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奈何現實中,多數人既不自由,權利也不平等,暴政更每每踐踏人的尊嚴,以瓦解反抗意志。研究人類羞辱史的德國學者 Ute Frevert 就分析,現代 #公民意識 的誕生,如何促使人民捍衛個人的榮譽和尊嚴,以反抗當權者或其他階級 #羞辱。
詳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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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專題:
【怒火中燒:哲學如何為憤怒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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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 馮筱芹 풍소근 Gin Fung 中韓翻譯한중통번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去年的今天,收到香港友人傳給我的人權日集會照片,今天臉書跳出回顧,希望自己不要忘了,每年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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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香港維園國際人權日集會
照片來自香港友人,進行中的遊行,亦可以看到世界各國的國旗,還有我們台灣的國旗🇹🇼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為了紀念此日,自1950年起,訂定每年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二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
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12.8홍콩 維園세계 인권의 날 데모입니다.
홍콩친구한테서 받은 사진이고 데모 현장입니다. 세계 여러 나라의 국기가 보이면 우리 대만의 국기도 나타납니다.
1948년 12월 10일 유엔 총회에서 <세계인권선언>이 채택되었습니다. 이 날을 기념하기 위해 1950년부터 매년 12월 10일이 세계 인권의 날로 지정되었습니다.
세계인권선언
제1조
“모든 인간은 태어날 때부터 자유로우며 그 존엄과 권리에 있어 동등하다. 인간은 천부적으로 이성과 양심을 부여받았으며 서로 형제애의 정신으로 행동하여야 한다.”
제2조
“모든 사람은 인종, 피부색, 성, 언어, 종교, 정치적 또는 기타의 견해, 민족적 또는 사회적 출신, 재산, 출생 또는 기타의 신분과 같은 어떠한 종류의 차별이 없이, 이 선언에 규정된 모든 권리와 자유를 향유할 자격이 있다. 더 나아가 개인이 속한 국가 또는 영토가 독립국, 신탁통치지역, 비자치지역이거나 또는 주권에 대한 여타의 제약을 받느냐에 관계없이, 그 국가 또는 영토의 정치적, 법적 또는 국제적 지위에 근거하여 차별이 있어서는 아니 된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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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YouTube頻道了
雖然還很貧瘠但拜託大家順手訂閱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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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 丹尼爾 vs 陳恩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多謝香港電台的記載,感激鏗鏘集的專業 🙏🏻。我只能看半集,因已 😢😭。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根據我已完成的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網上課程《人權簡介》👇🏻:
// 國家必須尊重人權,意味著國家不能非正當干預人權。
舉例來說,國家有義務不對個人施加酷刑,並且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懲罰。
國家必須保護人權,意味著國家應該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糾正私人行為者所造成的人權侵犯。
舉例來說,若一個個人的身體完整性受另一人威脅,國家有義務介入解決。比如說,警察主動介入並「保護」受攻擊者的身體完整性。
國家必須實現人權,意味著國家必須實行普遍、結構性的必要措施。
舉例來說,國家有義務建立服從人權的法院體系,以保障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國家亦有義務以法規將偷竊定為非法行為,以保護人民財產權不受私人侵犯;國家也有義務建立教育體系,以落實民眾的教育權。
雖然國家是保障人權的第一道防線,但國家往往也是人權侵犯者。//
📺 #RTHK31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 從台灣看見世界的故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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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 Cup 媒體 Cup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早前中國修憲引起熱議,到底何謂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根本之法,勾勒出政府的架構、權力以及產生辦法,是地位最高的法律,亦為其他所有法律條文制定的依據。這種憲法的概念來自西方,歷經多年,才進化至今天的憲法精神。近代受到「自由法治」思想影響,憲法被視為是公民和國家之間的契約,宣示人權成為憲法的靈魂。
1776 年美國發表「獨立宣言」,之後頒佈世界第一份成文憲法,是一個劃時代的標誌。18 世紀開始,各國相繼立憲。現在大部分國家都有憲法,有趣的是,仍有少數國家,例如英國、以色列和紐西蘭具有不成文憲法。英國就從未制定過一部成文憲法,有關的規定散見於習慣、習俗、判決先例和各式各樣的規章之上。
不過,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因為,如果憲法對政權沒有制約,那它就只是廢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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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你希望這是香港人最後的歸宿嗎?】
團體現時就方案發起網上聯署,呼籲市民踴躍參與,由下而上推動政策改變,讓長者走在人生最後的道路上,活得有尊嚴。聯署詳情如下︰
民間方案網上聯署︰https://goo.gl/16GYdn
8+8方案內容可見於︰https://goo.gl/N3YK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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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院及殘疾院舍接二連三發生虐待、性侵事件,關注事件的民間團體及工作小組及後組成民間巡查隊,巡視多間私營院舍提供服務的情況,發現大多數院舍的居住環境異常惡劣,殘疾院舍寢室不但「碌架床貼碌架床」,部分老人院舍更是十多名長者「共居」在極之狹小的空間。
院舍生活一切以方便管理為原則,院友最終淪為一個檔案編號,吃、喝、拉、撒、睡,既沒有選擇,更無法自主。人生的最後歸宿,只剩生存,沒有生活。
「呢個係咪我哋勞碌咗一世嘅一個長者,最後嘅人生階段,應該有嘅生活?唔應該囉,我哋唔應該咁刻薄,簡直係虐待我哋啲老人家囉!」照顧者Alice說。
Alice的母親今年96歲,患有認知障礙,Alice聘請了兩名外傭在家照顧母親,並讓出兩個房間予三人居住,自己跟丈夫則「做廳長」,每晚睡在客廳的梳化床。事實上,Alice早在2010年曾把父母送進院舍照顧,可惜院舍的環境及實際協助未如理想。
「當時阿爸未過身,但佢都有認知障礙,亦有失禁,得一個工人姐姐,好難應付兩個認知障礙病人,所以送佢哋住院……但住喺院舍裡面,對佢嚟講絕對唔係一件好事,原因係,就算你想飲一杯水,都唔容易;又譬如話,喺院舍裡,因為佢哋有認知障礙症,佢哋夜晚會有啲行為出現,其實院舍裡,夜晚照顧院友嘅職員係唔多。」
由於Alice的父親吃不慣院舍提供的食物,Alice當時每晚放工,就撲到院舍,與工人「一人推一張輪椅」,帶父母外出用餐,晚飯後把他們送回院舍,再替他們梳洗,服侍就寢。Alice回到家,已是晚上十一時許,翌日六時許又再起床工作。這種生活,未免太疲於奔命,終於Alice決定把父母接回家照顧。
後來父親過身,只剩母親一人,但由於母親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兩位工人照顧,也需要使用非牟利機構的日間照顧服務,開支變得一闊二大,連同尿片及雜費等,照顧母親最基本每月花費近二萬元。「真係好貴,我同丈夫依家都仲叫負擔到,但你叫啲基層嘅、窮嘅人點算?」
訪問的那個清晨六時許,兩位工人已起床,準備為Alice母親更衣沐浴、餵食早餐、量血壓等,每次把Alice媽媽由睡床搬到小輪椅、大輪椅,都需要兩位工人合力把她抬起才行,「我阿媽都幾重架,一個人抬得唔好,仲易跌傷佢!」為何要有兩張輪椅?「大嘅輪椅安全啲,重啲,出街時安全啲。但咁大部輪椅,喺依家居住環境下,好難使用,因此喺室內,我會準備一部輕巧嘅輪椅俾佢用,進出時方便啲。你都見到我呢度私人地方,都要用兩部輪椅去處理,你話院舍裡面,部輪椅可以擺喺邊?如果係電動輪椅,我諗連門口都入唔到!」
說到院舍居住面積問題,原來亦跟法例有關。現時《院舍條例》規定,院舍最低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即約70平方呎,但該人均面積包括寢室及共用空間,即廁所、走廊、廚房、飯廳等等,真正寢室空間,則只有一張2.5呎乘6呎的床位,以及一個小型床頭抽屜櫃,「即係共用空間愈多,寢室就要遷就,變得愈細。」人生走到最後階段,所有物品和回憶,都塞在這個空間。至於輪椅、呼吸機或輔助儀器,大多數都未能放入寢室內,「就算放到張輪椅,都冇位轉彎!」Alice補充。
「我哋嘅《院舍條例》,已經有廿年冇改過!政府喺度推,我哋用多啲儀器,我真係唔知啲儀器可以擺喺邊。個空間係咪容許佢哋三個人一齊去做轉移嘅工作?一定唔得,因為張床只有一面單邊嘅空間,根本好難做到扶抱嘅工作,唔單止對院友有影響,最大影響嘅竟然係做嘢嗰兩個人,甚至只係得一個人,咁嘅工作環境,有邊個去肯做?因為直程係攞條命出嚟搏!點解成日話冇人肯入行,如果一項工作係容易勞損,係人都唔想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院舍作為其中一種生活方式,必須以提供一個有安全感,能照顧院友情緒、社交及個人發展需要的生活環境為宗旨,並提供足夠醫療照顧和復康訓練的居所,讓院友從中實現自立支援的可能性,亦同時令院友享有私隱、自主和尊嚴的基本生活權利,擁有一個基本生活空間,是保持「生活質素」(Quality Life)的基本條件。
事實上,不少國家及地區早已在法例上列明不同空間的人均面積。舉例指,美國政府衞生部訂明每個單人房的最低樓面面積為12平方米,且不包括寢室配套,亦不包括寢室以外的空間;即使非一人房,法例亦規定寢室的最低人均面積為16平方米。台灣衞生福利部則訂明長者在院舍內人均面積為16.5平方米,另有具體列明寢室人均面積應有7平方米以上,而寢室外的「日常活動場所」人均面積為4平方米。
社署現正就《院舍條例》修例召開工作小組,張超雄議員辦事處及邵家臻議員辦事處聯同多個民間及專業團體,倡議院舍「8+8方案」,即寢室空間及共用空間各不少於8平方米 (即各約86平方呎)。
考慮到現行院舍執行提升人均面積標準需時,團體建議就標準設立過渡安排。第一級標準針對法例修訂後的新建院舍,其人均面積標準必須馬上符合16平方米;第二級標準則針對現時營運中的院舍,容許院舍可採用較新規定面積稍低的標準,並以自然流失方式營運,然而,牌照更換時需符合新建院舍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