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59期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者:王惠玲>
2. [中國] 經由中國知識產權局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案者可指定歐洲專利局作為檢索單位
<作者:盧懷力/王惠玲>
3. [臺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月1日起試行 <作者:王惠玲>
案例報導
1. [美國] 間接證據可用以證實誘導侵權的意圖要素,當相同產品的提供者間接得知並銷售相同產品供進行
預期的直接侵權活動時,即可達到誘導侵權的標準 <作者:鄭志玲>
2. [美國] 解讀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廣合理解釋應參照專利說明書 <作者:盧懷力/王惠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瑞德西韋藥品專利爭議隨筆
這位李秉燊的說詞相當不專業。
(見圖)
李先生論點存在三大問題:
(1)截至2020/02/22,Gilead Sciences, Inc.所發明的瑞德西韋化合物本身已取得美國(US9724360B2)、EP(EP3212174B1)、日本(JP6220484B1)、澳洲(AU2015339223B2)等地的專利,但在中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只是「申請中未獲證」
未獲證的專利就還不是專利權。還不存在的權利沒有侵權問題。
(2) 「中國上市企業博瑞生物醫藥於2020年2月11日發布其已成功仿製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但後續如要正式投入市場仍須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以及通過臨床試驗、審批等環節」
此行為同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我是不理解台灣國衛院底行為在你口中是「合理合法」,怎麼中國企業的行為就不合理不合法?
(3) 況且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有緊急避難下的「國家強制授權制度」。直接走這條路徑即可,根本毋需裝模作樣地談授權。
萬一原廠獅子大開口,台灣政府無力支付,疫情肆虐下最後台灣政府還不是強制授權?呵呵
(陳水扁政府就曾強制瑞士羅氏大藥廠授權Tamiflu)
至於「武漢P4實驗室與合作單位在2020年1月21日搶先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事我在2/5已經寫過文章說明「衍生專利」在實務上很常見,引述如下:
(省略)
題外話,台灣覺青的「反現實力場自我高潮技能」真是滿點,姑且不論醫藥研發專藥的友人告知「已知且已經有專利公開說明書的物質要合成出來技術上並非高難度」;中國企業2周前就已經有能力量產,台灣落後人家2週還自認可以進軍全球?(且此藥並非疫苗)
(見圖)
而黨報自由時報2/12與2/20的雙標報導更是可笑:
(見圖)
文章連結:
http://yuanyu.idv.tw/?p=34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在 110年度業務座談會專利法修法最新動態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