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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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質詢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是屬於公法上的國家「不當得利」,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請求權無時效的規定並無不妥,為何要將人民的權利限縮為10年?
財政部長回答說,有些錯誤是納稅人自己錯誤,但是卻都認定都是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而因納稅義務人錯誤所致的溢繳稅款,其返還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所以我們要統一,就是不管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或是民眾的錯誤都規範10年的請求權期限,才能一體適用。
這樣的說法明顯不符合邏輯,納稅義務人自身錯誤所導致的溢繳之返還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與稅捐機關錯誤者導致溢繳返還請求權,兩者的時效利益並沒有因果關係,就本質來說更是大相徑庭,更無任何需要統一的理由。
誤課人民稅款,是屬於公法上的國家「不當得利」,等於是國家侵害人民財產,理當返還人民,本來就不該有時效限制,倘若財政部修法將時效限制縮短為10年,不僅剝奪了納稅人應享有的法律權利,更會造成超過10年的錯誤課稅案件,人民求償無門,還會造就公法上「不當得利」卻合法存在的畸形現象,更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財產權的精神。 (島編⛰)
#神邏輯
#不當得利
人民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10年關務特考四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課本4-122頁)
二、該條例第14條之裁罰有期徒刑丶拘役、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其裁處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法官依個案審查,乃經司法判決之裁罰;係對於嚴重傳染性肺炎之成文法之特別規定;適用上,因為該條例為「限時法」,即該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生效(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期間屆滿之後,在該條例期間之犯罪行為如何適用?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三、基於「最適功能理論」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至於行政法院之審查,基於「判斷餘地理論」,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四、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此種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因此並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因為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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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依現行.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如何為...第2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看更多>
人民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 在 [課業] 授益處分之誤算-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出處:105年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等
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50萬元。三個月
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
「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
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
發金額的法定利息?
個人思路:
這邊應該是行程法101條的行政處分發生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加上127條授益處分撤銷或
廢止後有溯及既往生效之情況時,行政機關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以書面確定返還範
圍令相對人返還。
但我這邊有個疑問,縣政府「以公文記明數額,限期甲返還」的發函動作怎麼定性?縣府
是否應該先發函更正(職權一部撤銷),然後再另函限期甲返還?
至於利息部分,根據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六),行政
機關不可一併請求加計利息。
更正:行程法127準用不當得利,所以可以請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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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結果如附:
中高行針對農地重劃,已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25 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並依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 5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嗣因移送行政執行而取得該
差額地價,惟該差額地價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土地所有權人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問:土地所有權人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惡意受領人之規定請求附加利息一
併返還?
結果: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
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如 98 年 1 月 21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第 38 條第 2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等,法律已明定應計付利息或準用民法相關規
定;但在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則無此規定,蓋因公法上已有「信賴保護原則」、「誠實
信用原則」及「衡平原則」等足資應付,故無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有關返還不
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規定之必要與實益(林明昕,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
建構,第 252 頁)。
公法上之返還義務,如法律或其明確授權訂定之命令未有加計利息之規定或準用相關加計
利息規定之明文,並不當然加計利息,此觀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規定:「滯納金、利息、
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
第 6 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 38 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自明。
是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若法律或其授權訂定之命令未設有加計利息或準用相關加計
利息規定之明文,人民向國家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原則上即不得請求加計利息。
依最高行政法院 52 年判字第 345 號判例意旨,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
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但並非謂所有私法
規定均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於公法關係,必須當事人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主張之公法上請
求權,與私法上請求權,具備共同法理,且本質相同時,方有類推適用私法規定之空間。
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結構及目的,固與民法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相似,
而得類推適用其成立要件,但因國家公法上之收入,原則上係用在公益,而非獲利,與私
法上收益性質不同,故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自無請求返
還利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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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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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5450509.A.5E4.html
所以縣府可以在同一個函中同時職權部分撤銷+命返嗎?
※ 編輯: Zeel (36.228.116.217), 05/22/2017 1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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