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紐約時報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授權輝瑞公司為老年人和高危美國人施打加強針】
在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歷經數周的內部紛爭後,FDA正式於週三授權接受輝瑞生物技術公司(Pfizer BioNTech)冠狀病毒疫苗,給予在至少六個月之後第三次注射疫苗,但限於65歲以上人群進行,以強化其疫苗作用。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us/politics/pfizer-boosters-fda-authorize.html
*【在新冠疫情峰會上,拜登為全世界接種疫苗設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標】
拜登總統宣佈冠狀病毒是一場“帶著全副武裝的危機”,他在週三提出結束此流行病的雄心勃勃目標,敦促世界領導人、製藥公司、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讓明年在全世界70%的人皆可接種疫苗的目標。但要實現拜登制定的路線,可能很難變成現實。因為美國製藥商並不願意與其他國家分享他們的新冠疫苗技術。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us/politics/biden-covid-summit-vaccines.html
*【Covid-19實時更新】
#拜登宣佈美國將再額外捐贈 5 億劑輝瑞疫苗,並承諾額外提供 7.5 億美元用於疫苗分送,其中大約一半來自一家參與全球疫苗接種的非營利組織。但發貨時間還是令外界沮喪:美國承諾捐贈的11億劑中,預計今年只發貨3 億劑。科學家警告:病毒在全球傳播的時間越長,它就會因變種變得越危險,即使是對富裕國家接種疫苗的人來說,也是如此。
#紐約最大的私立醫院的員工面臨接種疫苗截止日期。紐約州對醫院和療養院工作人員的疫苗接種,要求在9月27日前需要至少接受第一次疫苗注射。根據發送給員工的電子郵件,醫院警告員工,若未合法豁免的員工拒絕接種下,凡是仍未接種疫苗的人“將被視為自動選擇辭職”。
#阿拉斯加的醫院努力應對不斷惡化的疫情。根據《紐約時報》搜集的最新數據趨勢,截至週二,該州平均每天每 10 萬人中有 117 例新病例,比全國任何其他州都多。這個數字在過去兩週飆升了 42%,自 7 月初以來增加了 20 多倍。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的科學顧問開會,決定哪些美國人應該接種第三劑輝瑞-BioNTech 冠狀病毒疫苗以及何時接種。該委員會的討論是在週五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進行了戲劇性的交流之後進行,當時顧問們壓倒性地拒絕向所有16歲以上的美國人提供輝瑞加強注射第三劑疫苗的提議,隨後一致投票贊成為一些高危險人群和65歲以上的人注射第三劑。
#當拜登總統與各國元首齊聚一堂參加Covid-19 峰會時,副總統賀錦麗宣佈,美國將向一個新的全球衛生安全基金捐贈至少 2.5 億美元,政府希望該基金共籌集 100 億美元以應對流行病。
#世界衛生組織警告說,在阿富汗治療 Covid 的醫院中,近四分之一已經關閉。世衛組織稱阿富汗正處於“迫在眉睫的人道主義災難”的邊緣。
#拜登總統正在召集一個由 30 名科學顧問組成的小組,在農業、生物化學和電腦工程、生態學、奈米技術和神經科學等各個領域,面對因應未來的流行病及氣候變化。
#澳洲旅遊部長表示,澳洲可能會在耶誕節前開放邊境。澳洲原計劃在2022 年中期之前保持嚴格的國際旅行限制,現在計劃提前幾個月開放。
https://www.nytimes.com/live/2021/09/22/world/covid-delta-variant-vaccine?type=styln-live-updates&label=coronavirus%20updates&index=0
*【疫情對經濟影響告一段落 美國聯準會發出削減貨幣政策的信號】
美聯準會表示,可能很快十一月減少大規模購買美國政府公債,並表示可能會在2022年加息。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business/economy/fed-taper-interest-rate-increase.html
*【在承諾“人道”主義方針的背後,拜登政府卻使用威懾性的邊境政策】
對海地移民的驅逐是拜登總統如何運用前總統川普制定的一些最激進的移民方針的一個鮮明例子。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us/politics/biden-immigration-border-haitians.html
*【美英澳潛艇協議後,拜登首次與法國總統馬克洪通話】
白宮將這次對話描述為“友好的”。拜登和馬克洪同意下個月在歐洲會面,很可能是在義大利舉行的20國集團峰會期間。白宮助手表示,兩人也有可能單獨會晤,以顯示修復美法關係。馬克洪還同意下周派駐美大使,返回華盛頓。此前澳洲退出了購買法國製造潛艇的交易,引發外交衝突。法國召回駐美國大使表示抗議。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us/politics/biden-macron-france-australia.html
*【美英澳防務協定或加速亞洲軍備競賽】
中國正在膨脹為一個軍事超級大國。印度、越南和新加坡正在增加國防開支。日本也傾向於這樣做。現在,澳洲在美國和英國的支持下,讓與中國的軍事競爭在亞洲躍入了一個緊張的新階段。
https://cn.nytimes.com/asia-pacific/20210922/australia-china-asia-submarines-military/
*【美國不能將TPP拱手“讓給”中國】
北京申請加入TPP,在外交上相當於美國申請加入中國在亞洲的“一帶一路”貿易和投資倡議,或者俄羅斯申請加入新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因為俄羅斯控制著加拿大以北部分北極圈地區。換句話說,這是一個巧妙的惡作劇。
但這一策略暴露了美國在對華外交政策制定方面的真正弱點,中國已成為美國在當今貿易和外交國際體系制定規則主導地位的最大挑戰者。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210922/china-biden-australia-tpp/
*【恆大危機之外,中國經濟發出警告信號】
一些市場觀察人士認為,恆大可能成為中國的“雷曼時刻”。該公司已就週四即將到期的債券支付與投資者達成協議,但這可能無助於解決北京面臨的更大威脅:中國整體經濟增長走向疲軟。由於汽車銷售放緩,零售額低於預期,工業領域產能過剩,建築行業衰退,美國銀行將對中國明年經濟增長的預期下調至5.3%。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business/economy/china-economy-evergrande.html
*【烏克蘭總統高級助手遭遇伏擊】
Serhiy Shefir是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的親密好友,其汽車于週三在基輔郊外遭遇埋伏。Serhiy Shefir本人沒有受傷,當局稱這是一次暗殺行動。正在紐約參加聯合國大會的澤倫斯基稱,將在演講結束後立即回國。他還表示,雖然他認為這次襲擊是針對他個人發出的警告攻擊,但他不會被嚇倒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world/europe/ukraine-assassination-attempt.html
*【印度為女性進入軍隊高層打開大門】
一項裁決中,印度最高法院下令政府允許女性參加該國頂級國防學院的入學考試,該學院是成為印度陸軍、海軍和空軍最高指揮官的必經之路。雖然法院仍然允許政府禁止女性擔任大多數戰鬥職務,但在這個性別不平等普遍存在、女性大批離開職場的國家,此舉仍是一個重要里程碑。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world/asia/india-military-women.html
*【美軍承認導致喀布爾10名平民死亡的無人機空襲情報錯誤】
美軍中央司令部司令McKenzie表示,行動小組曾跟蹤並觀察了目標車輛八小時,並利用各項情報交叉核對,“合理確定了該車輛對我們的部隊構成的緊迫威脅”。美國自撤軍以來一直堅稱有能力從遠處發現並打擊伊斯蘭國或基地組織的威脅,但這場事故令人們對美國未來在阿富汗行動中的情報可靠性產生了疑問。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1/us/politics/drone-strike-kabul.html
*【川普就洩密納稅文件控告其侄女及《紐約時報》】
同時被控告的,還包括時報的三名記者,川普指控三方出於“私人恩怨”,合謀實施了一個“陰險的陰謀”,以不當方式獲取了他的保密稅務記錄,並通過出版書籍和新聞報導公之於眾。時報三名記者憑藉系列稿件獲得了2019年的普立茲解釋性報導獎。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nyregion/mary-trump-taxes-lawsuit.html
*【John Kerry拯救地球的銷售宣傳】
作為首任總統氣候問題特使,凱瑞想說服世界各國領導人“按照科學,告訴我們該做什麼”。距離今年聯合國格拉斯哥全球氣候高峰會只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凱瑞正面臨一條艱難的道路。
https://www.nytimes.com/2021/09/22/climate/john-kerry-clima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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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怎麽看🤔🤔🤔
上海台籍幹部的真心話,請各位朋友耐心看完,台灣人該覺醒了!下ㄧ代的前途在那裡?
我在陸資公司,我是台勞,我寫簡體字,我逐漸用大陸的慣用語除了講國語(北京話),面對客戶越來越多的場合需說英文了。
1995年,我被派駐在菲律賓,2001年開始往返大陸,沒想到2013年,我變成真正的台籍幹部,果真“世事難料”。 大家都要看, 曾經我們看不起的,現在卻成了我們的危機......
專制的中國蓋1條千里高鐵只要 4 年,民主的台灣蓋捷運新莊線10 幾年才蓋好。
我們擁抱西方的民主,認為這才是真理!但實際上我們只有投票的那一天才是真正人民作主,其餘時間只能上網發發牢騷,打打嘴砲.....
我們得意自豪的新聞自由透明且公正,但實際上呢? 不是政治傾向明顯!就是新聞毫無深度可言.....
哪個高官明星結婚,誰跟誰又傳緋聞......
國際上真正發生的大事,沒看到幾家媒體在報導.....
我們是可以選擇,但太多的選擇反而使我們被動的吸收單一資訊,而 <民主自由>的大旗又讓我們誤以為~~
我們的資訊是最正確的, 最全面的,但真的是這樣嗎?
『規劃一片森林,讓樹木自由生長』這段話,讓我感觸很深, 我們的自由是以 " 我 "為主,但人是自私的,也是狹隘的,有誰願意為了公眾的利益,去犧牲自己的利益?
但一個國家的建設跟規劃,少不了會犧牲少數人的自由,此時該如何抉擇 ? 看台灣高鐵跟大陸高鐵花的金錢跟時間,比較一下就知道,我們花了太多成本在內鬥、在制衡、在討好!
我們選出的民意代表首要(政治正確),然後(跑紅白帖)跟(拼選舉)缺一不可,至於建設?民眾有抗議再說吧....
反觀大陸,綠化減碳,太陽能運用,雲端技術的成效,已經要把我們拋在腦後了,在我們還要捧著水電繳費單要到7-11繳費時,大陸早已數位化一卡搞定了,當我們政府只能呼籲民眾節能減碳時,北京家戶早已裝上太陽能板了。
當我們兩黨還在煩腦六都選舉要派誰來制衡時,人家已經快完成全世界最長的高速鐵路網了........
許多人嘲笑!大陸人水準素質低落,但能再嘲笑幾年?
人民素質的提昇靠的是教育、金錢、時間,大陸前兩項都有了,那時間呢?
台灣花了二三十年,大陸富起來到現在也才幾年?
我認識一些新一代的大陸人,教養談吐跟想法已不輸台灣人了,甚至在國際觀、在積極度上,遠遠超越我們。面對這種狀況,沒有人為台灣感到憂心?
還在大言不慚笑別人是專制國家,素質低落? 我生在台灣,衷心希望台灣能更好,但現在台灣人普遍對大陸的想法,讓我想起了" 夜郎自大 " 的故事。
二年後你的老闆有可能會是大陸人!看到這篇文章心裡更覺得難過,我也常常把這個想法掛在嘴邊,不過我個人擔心的是五年後!沒想到理財週刊說我們只剩下二年的時間來拼了。
我認識幾個外商銀行的年輕大陸人,個個都是來自MIT 或牛津或長春藤名校,而且每個的工作態度都十分認真,每天都像是7-11一樣,真的是很不簡單。
有一次我和他們下班約出來打籃球,有一個大陸人居然說打完球、晚上洗完澡,還要回辦公室,看到他們追求成功的渴望和認真度, 我心裡常想,我那裡比人家強,所幸我現在是有比他們多點人脈和經驗,如果我不趕快爬上再高一點的位置,很快就會被長江後浪推前浪,前人準備死在沙灘上了。
看到現在台灣很多的年輕人抗壓性和態度都不是很好,我真的十分擔心!現在我們大家要互相勉勵!也多加油了!
希望大家都能持續增加自己的價值,而不要在未來容易被別人取代。
十年前,台灣企業調派一個員工到中國去工作,薪水起碼要增加1/3甚至更多,還不見得有人願意去,那個時候,台灣人的「優越感」很強,大家最想要做的工作,是到外國公司上班,到Apple、IBM這種國際大公司謀個一官半職,可以光宗耀祖。
但是,IBM 的電腦部門已經被中國聯想集團買走,抱著這種夢想進入 IBM工作的台灣人,無論是不是已經取得綠卡,他的老闆現在是中國人了!
十年後的現在,很多企業的員工都會說:「我做好心理準備,願意去中國闖闖,請給我機會。」
最近幾年,想要前進中國的人更多了,很多前進中國的台商或外商更聰明了,聰明調整他們的人事策略,不管是從美國或台灣被派去中國,除非你是副總(VP) 級以上的高職位,他們大多會要求你接受所謂的「local pay」,也就是根據當地分公司物價水準所制訂的薪水標準。
更令人訝異的是,短短5年,「大陸人管台灣人」正在增加。近 5年來,包括中國聯想電腦、中國海爾電器、中國華為科技,以及北大方正與中興通訊等中國企業,陸續來台成立分公司,
這些公司的最高階主管都是大陸人,而員工,都是台灣人,這些台灣中資的公司台灣員工,領的是大陸老闆的薪水。 如果,你只注意台灣二次金改的金融業併購; 那麼,你可能不知道,中國的銀行正不斷的往全世界併購!
如果,你只注意外資買賣超台股多少;那麼,你可能不知道,外資擠破頭想進入中國投資,卻不得其門而入。
如果,你只注意台灣高科技與製造業世界聞名;那麼,你可能不知道,現在全世界龍頭企業面對最大的競爭對手,就是中國的企業。
如果,你只擔心中國阻擋台灣加入聯合國;那麼,2年後,你可能就要準備讓中國人當你的老闆。
過去政府鎖國,造就台灣企業無法與世界接軌,導致現在面臨競爭力不足的情況;現在政府對中國的門戶開放政策, 一位金控業的專業總經理說:「只要1家中國建設銀行的財力,便能買下 2個台灣的所有金融機構。」
顯示台灣正面臨著來自中國強大金融實力,將可能會有無力招架的窘境,這是對台灣人發出的重要警訊,如果再不努力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可能就必須面臨被對岸取代的壓力。
在全世界競爭激烈下,企業透過併購提升自己的競爭力,早已屢見不鮮。但現在中國的企業經營困境是欠缺人才、技術與創新,唯獨不缺資金。反正有的是錢,只要花錢買,照樣可以突破這些經營上的困境,並進一步將企業規模放大,增強實力與全世界競爭。
所以,朝全世界龍頭產業進行戰略性布局,收購國際大型企業,是中國慣用的方式,台灣人不僅必須正視這個議題,更應該加緊強化自己的實力,將格局定位在全世界,將企業立足於制高點,聯合其他國家資金,以共同迎接未來大環境的挑戰。
感言:
半夜,台灣大學生大多掛在網站哈啦噴口水,中國大學生大多挑燈苦讀。早晨,多數台灣大學生八九點還窩在床上,不去上課,多數中國大學生六七點已經盤踞校園各個角落,安靜看書......。
寒暑假,我們隨便到任何一省分、任何一所大學、白天任何時段,校園各個角落、亭台、樹下、座椅,都可以看到中國大學生埋首閱讀;台灣將近200所大學校園,
寒暑假空空蕩蕩,除了打籃球,學生在哪裡埋首閱讀?
火車上,台灣學生大多在喧嘩、打牌、看漫畫、玩線上遊戲;中國學生大多埋首安靜看書......... 我們忍不住替台灣未來的競爭力 ? 捏一把冷汗!
請注意:
中国大学生有数千万人 .... 台灣大學生幾十萬人, 除了極少數頂尖的學生,多數的台灣大學生還能繼續鬼混,做白日夢幾年?
我們絕不羡慕專制體制,相信絕大多數的臺灣人,不會願意接受極權統治或回到“一黨專政”的體制。
但是爲什麽同樣採用西方民主制度的韓國和新加坡,能果斷地全面快速發展,持續超越臺灣與西方世界? 臺灣卻做不到?
臺灣不能再允許黑金、貪污、爭民粹及個人與政黨利益的領導人與政客,繼續犧牲且斷送臺灣人的幸福與未來。
愚蠢的大學教育普及化,讓臺灣的競爭力和人才倒退幾十年。
這些享領厚祿的民意代表,一年內提議與通過多少有利國家經濟、民生福利的法案?
(與其他四小龍的國會比一比,不堪入目)。
臺灣現在只剩數十年來建立的優雅和諧社會與人文素質仍能引以為傲,但就這還能安慰自己多久?
如果你同感!請幫忙轉貼,搶救台灣的下一代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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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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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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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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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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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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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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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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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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