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關心立委蔡適應被媒體傳出辦公室同仁受賄疑雲,而遭提告自訴的基隆市議員呂美玲、張淵翔及韓世昱,今到基隆地方法院出庭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整件事是基於公眾利益,對於民眾關心的公共議題提出質疑,是議員的職責與本分,不會因為對方採取訴訟干擾的手段而退卻,反而樂見透過司法程序釐清民眾的疑問,並再次呼籲蔡適應別再閃躲逃避,勇敢站出來向基隆民眾清楚說明,其辦公室收賄疑雲的真相到底為何。
市議員呂美玲表示,整件事情起因是TVBS報導,基隆立委蔡適應辦公室黃姓助理有向廠商索賄的疑雲,這自然必須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而今天他們三位代表民眾針對報導內容表達評論以及提出質疑,蔡適應辦公室竟然連這樣的基本法律素養都沒有,如果真認為是被誣陷抹黑,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大可去告惡意爆料的物流公司副總,或報導此案的TVBS以正視聽,但卻反過來告提出質疑關心真相的人,如此消耗司法資源,只圖模糊事實焦點,動機為何不免讓人更加啟人疑竇。
韓世昱也進一步表示,從TVBS報導後,蔡適應辦公室第一時間否認有黃姓助理的存在,但今天本案的黃姓自訴人,就是明報導中的黃姓助理,確實是蔡適應的助理之外,甚至還是他國會辦公室的主任;另外在相關資料一一出現後,被指涉參與其中的民進黨中執委也確有其人。從蔡適應關於本案對外的所有言行看來,很明顯就是一直在說謊、在圓謊,如果事實並非報導那樣有不法情事,那為何說法一變再變,始終不敢直接面對媒體採訪,只有心虛的人才會如此。
張淵翔最後則是提出幾點疑問,今天的訴訟是「自訴」案件,表示這個訴訟是不會有檢察官參與證據的調查,身為當事人的他很好奇,為何蔡適應辦公室為何不向地檢署按鈴申告,由檢調介入調查所有的事證,這樣不是更有利于案件真相的釐清嗎?難道是想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還是其實是害怕一但檢調節入調查後,某些不能曝光的證據被檢調查獲?所以才採自訴程序,試圖透過訴訟進行干擾?
最後,三人同聲表達無懼訴訟的干擾,樂見透過司法還圓事實真相,並呼籲蔡適應像個有擔當的男人,主動出面解釋相關疑問,不要只敢躲在銀幕後發文自打嘴巴,別忘了廉潔是政治人物的基本要求。
主任檢察官職責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振民教授談:
“一國兩制”與香港國安立法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人權自由和高度自治的克減,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一、關於“一國兩制”的謊言與真相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國家立法形式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5.28決定”),明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大原則問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開展立法,對近年來發生在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懲治,並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建構相關執行機制。香港很多市民用“期盼已久”、“早該如此”來表達對中央這一重大舉措的贊同和支持。但是,那些逢中必反的人及其背後的敵對勢力一如既往,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立即定性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和“一國一制”的開始,是“香港的末日”。
對於這些謬論,大家是否耳熟能詳,似曾相識?香港回歸20多年來,類似謊言、謬論一直充斥香港社會,長期系統性地主導香港輿論。1997年香港回歸之時,有西方媒體預言香港將死;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行使憲制權力,“釋法”解決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居港權問題,他們說“香港完了”;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人大釋法”,都有人聲稱香港又要完了,法治又要滅亡;2003年特區開展第23條立法,他們誤導廣大市民,聲稱如果立法就是末日來臨,很多人為此而上街;特區政府推行德育和國民教育科,糾正香港教科書對祖國歷史的人為歪曲和不客觀敘述,他們又把這樣的謊話再說一遍,很多人又被傳說中的“一國一制”嚇倒而上街;2014-2015年國家兌現承諾,嚴格按照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框架推動他們“孜孜以求”的普選,結果他們說不符合“國際標準”,基本法定了也不算數,於是非法“佔中”長達79天;2017年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那可不得了,“一國一制”入港,內地來執法,損害高度自治,末日又到了!國歌法本地立法千萬不能搞,這是“洗腦”、內地化,破壞“一國兩制”;一直到去年“修例風波”,他們對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普通司法協助的污蔑、抹黑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程度,可以說創造了世界造謠撒謊紀錄,很多人真的相信這部法律一旦通過,所有港人都有可能被送到內地受審,由此發生震驚中外的香港“己亥之亂”。
二十多年來,香港就這麼一路被恐嚇欺騙,被各種無休無止的謊言和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生活在各種各樣的歪理邪說之中。然而,事實一再證明,每一次香港不僅都沒死,從未實行“一國一制”,從沒內地化,相反都是“一國兩制”的鞏固、深化和細化。今日香港依然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區域,遠遠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當然也遠遠高於回歸以前的香港。這是不爭的事實和真相!儘管謊言最終不攻自破,真相終究大白天下,然而謊言給香港造成的損失有很多卻已無可挽回,特別可惜的是那些被蒙騙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及其家庭!
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按照他們的邏輯這更不得了,接下來的謊言、謠言、歪理、抹黑將更加“精彩紛呈”,大家拭目以待這次他們如何表演。只是這次我們是否還要上當受騙,“配合”他們表演嗎?
二、什麼是“一國一制”
既然有人動輒說中央要搞“一國一制”,那我們看看如果真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實行“一國一制”,情況又會是怎麼樣?“一國一制”的情景如何?
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世界各國實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實行“一國兩制”只是例外,用“絕無僅有”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無論聯邦制或者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國家事務,屬于聯邦或者中央事權,由聯邦或者中央直接負責,地方配合執行。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有30多部,全都由美國國會制定、在全美實施,各州無權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案件管轄權歸聯邦,執法機關是聯邦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負責提起國家安全公訴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是聯邦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能配合協助。
在單一制國家更是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職責,有關案件由中央管轄,地方只能配合。例如,英國不僅在本土,而且在其海外殖民地以及佔領他國的領土上,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都實行“一國一制”,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負責。當年港英政府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政治部就直接隸屬於英國國家安全機關。
有人說,在處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我們為什麼不“學習”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向他們“看齊”?的確,我們有權在國家安全領域實行“一國一制”,這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假設我們真的實行“一國一制”,情況會變得非常簡單:國家安全事務既然是中央事權,那就由中央直接負責,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分裂國家法》、《外商投資法》、《密碼法》、《宗教事務條例》等等全部適用於香港;中央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有權在香港執行這些法律,直接辦理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只需配合即可。
然而,中央有權但沒有這樣做,而是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破天荒也實行“一國兩制”。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要“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上同樣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搖。建議大家一字一句認真閱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從中體會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堅決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和恒心,分清楚什麼才是“一國一制”,什麼是“一國兩制”,不要聽信那些歪理、謠言和抹黑。
試問,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美英等國何曾授權一個地方政權“一國兩制”,讓一個地區自行立法、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自己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來沒有實行過“一國兩制”,有什麼資格給中國香港的“一國兩制”下定義,指責我們不符合“高度自治”的標準?
三、“一國兩制”方針的運用
從當年基本法起草制定到這次全國人大“5.28決定”,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中央的邏輯思路一以貫之、清晰明確。
第一,必須體現“一國”原則,滿足“一國”的底線要求。無論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或者我們的“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聯邦)事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這一點沒有分別。因此,中央具有無可置疑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權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最高和最終的責任,這是“一國”原則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23條的有限授權立法,絕對不能無限解讀為中央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相關管理責任都交給了香港特區。在憲法和基本法上,中央從來沒有喪失或者放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會回避自己最高的憲制責任,有權直接行使相關權力。從當年起草制定基本法到今天,這一點從未改變,也不會改變。
第二,中央享有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並進行有關立法的權力。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明確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裡的“制度”當然包括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從中國憲法來看,基本法首先是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捍衛“一國”的法律,這是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是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章立制的範例。
第三,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事務。這包括根據基本法中央直接負責涉及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還有涉及台灣的事務。如果留意中央公布實施的香港中聯辦“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項明確香港中聯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台事務”,說明“有關涉台事務”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這些當然都屬於國家安全事項,由中央直接負責,特區支持配合。
第四,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甚至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香港特區。這包括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七個領域開展立法;20多年來國家安全案件交由特區負責辦理;中央允許香港通過自己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來維護國家安全,只要能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用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不管白貓黑貓,能夠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兄弟省區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使命一樣,目標任務相同,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方法維護國家安全,達到同樣的目的。這些都是“兩制”原則的體現。當然,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特殊性,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時,應該接受中央的指導監督。
按照上述“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處理什麼問題,不處理什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首先,要明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基本法已經明確解決了的問題,比如高度自治的問題、涉港外交、防務問題等都已經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那就繼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基本法賦予香港所有高度自治權都不受國安立法影響,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對所有居民的平等保護不變,香港繼續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經濟體,對全世界開放不變,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化營商平台不變。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居民權利自由的所有條款繼續有效。普通法不變,法治和司法獨立不變,香港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仍然享有完全的管轄權包括終審權,繼續按照普通法處理所有這些案件。國安立法也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現在怎麼辦還怎麼辦,不受國安立法影響。因此,國安立法與廣大香港居民真的很遠,一個普通居民、普通商人真的很難觸及國家安全問題,更不要說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廣大居民盡可放心。最終受影響的真的是極少數,少而又少。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法律對國家安全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可以隨意擴大。這次國安立法更不會例外。
那麼,國安立法要處理或者解決什麼問題呢?我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及其常委會立法要處理當年制定基本法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基本法裡邊確實找不到“國家安全”這四個字,但國家安全的內容是有的,大的原則方向也有,但具體事權劃分沒有明確。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這次立法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明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最大、最終的責任,要兜底,但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還是賦予香港特區,繼續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作用,繼續完成第23條立法,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機制。歸根結底,中央還是信任自己的香港,香港也要對得起中央這份沉甸甸的信任、重托和厚愛。
至於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權特別是管轄權如何界定,案件辦理如何分工,相關機制如何運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具體規定。
上述這些內容基本法本來就沒有明確規定,甚至是完全空白,況且整個立法又是由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其授權共同完成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違反基本法,是對基本法的必要補充和發展完善,不僅不會取代基本法,反而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重大舉措。基本法仍然是國家憲法之下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都要堅決貫徹實施的香港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
四、香港國安立法必要而緊迫
必須指出,現在全世界只有香港一地還沒有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課早晚要補。如果三十年前制定基本法時沒有明確解決的話,這次立法(“決定”+“立法”)必須解決,不能再拖。
如果我們把世界各國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的話,美英等西方國家屬於高等級,特別是美國追求絕對安全,標準最高。我相信,香港國家安全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即便這樣的國安立法,還有人擔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試問紐約頂格適用全球最高標準的國安法律,倫敦、新加坡也要嚴格得多,這影響三地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了嗎?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大大削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發揮。還有人擔心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律導致香港內地化,這也完全不能成立,“一國兩制”沒有變,基本法沒有動,高度自治依然存在,香港怎麼內地化?正是因為長期沒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才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國安立法絕對有利於促進“一國兩制”恢復常態、行穩致遠。
回歸23年以來,中央把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了特區,很少就此立法、釋法,但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長期殘缺不全,本地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使得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處於“不設防”狀態,不僅把自己逼到“萬丈深淵”的邊緣,而且成為全國安全巨大的漏洞和短板,風險不斷,危害日深,不僅亂了自己,害了自己,也嚴重危害全國安全。在可預見的未來,靠香港自身力量也很難改變這種狀況。況且,國家安全往往超出任何地方政權的權能範圍,地方很難把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完全由香港特區自己負責,不現實,不科學,也不公平。
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嚴重困境、窒礙難行之際,在我國家安全遭遇重大、清晰、現實威脅並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30年前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構——全國人大再次出手通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5.28決定”,並授權其常委會具體立法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行機制漏洞,既有無可置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具有堅實、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有了20多年與謊言做鬥爭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修例風波”慘痛的教訓,這次我們一定會擦亮眼睛,運用智慧,不再被謠言煽惑,不再被歪理誤導,不再被恐嚇嚇倒!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為了香港年輕人的明天和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和民族偉大復興,全力支持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作者係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轉載自香港《紫荊》雜誌
2020年7月號
主任檢察官職責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圖片擷取自 鳴人堂 〈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http://bit.ly/2XZwYDk
本粉專與我的個人社群軟體收到一些警職人員來訊與留言討論,告知我們〈上命下不從〉這篇文章,在這一週於警界獲得意料之外的關注,也有為數不少的高層主管表示認同文中幾位主角員警的作為,有主管在會議場合提及,也有通傳在整個單位轉發。
我從來都不需要「點閱率」,因為這並不會讓我增加額外收入,鳴人堂有其嚴格的審稿與專業的編輯校對機制,每篇文章的稿費也是固定的,稿費對我而言也不是重點,(只要有留學經驗的同學都知道,寫稿其實必須付出很多精力,也無法支撐我的國外留學生活)。
寫作對我而言,只是期許自己在法律領域的論文與報告之外,嘗試以普及文學的寫作手法,來進行理想的持續呼籲而已。
我想要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談一下這篇文章引發的一些後續現象以及個人想法:
1. 執法者的價值:
有警職人員跟我說,這篇文章讓幾位抗命員警的行為在警界「爆紅」,「比什麼績效戰神、績優員警拍帥哥美女照還要更加勵志」。
這篇文章在警界的意外關注,我認為意義不是點閱率、也不是我的寫作文筆,而是內文中的幾個主角--多數人內心那方良善之地都認為,公務員不應該服從違法的命令--因此將「拒絕違法命令」當成值得轉傳稱頌的「美德」。
這更證明了 #每個人內心都有理想的火花存在,只是在醬缸中,習慣了臭氣,就忘記了初心。
大家都知道,這幾年來,拜某個大警官和他的子弟兵之賜,綜藝化與廣告化的「愛與鐵血」大戲、績效與獎金、帥哥美女牌的看板彷彿成為警界追求的「榮譽」,很多默默付出、不敢違法也不敢譁眾取寵的隊長、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與警員等感到忿忿不平——難道只有拿命來爭功獎和作秀才是執法者的價值嗎?
在這篇文章後,我希望大家想想:為什麼有不少警官和員警告訴我,這個平鋪直敘、沒有聳動標題的文章,比帥哥美女照片、獎金、績效還要「勵志」?為什麼有(副)分局長發訊息給我,說要分享?
這是不是正呼應我之前講的,人活著總有比權力慾望與金錢富貴更重要的目的,警察不是像追求胡蘿蔔(績效獎金)的兔子?
2. 依法,才是大家內心良善之地認為的「美德」:
打從前年7月底執行那件斬手騙票案、到去年我將新北6位「騙票」員警起訴後,警界有一些對我不滿的聲浪,甚至還有警官跑去跟我的指導教授罵我(殊不知,他們這點反而會讓學術界的學者、研究生感到無言),
但就我所知,警界內部意見是分歧的,有不少警職人員告訴我:「多數人都知道對錯啦,也知道檢察官的職責,只是在那個體系內,我們的教育就是『警察就要挺警察』。」
在新北地院 #斬手騙票有罪判決 、 #中和FIFA踹頭案、 #三重拳擊毆打嫌疑人、 #萬華拳擊足球綜藝逮捕術案 後,這幾個月,我和幾位朋友在這個粉專、個人臉書都有進行一系列的討論,鳴人堂除了一系列的文稿外,「鳴人放送」有一期也邀我遠距連線討論這個話題:〈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而這個網路廣播節目並沒有酬勞,臉書發文除了得罪人外,也沒有任何好處,但我樂於探討這樣的議題,為什麼?
因為我始終相信文字的力量,也願意相信在權力與現實中迷失的人們,內心存在一方保留初衷之地。
為什麼我敢罵?也想罵?因為 #還有期待。如果有一天,我懶得罵我國的政治現狀、批判檢察體系、警察體系、扭曲的「檢警關係」文化時,那就代表我對於這些公務體系的腐敗澈底失望,不再抱持任何可以走向與理論合致之路的期待。
但為什麼我還是想罵、還是有期待?
如今,大家應該重新思考一下:當自己在喊「體系中的無奈」時,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抗命不服從、在司法程序中當證人說實話?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把官位與前途視若無物?
當然,我不是說丟出辭呈(我知道自己是「任性」的,不過我向來隨心所欲慣了,何況檢察官這工作對我而言也從來都不是我所在乎的),而是說公務員擁有的保障比其他私人企業多得多了,到底在怕什麼?
一個人一生需要的金錢與物質是有限的,到底是在貪圖什麼?
3. 司法文書其實也是史官之筆
也有學長感嘆:「沒想到向來不被媒體重視的認罪給緩刑的一審審查庭判決,竟然有這樣堪稱典範的故事。」
審查庭案量大,都是認罪且事證明確的判決,在如今排山倒海的訴訟洪潮(Verfahrensflut)下,既然被告坦承,法院就不會針對細節做推敲琢磨與描述,所以這個判決當然不會鉅細靡遺探討派出所副所長違法命令、員警抗命的詳盡過程。
但其實大家仔細看一審判決中的兩段文字:
「無視 #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 員警逮捕告訴人」、「違反 #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 #公權力蒙羞」。
只要了解警界那套階層、僵化上命下從文化的人都知道,「勸阻」絕對不會是由上而下的「命令」,而是下對上的作為,所以很明顯,這件案件的背後,是有下屬的「勸阻」。
而事實欄中,逮捕通知書為什麼不是基層員警蓋章,而是副所長自己蓋章?這也很清楚可以琢磨出端倪。
當然,這篇文章的素材除了從判決中琢磨外,也是有各方消息來源的求證,但是整篇文章所提到的內容,都可以與判決中那幾段看似輕描淡寫的文句做呼應。
刑事判決,除了是司法對於違反刑事法事實的確認以及國家刑罰權的彰顯外,在這種案件,也是對於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宣示。此外,何嘗不是一種「史官之筆」?
此外,更要提醒的是,檢方體系中有一派的教育是「書類不重要」,這種說法不算錯,對偵查檢察官而言,比起字句的精雕細琢,證據與事實的鞏固最重要。
然而,檢察官也應該注意到,所有司法文書與卷宗,除了代表的是刑事訴訟的活動過程外,也是歷史紀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檢察體系的那套階級制(Hierarchie)的各類指令,特別是像那種阻擋書類、不給起訴、衝去檢察官辦公室要求「聲押」的可疑「指令」,應該貫徹法律的要求,以書面行使的原因——高檢署、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掌握了權力,那就要能經得起 #史官之筆 的考驗。
你敢做、檢察署就敢將你的命令內容記錄存檔、司法文書就敢寫、司法人員就敢依法偵查與判決、媒體與法律人更敢報導與評論——這才是對於當代公務人員的最大警惕。
你得到了一世的榮華,但人的壽命與權力終有窮盡,在你下台或身死後,將遭受永恆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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