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人民的,還給人民;屬於國家的,還給國家」
近日忙碌且新聞量大,直到現在才有時間來談談8月28日大法官針對黨產條例的釋憲結果。
首先,大法官釋憲認定黨產條例完全合憲的重點整理如下:
1.黨產條例就是處理政黨黨產,這是落實轉型正義必須要走的路,此舉無涉及解散違憲政黨,更不會任意剝奪政黨存續運作的財產。
2.憲法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權限。因此黨產條例第二條所寫「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此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3項、第4項(有關行政組織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並不牴觸。
3.由行政機關(黨產會)針對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決定,完全合法。因此,相關人也可依訴訟途徑尋求司法審查救濟;因此,黨產條例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黨產條例固然以處理國民黨黨產為對象,但黨產條例絕非針對個案立法。正是因為國民黨過去威權時期,利用一黨獨大獲取不少的不當利益,今日為落實轉型正義、政黨公平競爭,要其返還,合情合理。
5.過往黨國不分下的附隨組織,已破壞自由民主秩序,其信賴當然不值保護,黨產條例並不違背「不溯及既往原則」。
最後,從這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動協助國民黨聲請釋憲的荒謬過程,
足見台灣司法體系內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態度仍存有落差,
導致在不當黨產追討等轉型工作處處碰壁,
期盼此次釋憲結果有助修正我國司法體系對轉型正義的認知,
而北高行這類主動協助的舉動,拜託嘜擱來亂啊。
#對就是說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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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解散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會議黨產條例釋憲案公布-合憲
解釋文: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二、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三、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四、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五、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3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解散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每年五月,大家就開始準備要繳稅了,那你知道有一個組織收受了人民的「不樂之捐」,卻還坐擁鉅額資產到現在嗎?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會),為蔣宋美齡於1950年成立,其會員多為國民黨高層重要黨職之妻女,婦聯會在黨國威權體制時期,主責婦女相關工作,肩負穩定社會民情、維護獨裁政權之角色。
除此之外,婦聯會最大的爭議,在於他所擁有的來源不明鉅額財產。
為什麼這麼說呢?
👉婦聯會的經費來源大致分為幾種:國民黨代領轉發的款項、影劇票及棉紗附捐、防衛捐,還有最知名的進口結匯附徵勞軍款,也就是所謂的「勞軍捐」。
婦聯會雖然口口聲聲說自己是一般的社會公益組織,跟其他人民團體沒什麼不同,但實際上,在威權時期,舉凡你要看看電影、買棉紗類製品的衣物、買任何進口的物品,就有錢自(強)動(迫)跑到婦聯會去。
👉那婦聯會的財產到底有多少呢?
依2003年的新聞報導,婦聯會名下有將近700億的財產;而在2017年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正式調查報告中,婦聯會名下的資產為381億元。
而從婦聯會成立至今,名下資產如何使用?用到哪裡去了?從來沒有清楚的使用明細可以取信於民。
連擔任婦聯會委員的鄭玉麗,都曾於訪談中提及,「我擔任委員將近50年的時間,到現在為止沒有看過財務報告,也不知道婦聯會究竟有多少經費。」
———
👉婦聯會現在已經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要求將不當黨產移轉國有,但至今,婦聯會依然不願意將這些「取之於民」的不義之財歸還於國有,與黨產會纏訟至今。
除此之外,婦聯會雖然聲稱自己跟其他的人民團體沒什麼不同,但卻不是登記為人民團體,而是登記為「政治團體」。
這有什麼不同?
因為政治團體既不用像其他人民團體,也不用像政黨一樣,要每年向內政部繳交清楚的財產申報,基本上,對政治團體幾乎沒有相關強制性規範。這也是婦聯會一直以來都不用向外界交代財產的原因。
👉因此,在2017年《政黨法》修法後,婦聯會應該要在2年的期限內轉型;沒想到,現在內政部都已經又寬限了4個月的時間,婦聯會還是沒有依法轉型為政黨,因此被內政部要求解散、進行財產清算。
說穿了,就是不願意接受《政黨法》對於財產透明的要求。
———
👉婦聯會不服廢止的要求,在網路上發起連署,我卻赫然發現,「彩虹愛家生命教育協會」(就是大家所認識的彩虹媽媽)也在幫忙協助連署!
文章中寫道「若婦聯會能贏得司法判決,讓資金解凍,將有200億資金資助公益團體,估計會有超過千個公益團體得到資助。」
彩虹愛家維護收取不義之財的婦聯會,難不成是希望這些不義之財可以進到自己的口袋、想要用這筆不義之財培育更多志工入校傳教?
👉彩虹愛家協會不僅是缺乏性平意識、散播性別刻板印象、無視校園宗教中立原則,更是毫無法治觀念、不顧轉型正義。
彩虹媽媽們都受彩虹愛家協會的培訓,也幾乎都使用彩虹愛家協會自製的教材,想請問各位爸爸媽媽,真的放心讓自己的小孩聽彩虹媽媽講故事嗎?
婦聯會雖然已被要求廢止立案,但仍在垂死掙扎,還需要大家一起關注,盯著婦聯會還財於民;另外,雖然因為疫情,許多學校暫時不讓彩虹媽媽入校,但是隨著疫情趨緩,難保彩虹媽媽不會又回到校園,希望大家隨時關注,我也會持續為大家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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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s://reurl.cc/4XDq6D
國發會昨(1)日宣布,為妥善保管原中影公司影片資產並提供各界廣為運用,發揮影片
價值,已將包含名導李安成名作《父親三部曲》在內的「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名下202部
電影的所有權和著作財產權,捐贈給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並且表示,影片資產未
來會移入促轉基金,作為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國發會表示,去年5月間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隨即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承接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業務,於去年9月2日召開管理會首次會議,達成多項共識,包括將這批
影片資產透過契約捐贈方式,並約定相關使用時應落實傳達轉型正義理念。
國發會指出,這批珍貴影片資產包含動員國軍協助拍攝的愛國軍教片《英烈千秋》、《八
百壯士》,侯孝賢早年作品《兒子的大玩偶》、《童年往事》,李安的父親三部曲《推手
》、《囍宴》、《飲食男女》,以及蔡明亮《愛情萬歲》等獲國際肯定的電影佳作,總計
202部。
國發會說明,這批影片源於110年8月24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中影公司簽署行政和解契
約,由中影公司將95年4月27日之前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及影片資產所有權讓與國家。復經
去年11月18日行政院政策指示,影片資產未來移入促轉基金,並無償贈與國家電影及視聽
文化中心,作為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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