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人頭帳戶,
而有背負 #幫助詐欺 刑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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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是如何把帳戶騙到手的?
以提供 #打工機會,假稱帳戶是供公司作帳之用,或 #協助申辦借款,需要做資料評估等等名義,誘騙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並且經常以所提供的帳戶裡又沒錢、沒必要騙空帳戶等等話術,讓人降低戒心,依指示提供帳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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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也是被害人,卻會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犯?
理由在於,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這些涉及高度隱私及帳戶安全的資料,一般人都會有要妥善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所以提供帳戶的人會被認為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稱為 #未必故意)」,也就是 #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做非法使用,#卻仍然容任這件事的發生,#心態上認為就算發生了非法情事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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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供了,該怎麼辦?
立即掛失、報警取得三聯單、留存詐騙集團誘騙過程的對話紀錄及貼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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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 #無罪 的機會嗎?該如何處理後續?
1、雖然比例上不占多數,仍然有法院將提供帳戶的人判無罪。
如果從對話紀錄觀察得出來提供帳戶者 #在過程中有具體詢問相關細節、#認為帳戶可以隨時拿回不至於永久喪失對帳戶的控制權,或提供帳戶者有 #債信不夠好確實無法透過銀行管道借錢、#未曾有過相關的工作或借貸經驗、#查覺被騙後主動前往警局報案及掛失帳戶 等等情形,則有機會爭執主觀上沒有預見並容任詐騙集團拿帳戶詐騙其他人這件事的發生,而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2、但為了避免較重的刑責風險,許多人會採取 #與被害人和解(賠錢)、#認罪,來爭取 #緩起訴 或 #緩刑。
3、至於個案的具體訴訟策略,仍然建議尋求律師予以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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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手法已經很多年了,卻還是有許多人被騙提供帳戶而吃上官司。偏偏這些人很多是經濟狀況不佳、急著用錢的人,事後要擠出和解金又是一筆負擔。
#希望大家多多注意並提醒親友
#不要淪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張庭律師
#法律庭看聽
#台北律師
人頭帳戶不認罪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將其所有的4個銀行帳戶以每5天每個帳戶新台幣5000元的價格,提供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但在被捕前,卻沒有拿到一毛錢。男子曾於偵查中認罪,但審理時改口稱自己是被害人。法官認為,男子法律系畢業,曾上過刑法等課程,卻協助犯案,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惡性不輕,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註)
什麼是幫助犯?
一般打開社會新聞,常常會看到某某人因為什麼原因而攻擊、或侵害他人的權利。但你可有想過,如果這個某某人背後,還有一個在幕後幫他完成犯罪行為的人,這個人會不會有罪呢?就讓我們來說說所謂的「幫助犯」吧!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簡單地說,「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完成犯罪的意圖,提供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協助,進而使他完成犯罪行為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同條項後段,幫助犯的幫助行為,不一定要實施犯罪的人知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幫助,也會構成幫助犯。
舉個例子,小法知道阿操痛恨大明,並計畫要殺掉大明,於是提供阿操自己家裡最銳利的水果刀,讓他作為傷害大明的工具,最終他也因此成功造成大明受傷。這個時候,由於小法協助阿操實行傷害罪的犯罪行為,就會構成傷害罪的幫助犯。
然而在這邊,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有2個:
「幫助犯」顧名思義就是只提供「幫助」,而不包括直接投入傷害行為。因此如果今天小法是跟阿操一起去殺大明並補了幾刀,就不屬於幫助犯,而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因此,幫助犯絕對不能分攤任何犯罪行為。
「幫助犯」並不是獨立的處罰對象,而是必須在正犯的罪責成立時才會受到處罰,這在法律上稱為「從屬性」。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阿操接過了小法的刀,但卻沒有去砍大明,此時由於阿操並不構成傷害罪,小法的幫助行為也就無從依附,不能論以傷害罪的幫助犯。
提供人頭帳戶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騙集團要躲避法律的制裁,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讓檢警查不到錢的流向。而要達成這樣的目的,使用「人頭帳戶」或「只使用現金」就成了現在十分常見的作案手法。
通常,人頭帳戶的去得有幾種方式:第一種,就是偷別人的帳戶來用;第二種就是向人購買。以本次的案件為例,詐欺犯就是透過「利誘」的方式,讓本案的男子自願提供自己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用以「洗白」被騙民眾的錢,同時躲避警方的追查。此時,男子若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還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就是在「幫助」詐欺犯完成犯罪行為,自然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騙手法眾多不得不防!
隨著時代演進、科技技術的進步,詐騙手法也跟著推陳出新。詐騙集團的騙術,也隨著大家對詐騙的重視而更加進步。
我們不能期待像《詐欺獵人》主角黑崎這種專騙「白鷺」詐欺師的「黑鷺」詐欺師替我們騙回錢財,但我們可以多多注意自己的四周,隨時提高警覺,不要成為那個受害的「鴨子」。若是遇到疑似詐騙的情況,也建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協助喔!
註
新聞中的「幫助詐騙罪」是錯誤用法,應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人頭帳戶不認罪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將其所有的4個銀行帳戶以每5天每個帳戶新台幣5000元的價格,提供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但在被捕前,卻沒有拿到一毛錢。男子曾於偵查中認罪,但審理時改口稱自己是被害人。法官認為,男子法律系畢業,曾上過刑法等課程,卻協助犯案,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惡性不輕,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註)
什麼是幫助犯?
一般打開社會新聞,常常會看到某某人因為什麼原因而攻擊、或侵害他人的權利。但你可有想過,如果這個某某人背後,還有一個在幕後幫他完成犯罪行為的人,這個人會不會有罪呢?就讓我們來說說所謂的「幫助犯」吧!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簡單地說,「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完成犯罪的意圖,提供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協助,進而使他完成犯罪行為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同條項後段,幫助犯的幫助行為,不一定要實施犯罪的人知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幫助,也會構成幫助犯。
舉個例子,小法知道阿操痛恨大明,並計畫要殺掉大明,於是提供阿操自己家裡最銳利的水果刀,讓他作為傷害大明的工具,最終他也因此成功造成大明受傷。這個時候,由於小法協助阿操實行傷害罪的犯罪行為,就會構成傷害罪的幫助犯。
然而在這邊,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有2個:
「幫助犯」顧名思義就是只提供「幫助」,而不包括直接投入傷害行為。因此如果今天小法是跟阿操一起去殺大明並補了幾刀,就不屬於幫助犯,而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因此,幫助犯絕對不能分攤任何犯罪行為。
「幫助犯」並不是獨立的處罰對象,而是必須在正犯的罪責成立時才會受到處罰,這在法律上稱為「從屬性」。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阿操接過了小法的刀,但卻沒有去砍大明,此時由於阿操並不構成傷害罪,小法的幫助行為也就無從依附,不能論以傷害罪的幫助犯。
提供人頭帳戶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騙集團要躲避法律的制裁,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讓檢警查不到錢的流向。而要達成這樣的目的,使用「人頭帳戶」或「只使用現金」就成了現在十分常見的作案手法。
通常,人頭帳戶的去得有幾種方式:第一種,就是偷別人的帳戶來用;第二種就是向人購買。以本次的案件為例,詐欺犯就是透過「利誘」的方式,讓本案的男子自願提供自己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用以「洗白」被騙民眾的錢,同時躲避警方的追查。此時,男子若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還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就是在「幫助」詐欺犯完成犯罪行為,自然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騙手法眾多不得不防!
隨著時代演進、科技技術的進步,詐騙手法也跟著推陳出新。詐騙集團的騙術,也隨著大家對詐騙的重視而更加進步。
我們不能期待像《詐欺獵人》主角黑崎這種專騙「白鷺」詐欺師的「黑鷺」詐欺師替我們騙回錢財,但我們可以多多注意自己的四周,隨時提高警覺,不要成為那個受害的「鴨子」。若是遇到疑似詐騙的情況,也建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協助喔!
註
新聞中的「幫助詐騙罪」是錯誤用法,應為「詐欺罪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