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沒事嗎?】
「陳律師,為什麼XXX可以交保???他收錢欸!!!」
欸~先別急,其實 #交保 並不等於沒事,之所以會讓被告交保,是因為院檢認為被告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沒有 #串證、 #逃亡、 #重罪 等「羈押的必要性」,才會讓被告交保,用押錢來代替押人。
我們常聽到新聞說「一百萬交保」、「十萬交保」等等,其實就是繳擔保金給法院代替羈押的意思,這是因為在 #法律角度 來看, #羈押 是限制人身自由非常嚴重的事情,相對而言財產權比較輕,所以用押金來換取自由。
事實上,不論是羈押還是交保,目的都只是在確保被告會在冗長的審理期間到庭,而不是在論定被告是否有罪,真正要判定有沒有罪,還是要依靠法官來審判哦!
#又新法律小學堂
#奶爸律師
#陳又新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交保 等於 沒事 嗎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了通緝時效,貪污犯朱婉清光榮歸國開心宴客,請問:誰要負責?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誰是朱婉清?
連戰任行政院長時,以機要參事之職,任命朱婉清兼任行政院六組組長。1997年,連戰指派朱婉清擔任「中央廣播公司」董事長,在2000年卸任。
⛔朱婉清作了什麼事?
朱婉清任央廣董事長時,將政府給央廣遷建的1600萬公款,挪為私用,遭檢方以貪污罪傳喚後50萬元交保,隨即潛逃美國。
⛔為何朱婉清最後沒事?
➡️檢察官以「業務侵佔罪」(而非「貪污罪」)起訴朱婉清,該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十年的追訴權時效。
➡️也正因為如此,台北地方法院才會在2013年6月,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判決「免訴」。
⛔問題出在那裏?
➡️中央廣播電臺不是一般的民營電台,在1996年《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通過後,就是政府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有法定任務、董事會有法定職掌、經費來自政府、預算必須由立法院審議。
➡️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朱婉清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其犯罪行為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訴追。
➡️該條性質上為「重大貪污行為」,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不應適用十年的短期追訴權時效。
⛔為何要追究?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的免訴判決,法院部認同嗎?當初又是誰決定不對這個奇怪的免訴判決提起上訴?為什麼?
這絕非僅是「朱婉清是否要對其貪污行為負責」的問題,而是有非常嚴重的影響。
➡️因為,若司法機關認同如本文所分析,朱婉清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應該以「貪污罪」而非「業務侵佔罪」訴追,那當初是哪些人用如此巧妙的手法幫朱婉清「解套」?這個責任必須追究清楚!
➡️相反地,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政府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因此就其職務上的貪污行為,不構成貪污罪,那問題更大!無異為貪污行為等於開了一個大後門!法務部認同嗎?能夠不儘速推動修法把這個破洞補起來嗎?
請法務部公開回應這個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