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圖活動得獎名單出爐啦/
恭喜得獎粉絲,獲得LINE超值好禮!
#注意事項
(一) 用戶因任何理由封鎖本行帳號將排除活動。
(二) 中獎名單將於本活動網站公佈,活動獎品以寄送的實物為準,中獎獎項不得要求更換規格、恕不折現,且不得補貼現金或兌換其他贈品。
(三) 主辦單位將於9月辦理抽獎活動,並以LINE訊息與電話通知頭獎中獎者,確認前往領獎的營業單位。
(四) 頭獎中獎者須於本行通知後一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正本前往指定領獎之營業單位填寫「領奬簽收單」後始得領取獎品,中獎者逾期限未前往、不繳交機會中獎稅金或不接受開立扣繳憑單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中獎者同意主辦單位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五) 頭獎中獎人如因提供資料缺漏、資料不符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通知中獎人,視同自願放棄中獎及領獎資格,將不另行通知及補寄獎品,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六) 特獎中獎者本行將於9月底前將獎項寄出,不再另行通知,如因提供資料缺漏、資料不符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通知中獎人,視同自願放棄中獎及領獎資格,將不另行通知及補寄獎品,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七) 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或錯誤填載,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得請求民、刑事損害及訴追之責。如因資料不全或錯誤,致無法通知活動相關訊息或送達獎品者,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八)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價值在新臺幣1,001元以上者,需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所得。中獎價值在新臺幣20,001元以上者,得獎者依法需先繳交1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得獎者若非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籍之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得獎者所得之金額,須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且需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得獎者若為未成年人,應檢附戶籍謄本並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得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且不得異議。參加者因參加本活動而須支付任何稅捐,皆為參加者之法定義務,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前述稅捐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九)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已充分知悉且同意,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主辦/執行單位僅於本次活動範圍內使用,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得獎者同意中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 。
(十)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使參加者所得獎、登錄、寄出之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本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十一) 本活動之抽獎資格、中獎紀錄均以本行電腦系統紀錄為準,本行有權檢視各項交易、抽獎及相關紀錄,若參加者有違反活動注意事項、利用程式惡意影響活動結果或任何破壞公平性或任何非法行為,本行有權取消參加抽獎及中獎資格之權利。
(十二) 活動係由本行舉辦,相關商品公司並非本項活動贊助商,亦未以任何形式參加本活動。
(十三) 本行保留修正、暫停與終止本活動,及審核本活動參加者、中獎人與領獎人資格之權利。
(十四)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之公告及活動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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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定義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Joe:「房地合一稅用五年期限的話,殺傷力真的蠻大的,35~45%的稅率,我寧可去投資股票,還不用處理一堆行政管理,省事多了。」
台灣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稅2.0,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從2年拉長為5年,境內營利事業則比照個人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也預計訂定日出條款降低相關衝擊,但實際上路時間是否回溯將由行政院訂定,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有助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為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是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另外若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則為20%。
這次修法,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若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稅率為35%。
另外,修法也將法人納入。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法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310033
中華民國境內定義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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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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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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