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吾友邵白律師對宗教法的看法
對於網紅的見解
我只能說
你要評論一個法律可以
但至少先弄清楚這個法律在講什麼吧
我也覺得宗教法蠻鳥的
但不表示他鳥你就可以曲解他
#不管是真的不懂還是帶風向都不可以
#但不要嘲笑哲學系哲學很棒
#我也是政大哲學系雙主修法律系的吼
【更新】
首先,經朱家安先生之回應及我重新檢示本文,我認為再本文中加入沒有必要及意義的酸言酸語並不會增進更多的討論空間,也無助於議題之討論,再此先向朱先生致歉。
再者,於今曰別處,經某位前輩提醒,草案第15條其實還有第二項之規定「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父母或監護人應尊重已滿十六歲子女選擇其宗教信仰及宗教教育之自由。」
因此綜合該條完整文字看來,立法者的意思確實有「家長替其未成年子女選擇宗教信仰之自由」優先於「未成年子女之宗教自由」之傾向,因此,我認為這是一個相當粗糙、不合理且有高度違憲之虞之立法,確實會有朱先生所提之疑慮,該條文因該被反對。
該部分是我太過草率而未經檢視草案該條全文即武斷作出如原文之詮釋及對朱先生之批評,再此在次向朱先生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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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班就看到有網紅在不知道是惡意曲解還是不懂裝懂啦
先說這次草案我也很不滿意啦
但是這種胡亂解釋及/或惡意曲解我實在是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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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網紅說開麵包店可以因為不信該老闆的宗教而拒絕錄取你
拜託 這條是在講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
在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時 可以加一個信仰同宗教的徵人條件
請問一下 宗教法人跟麵包店有神馬關係??
就算你說宗教法人也可以賣麵包啊
好 那請問 麵包店跟宗教事業有神馬關聯性??
也有人提到這些宗教團體有開醫院 難道醫療人員也是會被這條影響?
拜託 醫院要馬是財團法人要馬是社團法人
跟這條的主體說是宗教法人根本無關
況且醫院是宗教事業??h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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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他講的第15條
在規範的是防止國家權力侵犯未成年人民的宗教自由
怎麼好像被他解釋的是完全剝奪未成年人的宗教自由一樣 可以J麼滑坡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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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那條宗教歧視之排除
具體規範內容是如何都還看不出來
客觀看來就只是一個中性的規範
他馬上就能推導出取笑他人基於宗教信仰而耍低能的行為會被處罰
挖
這個法解釋會不會太強了
哲學不愧是學問之母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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