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國賠百萬 重挫警界士氣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爆發行政院驅離爭議事件,事後民眾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賠之訴。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做出台北市警局應賠償14人各10萬至20萬元不等判決,總金額超過百萬元,消息一出,警界基層一片譁然。立法院國民黨團今(31)上午召開記者會,強調全力捍衛警察執法權,標準只有一個,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無關政治、只有法治。國民黨團強烈抗議北院法官判決結果,同時要求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務必上訴到底,為警察嚴正執法做後盾,堅守執法尊嚴。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表示,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警方處理陳抗案件,沒有任何警察攻擊民眾影像、圖片,卻仍判決要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對於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的前因後果,不是中立客觀的仲裁者,國民黨團表示相當遺憾與憤怒。
陳宜民指出,提告請求國家賠償的原告,依法必須負「舉證責任」,且如果原告也有過失行為,就可能構成抵銷或減少賠償的問題,但北院判決自行降低舉證責任,就算沒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也可被認為符合國賠要件,這樣的判決對於辛苦執勤的警察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且不符合多數的司法實務判決。警察執行國家公權力天經地義,改朝換代後的民進黨政府卻撤告陳抗者,閹割警察執法的正當性,任憑警察挨告,警察士氣、尊嚴因此跌到谷底,傷害怎會不大。
藍委賴士葆表示,蔡政府上台後,第一任行政院長林全就對所有參與太陽花學運者撤告,是不是北院法官因為「政治正確」,所以判決必須國賠呢?蔡政府總是有兩套標準在處理政治,面對年改抗爭時,警察用同樣標準離執法抗者,但相對於太陽花學運,就變成「警察暴力」?北院如此判決,糟蹋了警方執法正確性,也打擊警察士氣,因此國民黨團強烈要求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務必上訴到底,拒絕「政治性」判決!否則未來面對陳抗,警察如何執法?
藍委林奕華表示,一場史上最荒謬的學運,和史上最荒謬的判決,成了民進黨執政兩套標準的最佳詮釋。入侵行政公署,本該就依法驅離,否則就是失職,結果在法官的心證裡,卻是有罪!軍公教年改抗政,警察面對退休警察執法,有放水嗎?這就是警察執法一套標準。但是司法看太陽花學運陳抗者被驅離的過程,就變成「暴力」,難道連司法都是兩套標準了嗎?民進黨執政後,政治永遠凌駕一切,造成施政無能、法治敗壞,為了選舉討好特定團體,毀了司法、警政,也毀了國家。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葉毓蘭表示,學運相關判決,包括「公民不服從」無罪結果,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或激怒的前因後果,尋找對警察有利證據。法官早就心證已定,已有偏頗立場,完全偏向學運一方,不是站在中立客觀的仲裁者角色,她為警察感到非常不值。市警局遭判賠,員警普遍感到「為誰辛苦為誰忙」,基層灰心喪志,不想再積極執法,主動排除可預見的危害,最後受到損失、傷害的,是整個國家和民眾。
「不服取締要件」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Re: [發問] 請問交通違規的一個行為? - 看板TPC_Police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要件的分享,PTT - 運動情報網紅推薦指南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法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法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法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現場舉發的違規罰單可以不簽名嗎? (第2頁)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679 重要到不能不知道! 如果不配合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 ... 的評價
- 關於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危險駕車遭警開30張罰單 - YouTube 的評價
不服取締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重點是暴力,不是面具!】反制暴力同時,當心保守管制思維復辟
這兩天看反年改的群眾在立法院外攻擊警察、毆打記者,甚至圍堵醫院,都讓人感到無比氣憤。再怎麼樣,都不該使用暴力。
但今天看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特別引用《集會遊行法》,說「依法人民集會是不能戴面具、不得裝扮讓人認不出來」,以此來指稱抗爭者違法。這樣的說法令人相當擔憂。
我第一個想起的是當年黑名單闖關的故事。
在紐約念書時,常常聽長輩講起海外黑名單的歷史。其中最經典的就是 1989 年郭倍宏傳奇式地闖關回台,即便國民黨發出多張追緝令,都抓不到他的人。
後來郭倍宏預告自己將在一個選舉造勢場上現身,國民黨在周遭佈下重兵,準備將他緝捕歸案。但當天晚上,全場數以千計的群眾通通戴上「黑名單」面具,讓郭倍宏順利上台演講,再掩護他離場。
每次聽這個故事都相當感動。
當然這場集會與反年改不能直接類比。但我想說的是:問題的重點在暴力,不在面具。
*
徐國勇今天引用的條文,是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第 14 條,它規定政府在「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可以限制「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但民進黨過去長期主張刪除《集遊法》的「許可制」規定,要將其改為「報備制」。徐國勇提到的條文,在 2016 年的行政院版、鄭麗君版、蘇治芬版、陳亭妃版草案中都主張刪除。最後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時代力量的委員,也都無異議通過刪除這項條文。
初審完成之後,民進黨遲遲不將法案三讀,至今未完成修法。但當初之所以做這樣的修改,原因就是:在一個「保障集遊權利」的時代,我們不該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干涉人民的集會自由。
試想,每年同志大遊行時,許多朋友都盛裝出席。若警方引用這個條文,堅持要將化妝出席的朋友移送法辦,我們又做何感想?
*
重申一次我的立場:我反對年改群眾的暴力行為。有任何人(不論蒙面與否)做出明確的攻擊行為,警方都絕對應該逮捕這些現行犯。
但我不支持行政院拿「不得戴面具」來當作檢討抗爭者的理由。因為這不但有違目前《集遊法》修法的方向,也可能讓保守管制的思維復辟。
當然,徐國勇今天講的一句話還是正確的:「反年改與太陽花不一樣」。
看到反年改的暴行,許多保守派很喜歡說:「今天反年改的人會有這種行為,就是因為法院判太陽花無罪,他們才有樣學樣,去『公民不服從』。」
這完全莫名其妙。
在當年太陽花的一審判決中,法官明訂的「公民不服從」要件,就包括了「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對我來說,這條界線相當清楚。
從 1989 的黑名單、2014 的太陽花,一路走到今天,捍衛集會自由,是一代代台灣人共同奮戰的目標。
這個目標時常會遭受挑戰,但我們唯一一種迎擊的方式,應是盡力去倡導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保障人民集會的自由;而非自我限縮,搞到警察以後可能揣摩上意,毫無分際地去取締各種集會中的化妝和面具,甚至祭出更多保守化的管制。
如果真有那麼一天,那才是這些保守派最大的成功。
――――
相關報導:
政院:太陽花未攻擊記者與反軍改差很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8561
不服取締要件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重點是暴力,不是面具!】反制暴力同時,當心保守管制思維復辟
這兩天看反年改的群眾在立法院外攻擊警察、毆打記者,甚至圍堵醫院,都讓人感到無比氣憤。再怎麼樣,都不該使用暴力。
但今天看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特別引用《集會遊行法》,說「依法人民集會是不能戴面具、不得裝扮讓人認不出來」,以此來指稱抗爭者違法。這樣的說法令人相當擔憂。
我第一個想起的是當年黑名單闖關的故事。
在紐約念書時,常常聽長輩講起海外黑名單的歷史。其中最經典的就是 1989 年郭倍宏傳奇式地闖關回台,即便國民黨發出多張追緝令,都抓不到他的人。
後來郭倍宏預告自己將在一個選舉造勢場上現身,國民黨在周遭佈下重兵,準備將他緝捕歸案。但當天晚上,全場數以千計的群眾通通戴上「黑名單」面具,讓郭倍宏順利上台演講,再掩護他離場。
每次聽這個故事都相當感動。
當然這場集會與反年改不能直接類比。但我想說的是:問題的重點在暴力,不在面具。
*
徐國勇今天引用的條文,是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第 14 條,它規定政府在「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可以限制「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但民進黨過去長期主張刪除《集遊法》的「許可制」規定,要將其改為「報備制」。徐國勇提到的條文,在 2016 年的行政院版、鄭麗君版、蘇治芬版、陳亭妃版草案中都主張刪除。最後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時代力量的委員,也都無異議通過刪除這項條文。
初審完成之後,民進黨遲遲不將法案三讀,至今未完成修法。但當初之所以做這樣的修改,原因就是:在一個「保障集遊權利」的時代,我們不該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干涉人民的集會自由。
試想,每年同志大遊行時,許多朋友都盛裝出席。若警方引用這個條文,堅持要將化妝出席的朋友移送法辦,我們又做何感想?
*
重申一次我的立場:我反對年改群眾的暴力行為。有任何人(不論蒙面與否)做出明確的攻擊行為,警方都絕對應該逮捕這些現行犯。
但我不支持行政院拿「不得戴面具」來當作檢討抗爭者的理由。因為這不但有違目前《集遊法》修法的方向,也可能讓保守管制的思維復辟。
當然,徐國勇今天講的一句話還是正確的:「反年改與太陽花不一樣」。
看到反年改的暴行,許多保守派很喜歡說:「今天反年改的人會有這種行為,就是因為法院判太陽花無罪,他們才有樣學樣,去『公民不服從』。」
這完全莫名其妙。
在當年太陽花的一審判決中,法官明訂的「公民不服從」要件,就包括了「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對我來說,這條界線相當清楚。
從 1989 的黑名單、2014 的太陽花,一路走到今天,捍衛集會自由,是一代代台灣人共同奮戰的目標。
這個目標時常會遭受挑戰,但我們唯一一種迎擊的方式,應是盡力去倡導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保障人民集會的自由;而非自我限縮,搞到警察以後可能揣摩上意,毫無分際地去取締各種集會中的化妝和面具,甚至祭出更多保守化的管制。
如果真有那麼一天,那才是這些保守派最大的成功。
――――
相關報導:
政院:太陽花未攻擊記者與反軍改差很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8561
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法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另外網站不服稽查取締要件比較- Medium也說明: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 ... <看更多>
不服取締要件 在 不服稽查取締法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另外網站不服稽查取締要件比較- Medium也說明: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 ... <看更多>
不服取締要件 在 Re: [發問] 請問交通違規的一個行為? -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所謂違返交通法規中「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及其警方執法程序為何?
(一)所謂「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依據本署函釋:「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二)是以,員警於分局指定路段執行機動攔勤務之際,發現機車騎士某甲行跡可疑,且於見警後神色慌張,經以警報器示意停車受檢,仍加速逃逸,即構成「不服從稽查取締」之要件,此外員警於分局指定之路段,居於對駕駛人可能違法、違規之合理懷疑,進而鳴笛攔阻,就職權行使之過程觀察,應尚符合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定實體與程序要件。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條文雖明訂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者,若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逕行舉發。惟依條文內容反面解釋之結果,若駕駛人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而當場適宜攔截者,員警應得予以攔截。
至於是否應予攔截之判斷基準,應適用「比例原則」衡量,亦即「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終止執行…」。
如果身分資料跟車籍資料查驗正常無誤時
他簽不簽收那是他的事
他要離開你只要盡行政上告知之義務說明裁罰地點與到期時間即可
無謂寄送與否但不部分五組還是會將紅單寄送就是了
他咬你你咬他你尚未查證完成就是了
如果MP上面的系統有查詢完畢的時候你可以表示那時告知時系統尚未查詢完畢他要走
才會做行政上的告知動作,畢竟只是行政上的行為他未使用強制力,你也不需要使用
強制力就是了,督察室方面你要申訴再討論了
※ 引述《jeter0612 (jeter)》之銘言:
: 各位先進學長你好,我於告發一個違規人時,因該違規人未帶證件,我用小電腦核對身分並開紅單時,該違規人在我未完成車籍資料核對的時候,該民發動機車要離去,跟我說用郵寄的給她,當時我因未完成製單,遂告知該民妳這樣就走我會多開一條不服取締。
: 現在該民申訴督察室,咬著我用要多開一條威脅她不能走,問題是我也沒多開這條。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缺失在哪,請指點小的,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46.14
※ 編輯: aaaworld 來自: 114.35.46.14 (12/01 15:2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