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戰屢敗履敗還是硬要戰然後又敗❌📖📖📖
白話文就是一直提一直輸一直提一直輸
而且被駁回還跟第一次一樣的理由
韓國瑜跟他的律師到底要鬧多久?🤷♀️🤷♂️
駁回理由
(一)聲請人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就跟你說 #不可以跳過訴願❌
韓國瑜跟上次一模一樣又在訴願隔天就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
法院認為韓國瑜的律師雖然幫他主張說有時間上急迫性
然後自己說訴願機關一定會怠惰 一定會救濟不及
但會搞到這麼趕根本就是韓國瑜跟律師自己延宕造成的
所以欠缺必要性 予以駁回
(二)本院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有限時間內,針對應實質審理的爭執,難以遽認有聲請人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白話文就是法院認為就選罷法第75條第1項的解釋,罷韓陣營的說法比較有道理
「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並沒有說未滿一年不能開始連署。
再白話一點就是「罷免連署沒有偷跑」
(三)聲請人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使其遭違法罷免,將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定停止執行的要件:
法院認為罷免案都還沒有投票咧,韓市長怎麼就說罷免案會對他造成損害咧?
法院就直接說啦「僅屬其個人臆測罷免案投票結果通過所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而不是其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
就是你韓市長自己覺得會被罷免成功那只是你的臆測啦(雖然很可能成真科科)不能說是什麼實質損害
(四)聲請人另主張原處分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則不是聲請人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自難據以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主張什麼什麼人事權會暫時遭凍結,法院認為那不甘你韓國瑜的權利也無涉個人私益,不能作為聲請理由
總而言之還是請韓市長面對現實
不要再白花錢給律師去抗告了好嗎
主觀公權利 要件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法】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短評:
這就是我們一直對於最高行99.6(四)決的討論重點,感到不解的地方。
因為,如果你的訴訟聲明,本來就是要打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的時候,那個行政機關的否准決定是不是要定性成行政處分,其實一點都不重要阿,因為你又不是要提撤銷訴訟。
按照這個判決要旨,去對照最高行99.6(四)決的問題,人民聲明的目的是要作成一個裁罰處分,訴訟類型是第五條,結果最高行一直想討論「機關否准函覆之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根本搞錯重點了...因為最後面函覆是或不是行政處分,你提的第五條訴訟還是要去個案判斷人民有請求機關作成裁罰處分的主觀公權利。
Quote
"按就人民依法申請而開始行政程序之案件,無論行政機關係根本未予置理 、或係作成否准行政處分、或係不斷以退件或命補正或其他方式而未直接 表示准駁,祇要人民已依法提起訴願而未獲救濟,均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 濟。且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 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或訴願決定撤銷,其 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具 一體性,不可分割。又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且未獲滿足固為課予義務訴訟之 實體判決要件,惟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 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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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申論題】103司三檢事官、調查局行政法
第二題幾年前的「觀音工業區案」出現考點,但現在因為先前的食用油案(富味鄉食品),又重現江湖!
第三題後面的補償物考點有深度。事實上我覺得超難,簡直是考土徵條例的判決!
第四題考主觀公權利的判斷流程;還有這幾年常考的「檢舉達人」搭配「鼎王案」來考
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21126/34665593/
103司三檢事官
一、處分廢止之要件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103司三檢事官第一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得予以廢止?又那些情況下,廢止行政處分,將會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請舉例說明之。(25分)【103司三檢事官第一題**】
二、不法利得追繳之要件與法理(103司三檢事官第二題)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在何種情況下,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之限制另行裁罰追繳不法利得?其法理及法條依據為何?請舉例說明之。(25分)【103司三檢事官第二題****】
三、信賴不值得保護、土地徵收作物之補償(103司三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程序法規定,在那些情況下。人民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請舉例說明之。又土地被徵收可以請求補償土地上之作物,在公告徵收前,所種植的作物是否應予補償?又在公告徵收後,再行依從來的使用而播種稻米,徵收機關是否應予補償?(25分)
【103司三檢事官第三題****】
四、主觀公權利之判斷、檢舉達人之請求權(103司三檢事官第四題)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請問如何判斷人民所主張的法律地位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又請問甲之鄰居開設餐廳,生意鼎盛,但廚房油煙味燻得甲受不了。假如該餐廳確實偶有排放廚房廢氣不合格之時,請問甲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勒令該餐廳「歇業」?(25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制污染行為。
第三項(略)
第60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103司三檢事官第四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