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配偶之間或情侶之間互看手機,好像是一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甚至還帶有一些情趣。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卻具有危險成分,甚至可能造成觸法,千萬要小心!
因為依據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就偷看人家的封緘信函、文件,甚至是電子郵件、手機訊息,都會構成這裡所規定的妨害祕密罪。
還有更危險的,如果配偶的手機有加裝密碼,就表示裡面的資訊是屬於更機密、更具有隱私保護必要的內容,因此以破解手機密碼的方式來窺視手機裡的資訊,是更嚴重的犯法行為喔!
因為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的方式破解電腦保護措施還取得機密資訊者,還會觸犯這一條所規定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高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沒事真的不要隨便亂看人家的手機,甚至還把破解密碼當成遊戲,一不小心可是會吃上官司的!
但是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我不看配偶手機,我怎麼會知道配偶偷吃呢?難道即使配偶外遇了,另一半還是不能透過偷看手機來取得證據嗎?
為了要取得配偶外遇證據之蒐證方式,法律上稱為「不貞蒐證權」,但是所謂的不貞蒐證權,並非都是合法的。以目前台灣司法實務上的判決看來,如果行為手段涉及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仍然會有違法的風險,不會因為外遇證據難以蒐集,就會變成合法的。
但是在配偶外遇而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中,對不貞蒐證權的容許程度較高,法院多半認為,只要手段不是太過誇張,違法情況不是特別嚴重,還是會容許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舉證證明配偶外遇行為的。
所以各位啊,千萬切記,別讓自己養成偷看他人訊息的習慣,情侶配偶間的相處在於信賴與真誠,這可是法律給不了的。
至於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何孟遠與采子劈腿風波,在新聞中竟然可以看到他們兩人之間的私密訊息內容,大家難道沒有好奇,這些私密訊息到底是怎麼流出的?是不是違法取得的呢?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議題: ◆大法官剔除立委聲請資格 政治打手駁釋憲?藍委痛批許宗力製造憲政危機 大法官淪落政治服務?大法官不受理前瞻案釋憲 無恥政府霸道創惡例?在野黨釋憲救濟難度加高 釋憲聲請權恐將被消失?藍委批司法院政治色彩鮮明 大法官變吹黑哨裁判?許宗力斥媒體混淆視聽 不認釋憲門檻前後見解不一? ◆蔡英文認...
不貞蒐證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冒名加Line刺探隱私 小心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林男懷疑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但又苦於找不到證據,靈機一動申請line帳號,並將帳號以A女的名字命名,偽裝成A女加張男為好友,從聊天中得知張男女兒患有糖尿病、張男的性生活與家庭等個人資料,並以取得的部分資料對張男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不料被張男與其女兒告訴違反個資法,林男的行為是不是有違反個資法呢?
🎸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符合特定目的與相關要件
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了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外,應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更是除了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特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第6條參照)
🎸林男解釋自己在行駛不貞蒐證權,也沒有損害張男權益
林男以妻子A女的名字加張男line,使張男相信正在和他聊天的是A女,所以在聊天中透露了許多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他與A女的互動、性生活、家庭、職業、聯絡方式、醫療、社會活動等,甚至在林男的追問之下,透露女兒患有糖尿病等醫療資料。
林男解釋自己蒐集資料的目的只是行使「不貞蒐證權」,想要證明妻子A女與張男通姦,沒有造成張男損害,也沒有惡意損害張男與其女非財產上之利益。
🎸法院認為張男取得個人資料為違法蒐集,違反個資法
法院認為妻子有沒有通姦,林男可以從日常生活人際互動間觀察,而不是違法使用難以被認為是誠實信用的方法來蒐集張男的個人資料。林男一再主動詢問張男相關個人資料,不符合19條第1項第7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且林男以收集來的資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其目的不僅是為獲取個人財產利益,更為損及張男利益,不符合19條第1項第8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所以認為張男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這樣合理嗎?個資法的適用範圍應限縮於「作假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個資」
依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也就是說個資範圍包山包海,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會蒐集到他人的個資。
但是違反個資法是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限縮為假扮身分與蒐集資料間有因果關聯才會違反個資法,也就是說「作假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相關個資」才會是個資法要處罰的範圍。
以本案來說,林男假扮成A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A女與張男通姦的證據,那蒐集到兩人間互動的資料就是個資法所保護的範圍,但是張男女兒的病情與假扮的目的無關,所以就這方面,不應以個資法處罰,以避免民眾動輒得咎,時時害怕自己違反個資法,而不敢敞開心胸和朋友暢聊了。
不貞蒐證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配偶外遇,翻拍對話紀錄行不行?
小劉和小香兩人是一對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生活滿是甜蜜,兩人在生活中一起刷牙洗臉、睡覺吃飯,就連手機也不加密,雙方可以使用對方手機漸漸成為了雙方的習慣,但小香基於信任鮮少去翻閱小劉的手機。
然而某次小劉洗澡時,小劉手機突然有個陌生女子傳來一封LINE訊息:「你老婆睡了嗎?明天老地方見?」。
小香看著老公手機傳來的莫名訊息,雙手不自主顫抖著並默默地點開後,她...發現老公外遇了!
新婚的粉紅泡泡,霎那間只剩泡影,小香心頭涼了,拿起自己的手機便把小劉跟小三的對話紀錄翻拍了下來,離開這令她傷心的所在,並向小劉提起侵害配偶權及離婚訴訟,小劉在得知自己對話紀錄被翻拍提告後,也向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
【小香這樣的蒐證在民事離婚官司上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現在的通訊科技發達,諸如像LINE、IG等APP問世後,通話、留訊息不再像以往一樣,大家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幾乎是想怎麼傳就怎麼傳,還能傳送貼圖、照片,但方便的科技背後也代表著,偷情的對話紀錄相對容易留下證據。
也因此在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成為訴訟上的常態,但在司法實務上,對方經常會以證據的蒐集方式侵害隱私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這樣的主張,我國實務多認為可以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畢竟外遇多數都是趁配偶不注意時偷偷來,面對這樣隱密性較高的證據,本身蒐證上就相當困難,法院自然也清楚證據搜集是有難度的,加上民事訴訟原告之地位並不如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調查的優勢地位,所以民事法院多認為,這樣的證據原則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或非對隱私權有過度侵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小香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裁判離婚訴訟中,實務或有見解認為小香所提供的對話紀錄有確實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代表私人取證的行為一定合於刑事法規,依據本次案例,小劉提出告訴的理由主張應該是小香違反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規定
什麼是「無故」?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言。
蛤!這麼抽象哦,所以最高法院有提出輔助的說明:(告狀俠簡化版)
1.理由是否正當,要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本案客觀事實來判斷。
2.就算你是出於維護自己法律上權利的原因,還是要衡量侵害手段(小香翻拍LINE對話)與法益保障間(小香的配偶權法益VS小劉的隱私權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什麼是非公開?
這個判斷內容就是法律學說和實務見解紛呈的深水區了,簡要的說,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實務有見解認為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嗯,這也很抽象,來舉個簡單例子好了:
如果告狀俠和告狀嫂在野外露營營地擺桌進行燭光晚餐,貓助理跑來錄影,這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嗎?
不是哦,告狀俠和告狀嫂在公眾出入的營地用餐,擺明自認男帥女美,不怕人看,會被認為主觀上没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告狀俠和告狀嫂也没有設置任何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這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了。
所以,本案小香的辯護律師的可以主張:
從本案的案事實而言,而小香和小劉本身對於使用手機這件事情,有著默認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手機習慣的客觀事實存在,小劉主觀上已經難認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小劉本身對於手機亦無加密,客觀上已没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來確保其言論、談話的隱密性,不具備客觀上隱密措施,則小劉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對於小香而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已非無疑;再者,小香的蒐證動作也僅止於翻拍對話內容,自法益保障權衡的觀點而言,對於小劉的隱私權侵害著實已經採取最小損害的手段,且小香翻拍的行為是為了蒐證維護自身之配偶權應該有其必要性,手段亦屬適當,綜合上述情況,小香應不成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不貞蒐證權 在 少康戰情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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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民) 鍾佳濱
國民黨副主席 郝龍斌
前行政院發言人 鄭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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