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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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對伊斯蘭教夫婦(台女外男)逆向行駛被警察臨檢所衍生出的妨害公務罪,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法院攻防,足以看出台灣執法人員、高級知識份子(法官、檢察官)甚或投射出多數台灣人對於多元文化的傲慢與偏見。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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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1、異議有理由:停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 2、異議無理由:續行身分查證。 ... google一下,應該不是異議單,完整 ... ... <看更多>
交通違規臨檢異議單 在 案例討論-異議單- 警察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結論:依據「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如開紅單有異議續明在通知單(紅單),如非開紅單有異議,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 ... <看更多>
交通違規臨檢異議單 在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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