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一選區 ⓷黃朝淵:https://youtu.be/JZ2w5BWxzyY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業
【經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可翔科技總經理
東森集團副總經理
亞洲醫美集團法務長
鑫富海國際集團法務長
台灣互聯警政時報副社長
台中市台灣心會理事
台中市大樓社區協進會理事
台灣快樂列車協會首席顧問
彩虹國際同濟會候任會長
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燕競選總部後援會會長
【政見】
1.對岸必須正視中華民國的存在事實,在中國成為自由民主法治國家前,絕對主張維持現狀。
2.虐童致死等重大違反人倫自然惡犯罪,維持死刑。
3.尊重同性伴侶事實,但,反對以法令明定同性婚姻。
4.檢討年金改革,維護退休軍公教人員尊嚴。
5.重建四維八德教育,校園向下紮根。
6.學費凍漲,學貸免息。
7.更新大甲殯儀館火化場老舊火化系統,拓寬聯外道路。
8.學校廚房燃料使用柴油與煤油,全部汰換為燃氣鍋爐,推動全面低碳無煙減敏校園。
9.保障勞工權益,維持一例一休的精神,但,調整為「異業異法」,推動一套兼顧彈性與保障的勞動法,重新找回和諧勞資關係。
10.提高老農年金及補助就醫,保障農民生活及生命、健康權。
11.全面清查貧困榮民、榮眷、老農以及勞工,做好生活照顧與輔導。
12.提高幼托補助,公立幼兒園免抽籤,減少家長負擔。
13.推動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3年,從4歲開始,小班、中班、大班。
14.推動生育及不孕補助,解決少子化危機。
15.設立青年及銀髮社會住宅。
16.廣設平價長照機構,照顧老弱身障人士。
17.設立新住民委員會,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照顧其新住民子女教育及就業。
18.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19.青年學子返鄉探親交通補助及偏遠地區返鄉就業加給,減少人口外移與老化。
20.厚植台灣經濟,制定專法支援台商建立海外產業聚落;鼓勵新創研發,扶植新創產業;持續用力推動簽署CPTPP及RCEP等區域經濟協議。
21.推動實質人民參與的陪審制度,加速司法改革。
22.推動自主安樂死立法。
23.推動農業產銷互聯網。
24.閒置學校、公園、空地,闢建停車場。
25.火車站、港口、客運等公共運輸站,普設腳踏車、電動機車等節能減碳交通接駁工具。
26.老街、市場,廣設停車場。
27.老街再造,老舊市場改建為具有地方特色觀光市場。
28.修法杜絕以刑逼民等不當方式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保護單親家庭及未成年子女,避免成為父母爭奪監護權下之犧牲者及耗費司法資源 。
29.文官取才管道多元化,除現行國家考試外,另增加其他任官方式。
30.海線鐵路(大甲-清水-沙鹿)雙軌高架化。
31.國道3號大甲交流道建構分流東西向快速道路,經大甲東、大安,連接西濱快速道路。
32.正視鐵砧山、鰲峰山北側崩塌嚴重問題,全面檢視、徹底解決。
33.西濱快速道路增設苑里交流道。
34.終結藍綠惡鬥,打破藍綠政黨壟斷,政黨票門檻從5%降到3%;領取政黨補助款門檻從目前3%調降至1.5%。
https://youtu.be/JZ2w5BWxzyY
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會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公民社會的蓬勃發展,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石,這部威權時期遺留下來的【人民團體法】,不僅是過時且不利人民組織結社的法令,而各種表揚或扶植機制背後,總有政治操作的痕機。如要真能彰顯【公民與政治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權利,早該另立新法。其中人團法規定發起人年齡需滿20歲,且尚需30位發起人,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有六萬多個人民團體,青年組織卻佔比不到1%的慘況,如此法令要如何激勵青年的社會參與?
而荒謬的是,昨日內政部召開【社會團體法】立法研商會議,卻只找了12個績優社會團體參加,如果連收集法令意見都還需要門檻限制,何需鼓勵人民結社?好佳在,昨日非績優團體自主前往會議現場抗議,這才是公民社會的監督力量!
(摘)民團不滿限定「績優團體」才可與會
內政部擬訂定《社會團體法》,取代長期被認為是威權遺緒、箝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現行《人民團體法》,然而卻被民團質疑修法的說明會未公開透明,只開放「績優團體」與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人團法》修法是好事,但今日的會議內政部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等十二個「全國性績優團體」與會,直到台權會表達抗議,才表示歡迎「非績優」團體入場,質疑內政部眼中的「績優團體」其實就是不會跟政府唱反調的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也認為,內政部的做法就像是老師說要修改班規,卻找一群遵守班規的模範生來開會,其他抵抗班規的學生都被排除在外,然而正因場外的民團不是「守規矩的績優團體」,才最清楚《人團法》對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箝制和限制,但內政部卻不重視他們的修法意見。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楊書瑋認為,《人團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長必須由理事或常務理事互推選出,不能由所有會員一同選出,這個規定既不合理,也不民主。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莊棋銘提到,《人團法》規定團體發起人要有三十人、要求會員大會參與人數需過半,這對他們這類成員偏少、行動不便的身障團體都有困難。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吳政哲則不滿《人團法》規定年滿二十才能組織人民團體,認為這是侵害青年的參政權利。
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會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
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
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
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
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By 蔡秀男 醫師/法律碩士
校護可不可以換藥?
這些實務爭議終究上了媒體版面!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障學校護理師免於觸法?多年來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如何不要再讓校護無所適從?
希望協調改革後,教育部的規範,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有媒體報導「超扯! 校護不得幫學生換藥?」,衛福部醫事司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
教育部4日澄清,並未發文禁止學校護理人員幫學生換藥。近日會將衛福部去年12月的最新回文儘速發給各校參考。
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表示,雖然衛福部、教育部皆稱沒發公文,但其實每一所學校在幾年前都收過與用藥相關的公文,還有立委為此爭議召開過協調會,爭議一直都在。讓校護為難的關鍵是被列為指示用藥的優碘及食鹽水,且問題至今依舊沒解決。
依據媒體報導,教育部依照衛生署6年前函文,要求各學校校護,在沒有醫師處方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根據《醫師法》第28條,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規定,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全國校護大嘆「為難」!不少校護大為反彈,無所適從。
教育部綜規司表示,5年前發函通令各校應依法執行業務,也就是依照醫囑給予學生藥物及外傷換藥,但第一線校護確實有執行困難的問題,不但校護反彈,家長、學生也都不滿!
因此,2016年八月才在校護會議中又重提此事,但為避免違法,仍要求學校配合辦理。2016年8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在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筆者曾於2015及2016年,受邀至教育部之校護研討會演講:《學校衛生業務法律面面觀:校園案例法律分析》、《校園一般常用藥品之法律詮釋與澄疑》、《學校護理VS職業護理-專業光環下被分裂的學校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專題演講》。
連續兩年,傾聽不少全國校護朋友的心聲與實務困難,即提醒:「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不要讓校護再無所適從!」
當時,曾公開建議,教育部函釋,應該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
有關換藥與用藥爭議,校護之專業實務與法規義務,建議爭點整理如下:
1. 緊急下,一般外傷傷口:
校護依其護理專業,得幫助學生進行傷口處置,進行必要之緊急處置,通報,後送醫療機構。
2. 非緊急,手術後傷口:
家長與學生,需配合醫師醫囑追蹤,自我健康照顧義務,學生仍需醫師診視追蹤為宜。校護若無醫囑,不宜為之,若出現感染或併發症,校護可能須面對法律責任,沒有法規保護校護。
3. 特殊狀況,有醫囑下:
實務上不多,得依醫囑換藥,注射胰島素。(100年爭議之源起。)
至於,優碘,生理食鹽水,不能「用」?
恐怕,教育部又誤解「指示用藥」法規了!
依據《藥事法》第8條,
「指示用藥」,不用醫師診斷處方,不能亂「賣」,並非不能「用」!
校護,老師,校長,家長...
「用」以擦藥,換藥,本來就不違法!
法規上,除了醫療輔助之行為,換藥與緊急傷病照顧,也是校護的專業,有相關的法律保護規範。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此外,緊急狀況下,依《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緊急傷病處理也是校護的專業,依《學校衛生法》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其實,辛苦的校護不是閒閒沒事幹,她們都過勞了!
校護要承擔緊急救護、學生傷害與疾病之護理評估與照顧、緊急傷病之危機管理、校園安全之危機處理、健康促進與醫藥衛生教育。
在《學校衛生法》上有相關責任,如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等。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上,也有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業務。
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訓練課程,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等。
面對這次換藥爭議,如何危機處理?
台灣教育界也要學習全方位危機管理術(TDM & TCM,total solution dispute management、Teamwork Care Mediation):
1. 全面關懷: 學生,校護,學校。
2. 爭點整理: 實務,法規,制度。
3. 溝通善解: 傾聽,公告,媒體。
4. 共創多贏: 協調,定調,改革。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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