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簽名不代表承認違規,且警員職務報告中也未提及劉女違規過程、事證不足,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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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異議單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臉中時系列 part.9】
沒想到這個系列,寫著寫著到了快十篇,先不管中時的報導到底有沒有人看,這已經是一種被謝大記者cue,我就好像該回一下的節奏了。
本次又是一個全篇每段都很值得點評回應的經典之作,且謝大記者看起來的確跟機車族有仇,我們在頭份每爭取一個地方他就寫,不說是電子報我還以為是個版了。接下來就從報導第一段開始:
1. 新聞內容:
「苗栗縣政府推動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近日踏出第1步,縣府工務處利用苗124線中正路重鋪柏油機會,將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標誌及路口機車2段式左轉標誌全面撤除,已贏得綠營民代及年輕機車族鼓掌叫好,未來將逐步擴大範圍,領風氣之先,成為國內首個全面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的縣市。」
回應:沒有全面撤除啦,只有124線上數十個的其中三個而已,要全面撤除我當然鼓掌叫好啊,至於「國內首個全面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的縣市」,這是在幻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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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聞內容:
「國內實施機車2段式左轉已有近20年經驗,當初就是以安全考量,將汽、機車分流為出發點,苗栗縣政府推翻安全考量,完全以機車族路權及便利為依歸,逐步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措施,成效將讓人拭目以待。」
回應:謝大記者扣縣府不顧人民安全的帽子,工務處若覺得冤枉建議提告。同時,本段謝大記者也承認車速分流是顧及之機車路權並提昇便利性。而安全性的問題邏輯很好判斷,懶得跳針回答。而且又沒有取消,愛待轉的人還是可以待轉,沒有人會阻擋,只是要改成「不強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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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聞內容:
「縣府工務處當初研擬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時,原計畫是對全縣58個重要路口全面檢討同時撤消,但事後又改在頭份市中正路及中華路2個路段試辦。由於中華路試辦路段是屬頭份市公所養護路段,頭份市公所認為安全有疑慮拒絕取消,工務處只得先從124縣道中正路開始試辦。」
回應:這段幻想文啦,前因後果完全不是這樣的,中正路三個路口取消強制待轉的真正原因叫做「黎煥強議員、陳光軒議員、曾玟學議員,7/21會同相關單位現場會勘共同決議」。當會勘的議員跟單位都是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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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聞內容:
「中正路從線道124乙路口至顯會路之間,先前進行路面拓寬工程,近日完工後重鋪柏油路面,並畫設路面標誌標線,工務處利用這個機會,將原有內線車道「禁行機車」標誌及多個路口機車2段式左轉標誌撤除,也就是宣告該路段,汽、機車不用再分流,機車可以逕行左轉。」
回應:機車可以直接左轉怎麼了?遵守燈號與標線標誌合法左轉怎麼了?我覺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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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聞內容:
「在縣警局及所屬分局官警,以及市公所業管課室一致反對下,縣府工務處仍排除雜音,全力推動取消機車2段式左轉,警方及市公所強調,已在先前會勘及會議中提出異議,未來一旦有相關責任歸屬應由縣府及提案民代承擔。」
回應:每次都拿警局跟公所出來擋,實際到底是誰反對根本講不出來,所以我只能當這是幻想文。而講說先前在會勘跟會議中提出異議更是笑死人,真的是笑死人,我們手上都有會勘記錄跟會議記錄,到底誰反對?誰提出異議?完全亂講一通,當初都是討論到有共識才一起下決議的,這種說法好像警察跟公所反悔咬人一口一樣,對認真會勘跟開會的同仁很不公平。
最可笑的是最後一句,是在說未來若發生事故議員要負責嗎?原來現在車禍可以不用看肇責跟原因,直接叫民代負責喔?如果所有人的遵守交通規則,因為修改方案有漏洞而產生事故我當然願意負責,但如果駕駛不守規矩而違規發生事故也要民代負責嗎?這什麼神邏輯。
謝大記者的報導內容越來越離譜,我實在不知道,最基本的新聞倫理和事實查核是都丟到水裡了嗎?還是為了打擊異己這些都不需要管了。
交通違規異議單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北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
自強隧道平常上下班尖峰時間就塞到不得動彈,去年9/1日實施區間測速後,車主為了怕違規,進隧道前就拉長車距保持車速,結果就讓塞車狀況更嚴重。
所以實施後沒幾天,建銘就收到無數民眾陳情,去年9月9日我在現場招開記者會,讓媒體跟官員實地了解塞車的程度到底有多嚴重,科技執法的工具必須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過後才能拿來做執法依據,後來質詢時我要求:在沒有認證前區間測速暫緩實施。
今天有位民眾因為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的申訴判決,法官判免繳1600元罰單,法官的理由;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顯示精準度不夠,採樣50筆中只有18筆能和雷達測速儀精準度相比,可見誤差數值多,且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存有瑕疵,難認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的「科學儀器」。
問題來了,罰單開出數千張,第一例由法院認證免罰,那先前開出來的罰單呢??問了警察局如何處理,警察局回復為了這判決為了這判決,警察局跟裁決所都要上訴,因為它們也有異議。
#我不排斥科技執法遏止交通違規,但執法方式也必須檢討。
警察局跟裁決所申訴後的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北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法官判免繳1600元罰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29413
區間測速釀塞車 議員轟市府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90910000573-263201
交通違規異議單 在 案例討論-異議單- 警察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結論:依據「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如開紅單有異議續明在通知單(紅單),如非開紅單有異議,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 ... <看更多>
交通違規異議單 在 轉貼:當下... - TMRA 台灣摩托車友協會(Taiwan Motorcycle ... 的推薦與評價
Facebook · 1、異議有理由:停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 · 2、異議無理由:續行身分查證。 · 3、受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 ... ... <看更多>
交通違規異議單 在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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