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還沒有國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也不是國
#台灣不等於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改名叫台灣也不會變台灣
#中華民國公投正名修憲制憲都無法改變台澎主權未定現況
#終止代管 #自決建國
鍵國這邊請
醒醒吧你沒有國家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雜想]
台灣人以「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依照「中華民國公投法」進行的公投,無論公投的內容是修憲、制憲、改國號、改國旗、變更領土範圍,都只是在在解決中華民國的內部問題,這樣的公投叫做「內政公投」。
這樣的公投通過之後,中華民國內部的管理方式也許會改變,其對外的呈現方式也許會改變,其所提出的權利主張(如領土範圍)也許會改變,但其本質並不會改變,其國際法上的定位不會改變,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也不會因此改變。
原因很簡單,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透過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內部行為去改變國際法上既存的權利義務關係(除非該權利義務關係所根據的相關規範明文允許)。要不然豈不是國家只要辦個結論對自己有利的一面倒公投就可以免除其國際責任?
國家的名稱可以改變,政治體制可以改變,憲政規範可以改變,旗幟可以改變,領土範圍可以改變,但就算這些全部都改變了,也不會讓國家改變其本質。
這種依照既存政治實體內部規範所進行的公投,並不會有創設新政治實體的效果。而參與這項公投的資格限制(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資格)本身,就已經使公投所能產生的效果被侷限在中華民國本身所能產生的效力範圍內。當然,台灣人以「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當然可以決定廢棄中華民國既有體制,另行建立新的體制,但新政權仍將繼續繼承中華民國的一切,因為建立這個體制的人實際上還是「中華民國國民」。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1789 年法蘭西王國治理下的法國人民組成了三級會議,後來其中的第三級人民組成國民議會,後來更名為國民制憲議會,1791年國民制憲議會完成制憲(君主立憲),於憲法生效後解散,由國民立法議會承接,1792年8月10日事件後國民立法議會暫停國王職務,由議員組成臨時國民公會制定新憲(共和憲法),同年9月22日法蘭西第一共和成立。
在這個例子裡,法蘭西王國治理下的法國人民制了新憲(還兩次),變更了國號,但之前法蘭西王國所擁有、背負的一切,原封不動地被法蘭西第一共和繼承。法國,還是法國。
這就是為什麼說依照中華民國公投法進行公投制憲、修憲、改國號無法改變「中華民國」的本質:因為參與其中的人始終是以「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依據「中華民國」的規範(公投法)在進行這件事情。所以,即使依據中華民國公投法將國號改成「台灣國」,制定「台灣國憲法」,這個「台灣國」仍舊會是那個「中華民國」,仍舊是沒有台澎主權的「台灣國(中華民國)」。
台澎主權歸屬唯有以「台澎住民」的身分才能有效決定。這絕對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依據「中華民國公投法」能做的決定,因為中華民國的能力界限就是其國民的能力界限,而中華民國從來就沒有決定台澎主權歸屬的權限,台澎主權歸屬從來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
【備註】法國名稱政體變動簡表
987-Royaume de France 法蘭西王國(君主制)
1791-Royaume de France 法蘭西王國(君主立憲制)
1792-République française (Première) 法蘭西第一共和(共和制)
1804-Empire Français (Premier) 法蘭西第一帝國(君主制)
1815-Royaume de France 法蘭西王國(君主立憲制波旁王朝)
1830-Royaume de France 法蘭西王國(君主立憲制七月王朝)
1848-République française (Deuxième) 法蘭西第二共和(共和制)
1852-Le Second Empire français 法蘭西第二帝國(君主制)
1870-République Française (Troisième) 法蘭西第三共和(共和制)
1940-1.État Français 法蘭西國(法西斯政權)
2.La France Libre 自由法國(流亡政府)
1944-République française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
1944-République française (Quatrième) 法蘭西第四共和(共和制)
1958-République française (Cinquième) 法蘭西第五共和(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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