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汽、機車停放路邊、騎樓或退縮地遭開單、拖吊情事屢見不鮮,執法單位是否合於規定,又中央與地方法條不同,都引發民怨及議論!昨天,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昨天(13日),高雄市議員陳玫娟於議會中,針對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大馬路旁,被警察開單或遭拖吊是否合乎違規標準,以及退縮地是否等於騎樓等問題提出質詢,且先PO出幾張機車停路旁或騎樓照片,請教市長陳其邁、交通局長張淑娟、警察局長黃明昭等人,但答案都是從照片看起來合乎停車規定,但必須依據交通法條規定。
陳玫娟議員指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項條文為,騎樓地未經市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害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並以一排為限;但民眾將機車停放於不影響通行地退縮地、騎樓地,卻經常被開單且連續告發或遭拖吊,引發民怨。
此外,部分民眾常把轎車停放在住宅前的退縮地上,雖不會影響交通,又土地所有權是自己的,也繳了稅金,但仍然被開單告發或遭拖吊,讓車主感到憤怒及不服氣。
警察開單或拖吊大都是民眾檢舉,執法機關都必須前往處理,卻未能依據車輛停放的法條規定處理,出現爭議,讓百姓不知所措,抱怨不已!另警力不足,因打擊犯罪及為民服務已忙碌不堪,而檢舉的用意原在分擔警察勞務,卻因檢舉達人的過度恣意行為,不僅誤警也擾民。
陳玫娟議員建議,陳市長應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寬從檢認定只要人行道加退縮騎樓地大於1.5公尺,即採取勸導方式,研議修改法規,才不會出現爭議與民怨。
#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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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接到一個110的報案現場,
「機車騎樓違停,要求拖吊。」
到場發現報案地址是一處公寓大廈的門口,
乍看像騎樓,行人能走、也有遮蔽的天花板,
但仔細一看地板的磁磚款式跟前後地段不同,
明顯重新裝潢過,也在周圍做了不少綠色造景。
大廈門口的信箱旁的確停了一台普通重型機車,
距離機車旁約兩三步的距離則停了一台休旅車,
一位穿著汗衫的阿伯站在休旅車前激動嚷嚷,
要求警方「拖吊」這台普重機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述的定義,
騎樓應屬「道路」範圍,且應暢通供行人通行,
而縣市自治條例則規定,騎樓應屬公有地,
任何人皆不得擅自圍堵使用。
所以,首要工作是打開「建築e點通」,
查詢後發現報案人阿伯所描述的「騎樓」,
其實是私有地,非屬道路,跟我想像的一樣。
既然非屬道路範圍,警方就無權作舉發的動作,
無法透過道交條例製作罰單,當然更無法拖吊,
只能告訴阿伯,我們可以協助通知機車的車主,
致電告知請他來移車、或是轉知私有地等資訊。
但此舉卻引來阿伯的不滿,霹靂啪啦更激動了。
「我不管甚麼私有地還是騎樓啦!」
「你們警察不是說騎樓不能停車嗎?」
「還設立什麼退出騎樓的告示牌不是嗎?」
「所以現在是說一套做一套嗎?」
我試著一邊安撫阿伯,一邊向他解釋職權範圍,
向他建議可以以貼紙條的方式告知車主、
亦或是將私有地周邊加裝欄杆或鍊條等物件,
用來防止無使用權限的車輛進出等等方法。
很多時候民眾有求於警察時,耳朵是關上的,
只要處理方式不如他的意,警察就是「沒用」。
「我就是管委會啦,你們派出所不知道我?」
「跟你說啦,這一塊地我們住戶都有繳費!」
「他又沒繳管理費,憑甚麼停這裡?」
眼看說服不了他,阿伯口沫橫飛地開著大絕,
剛好被我抓到把柄,落入了我的圈套之中。
「既然是住戶繳稅維護的,那就是私有地啊!」
我笑著回應他,欣賞他逐漸漲紅的臉繼續說道,
「況且要拖這台機車,那旁邊那台休旅車呢?」
「比起機車,這台休旅車完全擋住行人耶…」
我向搭檔學妹使了眼色,學妹聰穎的get到了,
「對啊,我們一視同仁哦,兩台一起拖!」
看著阿伯瞪大的雙眼,我在心裡跟學妹擊掌,
準備把這段不良性的溝通做個ending時,
阿伯又出招了。
「好啊,你拖啊,反正這台休旅車是我的車,」
「要拖吊前我開走就好,你們就拖那台機車。」
然後補充一句「反正要先勸導才能開單嘛!」
Well,天才有極限,愚蠢則無,
法律有明文規定哪些輕微違規是可「勸導」的,
當然,很多時候制定與實際操作上的確有落差,
只好好聲好氣繼續溝通、討論了相關法條後,
臉紅脖子粗的阿伯祭出第二大絕:
忍術─「你態度幹嘛這麼差」之術。
最後,因為通知不到機車車主,
還是硬著頭皮告知了阿伯相關權利,
就匆匆離開去處理其他現場了。
誰知道呢,過兩天等著我的,
大概又是張交查執勤態度不佳的交辦單了(攤手
騎樓人行道停車與否已經是個吵到爛掉的話題,
但在開始靠北警察不處理、不開單之前,
先搞清楚是不是道路,好嗎?
0716 1952補充 網友George Rex 表示:私人土地是能舉發的,精確用法是非屬道路範圍無法舉發。
非常感謝!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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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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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算是個預告文
因為我自己在告發時很不解到底為什麼會有禁停標誌這鬼東西
因為在開罰單時我們都要填寫違規代碼,而其中56條1項1款的細項
就有騎樓、人行道違規停車的代碼
為何會被要求除了有設置禁停標誌的路段以56條1項4款設有禁停標
誌處所停車舉發之外,如果沒禁停標誌就不能以56條1項1款舉發
所以我直接發署長信箱詢問了
等接到回函時,我會以回文的方式再上來回答
以下是我的信件內容,有關個資部分碼掉,有任何問題的可以詢問
=====================================================
信件案號:10509250017
查詢密碼: 保留
您的姓名(Name):保留
您的E-mail(E-Mail):O留
信件主旨(Subject):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案
內容(Content):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1項3款:人行道:指
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一、請問為私人產權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騎樓/人行道/
走廊是否在上述條例處罰範圍?
二、臺北市政府部分騎樓/人行道/走廊設有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
告示牌,意指設有該告示牌之騎樓/人行道不得停放機車,違者依本
條例第56條1項4款舉發。
請問如為汽車停放於上述騎樓/人行道,是否應依同款項舉發?
三、承上題,汽/機車停放於未設置該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騎樓
/人行道,有無違反本條例第56條1項1款細項之騎樓/人行道違規停
車?
四、承上題,如係因未設置告示牌則無法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與本
條例56條1項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1項1款規定是否有違
?則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設置應有特別法之法源依據,該
法源依據為何?
=====================================================
我自己的看法是不論私人或公家的騎樓/人行道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條所列的騎樓/人行道範圍,應該受條例規範
不論汽機車只要有騎樓/人行道停車行為就應該依56條1項1款舉發
然而現行做法是汽車(含大重)停放騎樓/人行道就依56條1項1款
舉發,機車則要有禁停標誌才能依56條1項4款舉發,怎麼想都覺
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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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64.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75175215.A.FF5.html
※ 編輯: et22639643 (115.82.64.131), 09/30/2016 02:54:55
但機車屬汽車範圍,應不能停放騎樓跟人行道
而不是不針對違規的車輛予以告發吧…
※ 編輯: et22639643 (115.82.64.131), 09/30/2016 12:56:12
※ 編輯: et22639643 (115.82.64.131), 09/30/2016 12:57:57
※ 編輯: et22639643 (180.204.99.253), 10/01/2016 0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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