是市民自己互相怪責,卻不去要求政府改善設施,而是行人、司機以至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單車)之間,互相怪責,甚至是不同車種的司機之間,互相指控對方是問題製造者。
每次發生意外之後,各個集團的代表張三李四,出來互相指控一輪,最後沒有人需要負責,也沒有事情可以改善,相關部門出來虛應其事,如胡亂減車速,改交通燈位置,然後意外就繼續發生,這就是今日香港民生問題的「例牌菜」。例如根據報道今次涉及衝燈的兩架車,其駕駛者都是女司機,人類有一半是女性,怪罪於「女人揸車」,除了歧視以外,這類說話有意義嗎?有建設性嗎?
凡意外涉及女司機,網上就會一堆性別歧視的言論「又係女人」,台灣則甚至創作出「馬路三寶」──女人、老人、老女人的稱呼,去諷刺馬路的主要「意外成因」;以此論述去思考,接連兩個女司機衝燈,難道女司機特別熱愛衝燈嗎?還是加重刑罰就可阻嚇女司機衝燈呢?還是以這些人的說法,這些「三寶」手忙腳亂一輪,在重罰驚嚇之下,甚至會令更多意外發生?如果問題不是心態(不小心),而是技術問題(看不到燈號),那麼政府是否有責任去改善設計?
在同一地點發生多次類似的意外,這就不是「意外」,而是明顯設計有問題。人就是會犯錯,種種原因「看漏」了燈號,減少犯錯的方法,除了怪責駕駛者,以至不斷加重刑罰之外,可預先分隔車道(如孭仔燈左轉);或在高空當眼處掛燈號(一如市區的天橋),以幫助駕駛者,盡量減少判斷錯誤的機會。
在外國可見的例子,是部份交通黑點常有這類「特殊」的措施,由警告字眼到額外交通燈組等,說明別人為求減少意外所採取的努力,令駕駛者看漏了一組燈,還有另外幾組燈,去盡量減少大家犯錯的機會。這或者對99.999%的駕駛者來說是多餘的,但意外就是由那0.001%的人所引致,這就是當政者的心態問題,而不是把人命視為「數字」。(節錄,全文按連結,請訂閱蘋果日報)
不小心駕駛最高刑罰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西濱大型營業用車車禍頻傳,坐在工業城市高雄看的實在心驚驚,就在這個月初,阿蓮才發生一起大貨車與機車擦撞的嚴重車禍…
⚠️請注意,大車⚠️
「看到大車要小心」,政府單位不斷宣導,一個駕駛要操縱這樣一台大型車輛,龐大的車體會帶來非常多的 #視線死角 、轉彎時也會帶來 #內輪差,就算只是與大車同方向併行,也有被 #捲入車體 的危險。
但,除了車體本身帶來的物理性危險外,無論大車或小車
「駕駛如何開車」也是一個關鍵…
嘿,大車,給我注意‼️
還記得去年9月,高雄有個水產行貨車在88快速道路惡意逼車造成重機騎士慘摔重傷,引發重機騎士眾怒,號召車友包圍水產行。
同年6月,蘇花公路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對向騎士,造成對方多處骨折致死。
這不是因為司機違反交通規則而出事的單一個案,這樣的駕駛「常態」,甚至還名揚海外成為一種台灣專屬特色(:每年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比武漢肺炎還多)、放在美國旅遊安全警示。
時代力量針對這個問題,曾經多次提出修法,希望台灣能比照鄰國日本,將違反的行為樣態進行明文規定,並調整刑罰程度;在日本,就算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只要違規一次被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台灣則必須要等到肇事才會吊銷。
業主出來,一起負責✊🏻
不過,營業用車駕駛會「違規」,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來自業主的要求,為求最快的速度與最好的效率;在這樣的狀況下,駕駛只得想盡辦法投機取巧,不幸被抓到就當成自己「壞運」。
但如果你是在日本...
業主將為「雇用駕駛的惡意逼車」負上連帶責任,業者將被處罰停業3天,若造成重大事故,則將被處罰停業7天。
還是我說的,必須直指源頭,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不小心駕駛最高刑罰 在 海洋首都中的航海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船舶在大陸領海發生碰撞後,未立刻對他船落海之船員施予救助,小心有”故意殺人罪”之適用
案情:
2011年2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被告人陳君宏擔任船長的“恆利88”輪在由南通駛往廣東途中,因陳君宏指揮不當,在舟山佛渡島南側約2海里處與由台州溫嶺駛往上海的“浙玉機618”輪霧中相遇,“恆利88”輪的艏尖撞進“浙玉機618”輪右舷中間靠前位置。兩船發生碰撞事故後,“浙玉機618”輪因嚴重受損隨即沉沒,船員落水。陳君宏明知此時落水船員面臨生命危險,仍親自駕船逃離現場,直至同日1時37分,陳君宏才撥打電話向海事部門報告事故。後在“浙玉機618”輪船員家屬催促下,陳君宏於當日3時許返回事故現場施救。 “浙玉機618”輪上7名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其中餘國雲、王春來、餘靈龍、鄭國禎、徐良平5人落水死亡,潘伯松、潘雲軍2人失踪。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陳君宏在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對方船舶傾覆船員落水後,明知駕船逃逸可能導致他人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履行救助義務,造成多人因失救而死亡或者失踪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君宏辯稱:“恆利88”輪在碰撞事故中也有受損,自己係為了避讓行船和自救才駕船離開現場,並非逃離現場。其辯護人認為,陳君宏雖是船長,但駕駛船舶的經驗並不豐富,雖然事故後處置措施不當,但並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另外,陳君宏有自首情節,已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並支付了部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君宏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致使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在明知對方船員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及時履行救助義務,造成被撞船隻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溺水死亡5人,失踪2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君宏關於其沒有事後逃逸的辯解,與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陳君宏的辯護人以陳君宏駕駛船舶駛離現場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陳君宏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陳君宏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此為由建議本院對陳君宏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被告人陳君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遞奪公權三年。
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是海事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突破。船舶肇事逃逸致使落水人員死亡和失踪的案件時有發生,以往的船舶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要么以行政處罰和調解息事寧人,要么只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入刑的案件比較鮮見,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系全國首例。本案的示範價值在於: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提高了船舶肇事逃逸行為的違法成本,最高刑期能夠由交通肇事罪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升到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為此,既可發揮一般預防的刑罰作用,也能為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