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高教研發能量是振興經濟之鑰(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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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商Gilead的「瑞德西韋」藥物在治療COVID-19肺炎臨床實驗上傳出好消息,無疑是對全球因疫情影響陷入經濟海嘯中的無助和恐懼,帶來一線曙光。疫情期間我官民合作的「防疫奇蹟」已受到國際肯定,相信未來也可共度經濟難關。除了應急的紓困外,現階段政府和民間更應集思廣益,推出有力的振興經濟政策。
吾人認為釋放高教研發能量是振興經濟之鑰。早在1973年第一次能源危機時,當時政府就掌握此要點,在交大、清大所在的新竹設立工研院及科學工業園區,冀望發揮產學研發能量,創造全新的半導體產業,以突破經濟困境。此項前瞻性的政策為爾後40多年的台灣經濟奠立了厚實的基礎:有全球稱羨的最完整半導體供應鏈。
在目前台商回台投資風潮、全球對台在防疫表現和產品的信賴衍生的友好關係等有力條件下,展望未來台灣在生技醫藥產業、5G的建設與運用(包括智慧製造、智慧城市、遠距醫療和遠距教育等)、電動車、無人機和新興數位商業模式等高科技產業,都有極大的發展潛力,正是需要學界鼎力相助,再創產學雙贏的關鍵時刻。
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上任後陸續推動「五加二」產業政策,雖有一些成效,但囿於表象的「大學自主」,並未深入了解並解決公私立大學的諸多問題,以致無法發揮更大研究能量,帶動周邊產業聚落發展。呼籲蔡總統和新內閣應以釋出高教研發能量為振興經濟的最核心目標,進行高教改革,立委們也應發揮監督功能和修改不適法規,以引導高教發揮應有之適性揚才與研究能量,協助產業發展,才能再創經濟奇蹟。建議如下:
大學推產學法人化
(一) 鼓勵學研機構進行國際合作,善用海外資源及人脈。為因應全球對檢測和治療COVID-19肺炎產品的強大需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已決定建置「新型冠狀病毒篩檢及分析技術支援平台」,透過產學研合作來整合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專業能量,積極開發檢測試劑、疫苗與治療藥物,值得肯定。我們有優異的醫師團隊和極具全球競爭力的資通訊業者,政府更應積極促成他們和國際大廠、海外華人科學家的跨國跨領域合作,相信不久的將來定能傳出佳績。
(二) 擴大推動價創計畫,鼓勵學者創業。
過去3年多來政府鼓勵學者創新創業,以價創計畫經費補助及專業團隊輔導,協助產官學界籌組創業團隊,將具有商業價值之創新技術進行商轉。此政策不僅可降低年金改革對大學教授的不利衝擊,更可吸引優秀師生團隊投入頂尖研究,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目前科技部已累計成立15公司並完成募資16多億元,商業估值已達37多億元,成效良好,值得擴大推動。
(三) 鼓勵產學合作,推動產學法人化。
目前大學採主計一條鞭,主計人員多持防弊重於興利的思維,使大學產學合作效益的發揮受到阻礙。大學除可推動產學法人化,亦可依現行《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3條,民間捐款和產學合作等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以興利角度成立專責收支之附屬單位,比照法人如工研院依一般會計原則,放寬相關收支管理規定。除了給校方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外,其經費自給自足,以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學界,透過產學緊密合作,帶動產業聚落茁壯發展。
(四) 完善校務基金監督機制,大學永續經營的碁石 。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來源多元,除了政府補助預算,尚有各項研究補助與捐款等,如何透過內外部稽核等監督機制,確保經費有效管理運用是大學能否永續經營的基石。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以及第7條規定: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稽核室人員同時又隸屬於校長轄下,球員兼裁判,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近期媒體已數度披露校長涉嫌擅將校務基金挪為他用的弊案,而學生們則為宿舍修繕、研究生獎學金補助或課外活動經費等不足迭迭抱怨。校務基金的公開透明是資源有效利用和學術卓越的關鍵。每年校務基金動輒千億,校長們(例如校長協會等)應主動自清並對社會表明支持立法院盡速修此惡法,由師生校務代表參與監督。
提昇教部專業能力
(五) 開放教育部司長得自學界借調,提昇其專業領導能力。
自2007年以來高教司長多是教育行政出身的公務人員,不曾在大學任職。因此在缺乏高等教育專業與相關教研經驗下,高教司長無法了解公私立大學問題癥結和解方,更無足夠專業及前瞻格局來擘畫新政策,以因應新經濟時代所需的人才培育。因此呼籲立委們參考科技部組織,盡速修法讓高教司、技職司等司長亦得借調自學界合適人選,以領導高教及技職教育成為培育人才、引領新經濟發展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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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原因轉調至偏鄉國小,擔任小幹事一員並兼任主計及人事業務,
現職等(P06-07)「委5至薦7」,職編(A980210),一般行政職系(3101),目前為薦6....
依本縣(縣轄市)主計處令:.....異動類別:派兼(3501),
新職:XX縣OO鄉國民小學,幹事(1129),兼任會計員(1523).......
但最近翻到銓敘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8及20條,看完後,大驚!!
覺得現在的任用有違上述條例的第8及20條。
以下簡要摘錄如下:
第二章 主計機構之設置 第 8 條:
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市)標準之各機關,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辦理........三、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指派主計人員兼任
或兼辦。........五、由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商請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
主計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經指派負責兼任或兼辦
各該機關主計業務之人員,視同「主辦人員」......
第三章 主計人員之任用 第 20 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
「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
之任用資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並曾任主計
或審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曾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
職務之任用資格。
四、曾任主計職務二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綜上,...小的雖然是兼任,但應該也算是「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7」
但先前的職系「完全沒有」主計、會計職務任何相關經驗.....那第20條規定是屁嗎??
還是我誤解了,所以想請教一下大家,或專任人事希望可以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為了避免大家回答方向偏於情緒化,我刪了部分文字,
--> 只是想請問大家,就字面上解釋到底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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