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住宅法修正草案》做修法審查,議瑩針對設置 #電動車充電樁 設置的問題,修正「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明定住宅應推動新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 #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並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並且政府帶頭 #增列充電樁設置獎勵條款,鼓勵將低碳交通運輸環境納入住宅計畫。
目前國家政策是希望在2035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近年純電動車領牌數量快速成長,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截至今年3月,全台共702萬7428輛小客車,而電動車全國共1萬2866輛。
電動車成為未來趨勢,民眾因應潮流配合國家政策、減碳等原因將電動車開回家,而是否有地方能充電的問題卻浮上檯面。
常見的社區大廈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多是由住戶自家電表後端供電,從大樓機房中的電表外接電纜,並沿牆面拉到住戶停車格旁,再設置家用充電樁或壁掛式充電座,電費由住戶自行負擔。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架設充電樁卻未有規定、也沒有獎勵辦法,導致很多社區不願意讓購買電動車的住戶架設充電樁。管委會反對理由是新的設備會帶來安全疑慮,譬如:在牆壁或樑柱上洗孔鑽洞會破壞建築物結構安全、貼著天花板或牆面鋪設的高壓電線搞不好會漏電、還有充電樁可能因為使用不當爆炸…等。
管委會努力想像種種災難情節,把充電樁打成新的鄰避設施,甚至出衍生住戶與管委會互告的官司,就算少數管理委員能夠了解設置充電樁所帶來的好處,也難以說服其他委員或多數居民。
議瑩的修法草案明定住宅須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設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以保證充電樁系統不會影響到住宅大樓的安全,減少管委會及住戶對電動車充電樁的疑慮,讓這些反對的聲音不再是推動電動車難以跨越的障礙,才能因應未來電動車市佔率提升後的充電需求。
立法院關係文書: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2.pdf
住宅法 立法 理由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幾天台南鐵路東移的拆遷現場,持續在新聞上重播。看到怪手彎下的霎那,住戶們的憤怒與倉皇離開的身影,還有現場聲援民眾的堅毅與淚水,都在在令人心痛、難過,也讓人感到不安。
讓人感到不安的是,這麼多年來、這麼多起讓社會撕裂、傷痛的土地迫遷爭議,為甚麼我們還沒有從中學習到教訓?為何至今我們的法規設計、都市規劃,還無法預先避免這樣的衝突發生?其他國家到底怎麼做,才可以在和平、保障人權的前提下,仍舊能讓城市健全發展?
#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距離
除了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重新評估,是否能保存黃家的樓梯、檢討整個計畫推動過程,甚至平反居民汙名等工作,作為一個立法委員,我認為我們仍應檢討現行的法規有何不足,如何制度性地有所改革。
2017年人權兩公約的國際審查,來台灣的國際專家在結論中建議:台灣應該依據聯合國2007年通過的 #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從拆遷的事前、過程到事後,全面檢討、重建台灣涉及土地迫遷的法規,才能落實人權兩公約保障的居住權、禁止強迫驅逐。
當時國際專家甚至建議,在台灣的法規全面完成檢討之前,台灣一切涉及迫遷的政策都應該暫緩,可見 #我國的法規與國際標準還有相當的落差。
我的辦公室正在研究,如何系統性地檢討迫遷涉及的法規。我認為,從事前、過程到事後,應該有三個層次: #都市規劃的民主化, #盡可能避免迫遷,最後是 #減緩迫遷造成的衝擊。
#都市規劃的民主化
各種公共建設、土地開發,幾乎都要以都市計畫的空間規劃為基礎。然而台灣的都市計畫,長期被批評民眾參與不足,往往已經設定了規劃的目標、方式,幾乎已經在機關內部協調定案了,才開始公開展覽、徵求民眾的意見。然後為了在期限內達成目標,往往已難以修正計畫,計畫也未必有社會共識的公共利益。
我認為要讓都市規劃民主化,應該要修正 #都市計畫法 強化都市計畫的民眾參與機制、專家審查機制,讓都市計畫有機會在定案前被充分評估、討論。也要學習德國的立法,嚴謹規範國家進行規劃時應該依循的原則,例如明定利益衡量原則,才能確保建立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建設、都市計畫,並且預先解決衝突。
從上游管制,才能避免不合理的規劃方案,不必要的公共建設,乃至根本避免不應該發生的迫遷爭議。
#盡可能避免迫遷
當一個公共建設、都市規劃的大方向確定了,政府仍然有義務再思考:這個政府計畫是否會造成迫遷?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盡可能避免迫遷?政府要認知到拆遷家園,是對人性尊嚴與安全感最根本的傷害,所以國家有義務尋求一切方式避免迫遷。
在這個評估的過程中,政府要證明自己要實現的公共利益有多重要不可或缺、窮盡一切可能避免迫遷而不可得、與當事人展開真誠磋商、確保提供救濟的管道、正當程序、預先規劃事後的安置補償方案…
依照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應該參考聯合國的準則以及經社文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考慮在我國的 #住宅法修法或立專法,明定政府避免迫遷人民的義務,並訂定相關的評估程序與原則。
#減緩搬遷造成的衝擊
當經過民眾參與、嚴謹的規劃,並且確認搬遷真的無可避免時,才會評估如何減緩搬遷對居民造成的衝擊,提供必要的安置、補償與協助,讓原居民的居住狀況不因搬遷而惡化。
聯合國2011年出版《失去你的家園:評估迫遷影響(Losing your Home: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Eviction)》、2014年出版《評估迫遷影響手冊(Assessing the Impact of Eviction: Handbook)》,建議各國建立完整的 #迫遷影響評估制度,面面俱到、有方法地減緩搬遷會對住戶造成的衝擊。所謂的衝擊,也不僅只是財產的損失,還包含對於工作、就學、精神、家庭層面乃至文化等各個面向的影響。
安置與補償,雖然也是很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環,但卻應該是最後才需要被評估的一環。如果迫遷本來就非必要、不合理,即使有完善的安置補償,仍然是錯誤的。這是台灣長期以來有待釐清建立的觀念:高額補償或分配土地,不能成為迫遷的理由。
#與大家一起努力
從上游的都市規劃 #都市計畫法,到過程的評估如何避免迫遷 #住宅法或專法,再到預先規劃事後的安置與補償 #迫遷影響評估,台灣的現行法制有全面檢討的必要性,每一題也都是大工程,要克服的困難也很多。
希望同樣感到難過的大家,我們可以一起在傷痛中努力推動改變,不要讓台灣一而再地發生這些爭議與悲劇。
住宅法 立法 理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早上,我與 王婉諭、立法委員 陳椒華 委員一起召開「對新內閣的期許」記者會,針對香港局勢,我們呼籲各黨團,共同提出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我們也期盼蘇院長在疫情趨緩後,可以正視國內所面臨包括居住正義、關懷兒少與各界關心的《礦業法》等迫切的議題。
✊時代力量所提出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有四大重點:
1⃣「譴責中共撐香港」:對於中共繞過香港立法機構,準備制定「香港版國安法」,嚴重破壞「港人治港,高度自治」、「50年不變」的承諾,既然我國總統已經有明確聲明,且國際社會也紛紛表示對中國之譴責,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應該同表關切,並表示譴責。
2⃣「專案協助助香港」,呼籲政府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研擬專案,提供給被迫害之香港居民庇護與援助。
3⃣「政治庇護護港民」,重新審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內容,明定香港與澳門居民得向我國申請政治庇護之資格條件。
4⃣「緊盯變化顧臺灣」,要求陸委會應每月提出「香港特殊地位檢討報告」,檢視香港政治、經濟、社會面向之獨立性。
✊關於國內高房價問題,時代力量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透過囤房稅讓空屋釋出,提升市場效率以平抑房價。
台灣目前的租屋市場,租金已經連續110個月上漲。不僅如此,雙北之外的四都房價指數都再創新高,超越2014年的高點。
央行統計數據也顯示,台灣近幾年房貸與建築貸款的總餘額已經超過GDP 50%,遠遠超過世界認定40%的泡沫化指標。對於國內的金融體系、產業發展,以及年輕人的未來而言,都是相當險峻的數字。
在修法草案中,我們希望在擁有第四戶房產之後,能課以較高的稅率,這是一個讓空屋流入市場,活絡市場效率,讓房價正常化的手段。
過去的花教授,現在的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就曾經說過,把房地產當經濟的火車頭,把資金往房地產吸納,不僅會增加銀行的系統性風險,也會排擠其他產業的發展。應該要提升持有稅率,讓房地產擺脫資金的炒作。
然而,花次長直接打臉花教授,不僅把房地產當作經濟的火車頭,還把
「囤房稅」當成毒蛇猛獸,僅僅用「時空背景不同」當作理由,就要推翻過去長期倡議的立場。
不僅如此,內政部遲遲未按照住宅法規定訂定租屋的可負擔衡量指標,讓租屋補貼補助不到真正需要的人。對於黑數龐大的租屋市場,也僅僅推出「租賃專法」,對於租屋市場的透明化仍然沒有提出對策。
2014年的花教授,應該會對2020花次長的荒謬言論提出嚴厲批判。
期望在接下來4年,政府能對房地產市場有所作為,讓市場透明、讓市場效率提升,讓房價、租金回歸到正常水準,不再淪為市場游資的炒作天堂。
住宅法 立法 理由 在 立院急審住宅法,反迫遷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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