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陪親戚詢問心臟科主治醫師意見時,醫師稍微介紹了從健保全額給付0負擔,到最高7萬塗藥支架的差異,病人可以依據自己的經濟條件與病況選擇最適合的醫材,還好收費上限政策在社會+醫護群起抵抗下 #宣告廢止,不然我當下在想:如果輪到我要裝支架的時候,最新的厲害支架都退出台灣,只剩下基本款可以用時,就不是翻白眼可以解決的了XDD
『健保署今天傍晚發布新聞稿,宣布廢止「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等8類自付差額特材收費上限公告,正式宣告健保自付差額特材上限不做了。』
人工心臟健保給付條件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前文《陳副總統和陳院士有何差別?—談C肝給付政策(上)》裡討論以公務預算支應C肝新藥的論點,這裡且不談「公務預算+健保給付」這個組合的諸多配套,我們先談談近日醫藥界對媒體談論最多的方案「健保給付+部分負擔」這部分的問題。
雖然筆者也支持,應重新檢討藥品部分負擔政策,兼顧健保財務體系與民眾付費能力等,但適不適合針對單一的C肝新藥拉開上限,本文將就《健保法》及台灣社會家戶實際經濟狀況,進行討論。
首先,簡單說明一下健保總額與其他部門的意涵,健保每年以前一年經費為基礎,議定好一個成長率下,算出一個預算總經費(比喻為大總額),這總經費下面劃為六個部門區塊(比喻為小總額),分別為醫院、西醫基層(也就是西醫診所)、中醫、牙醫、洗腎與「其他部門」,其他部門一般以專款型態編列。各部門基本上不流通,因此用到「其他部門」的費用意味著不會加入各個小總額,以免C肝藥費使用過高時,影響到醫院與西醫基層小總額的利用與分配,這就是醫界可以有條件支持C肝新藥健保給付,卻堅持要在「其他部門」或加入部分負擔的原因!
先釐清一下《健保法》中「部分負擔」的概念,「部分負擔」與「差額給付/負擔」雖然都是民眾自己付費,但其實並不相同。《健保法》中的「部分負擔」,原法規的用語是「自行負擔」費用,因為有比率與金額的規範,因此一直俗稱「部分負擔」,比較容易理解。
《健保法》中明文所提部分負擔的範圍包含門診、急診、住院、居家照護等,門診除基本定額外(如診所50元,醫學中心360元),另外尚有門診復健費(含中醫傷科)與門診藥費,其中藥費為單次門診100元以下免部分負擔,101-1001元以單次藥費20%作為部分負擔,也就是藥費超過101元以上者,每次病人要付20-200元,無論單次藥費多高,超過1001元以1001元計算,部分負擔皆最高200元,另以行政命令優惠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病人、牙醫病人、論病例計酬之病人,免藥品部分負擔,母法亦另訂重大傷病者就醫,該類重大傷病均免部分負擔,生產與山地離島地區民眾亦免。
「差額給付/負擔」指的則是健保得給付某個醫療特材產品一個金額上限,民眾若要使用超出這個健保給付金額上限的產品,就要自行負擔健保給付與醫療院所售價間的差價。但目前「差額給付/負擔」僅限於醫療特材(如塗藥心臟支架、新型人工水晶體、陶瓷人工髖關節等等),不及於藥品,若要及於藥品,則必然涉及修法。
關於,C肝新藥部分,所屬的是藥品「部分負擔」,並不是「差額給付/負擔」。
筆者雖不甚同意健保署對媒體表示「部分負擔」不涉及修法的意見,目前確實以行政命令規範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費用,然事實是《健保法》母法,僅提到「門診費用」的自行負擔比率或定額,至於「門診費用」應包含哪些內涵與項目,法卻沒有明訂,因此是否能繼續以行政命令規範或行政裁量來改變門診藥品的部分負擔比率與金額,則不無疑慮,但這仍不影響藥品部分負擔的改變所帶來的問題。
過去雖然曾提及藥品「部分負擔」或「差額給付/負擔」的議題,卻也從未對單項藥品例外,筆者仍然要再請問陳副總統與林奏延部長:我們是否應該為了C肝新藥開這個「特例」?會不會反是個「惡例」?
藥品部分負擔不是不能動,但卻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幾項難解議題,豈是政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