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寵物因他人侵害而過世,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寵物在法律上的性質
1️⃣傳統見解認為寵物是「物」
2️⃣較新的見解認為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把寵物當成是單純的「物」,恐怕與現今人們情感不符。
💡他人對寵物之侵害,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1️⃣依傳統對寵物性質之見解,只能請求財產上賠償
將寵物定性為「物」,則他人對寵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恐不符合民法民法第195條「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遭到侵害之要件,而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2️⃣依較新的見解,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認為寵物在民法上之定位,係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立生命體」,又與飼主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寵物被他人侵害,飼主應得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決)。
前面說的兩件法院判決,其中一件最近有上新聞,是原告養的瑪爾濟斯,被他人養的比特犬咬死,憤而提告的案例,一審法院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判賠10萬元,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後兩造成立調解,因而無法得知高等法院的見解。一審判決甚是貼近現今人民的情感,飼主對寵物投入的情感,寵物對飼主的陪伴,實難將寵物單純的視為「物」,更接近的說法,我想應該是「家人」吧!
「毛小孩」一詞越來越常見,體現著現代人對寵物的想法,法院判決除反映現代人對寵物的觀點,也能敦促我們更加珍視生命。
⚖️ Clark Pai 白丞哲律師
人格權精神賠償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摘)某跨性別學生於106年間在校園遭受歧視,教育部已於108年就該事件做成調查報告,惟校方至今未依調查結果積極改善;而日前地方法院依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各國跨性別研究制度,認定該校學務長及總教官在會議中發表不當言論,侵害該名學生性別認同的人格權,情節重大,應賠償其精神撫慰金。
該名學生近日向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陳情表示,106年時已向學校出示性別認同障礙症診斷證明書,及醫院核發賀爾蒙取代療法之許可醫囑,申請依自身性別認同安排住宿,詎遭學校主管歧視及性騷擾。後經教育部調查,該校仍未積極改善,侵害其權益,故認為教育部應就本案判決結果,要求校方重啟調查認定。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甚表重視,故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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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律師快速回覆
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777 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要請求精神賠償必須要是「人格權」受損且有特別明文規定才可以
這件雨水問題只是財產問題,和人格權沒有關係,民法777條也沒有提到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對方最多只能請求防止再滴水,要賠償必須要具體證明因滴水造成什麼財產損害,不用太擔心
梁律師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日期:110年五月三日
地址:屏東縣竹田鄉
訴求:尋求法律方面的意見?
說明:訴求者長期在北部上班,前幾年母親生病丶回屏照顧母親,但母親已經往生了丶留下房子,但鄰居告訴求者,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理由是訴求者的雨水,流到鄰居。鄰居要求訴求者要精神賠償15萬元丶所以希望蔣議員幫忙,訴求者已經申請恊調過:出口處要堵住丶但鄰居不接受,堅持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