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政院會拍板通過福利相關政策,增加產檢假想刺激生育率(小聲說(當了父親就會付清喔♡
我們來看看現行的產假相關規定吧!
🔻產假在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都有規定。
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在
❶分娩前後→ 產假8週
❷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週
而性別平等工作法更進一步規定
❸懷孕2~3個月流產→有產假1週
❹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5天
以上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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ʚ產假原則上是有薪假ɞ
如果你的年資在6個月以上,產假時還可以拿到全薪,如果年資未滿6個月,產假期間則是領半薪。
💥但如果是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並 #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給付薪資,因此 #雇主是可以不支薪。不過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不能藉此作出不利處分。
因此也會有人選擇小產時直接請普通病假,畢竟一年內不超過30天的病假是會支付半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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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產檢假 的部分,
今天(就剛剛)行政院敲定 #有薪產檢假從5天增為7天,
但這還需經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囉~
目前是預計今年7/1上路救救生育率
(但這時期懷孕好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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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 ❚ 指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
妊娠 ❚ aka懷孕,指胚胎或胎兒在女性體內孕育成長的過程。
流產 ❚ 指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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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令↯
https://reurl.cc/zbVKQQ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
https://reurl.cc/kV689x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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