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這兩天,歐陽娜娜登上中國央視國慶晚會節目,獻唱〈我的祖國〉,而退役上將、前陸軍總司令陳廷寵發言表示:「我們是中國人驕傲象徵、我們戰力是零擋不住中國解放軍」。歐陽娜娜和陳廷寵的言行,引起台灣人民議論紛紛,很多人很憤慨。
在當下台灣的國家局勢險峻的狀況下,任何削弱抵抗、刻意呼應中共的行為,都一定會造成傷害。但究竟這些行為,是否濫用言論自由?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而受到裁罰?我們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現況法條能約束嗎
現況之下,我們憲法相關的解釋並不多。目前比較引用的,是過去針對設立人民團體時,因為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予許可的案例。我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現在已經刪除)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五十三條前段(現在已經刪除)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以上法條已受到大法官釋字六四四號宣告違憲。大法官解釋認為這兩條文不予許可的主張,是違反言論自由的。亦即人民團體之目的與活動,須要達到足認已對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明顯而立刻危險的明確事實,才能廢止許可,方能保障人民言論與結社的自由。
#那特定職務身份的人怎麼辦?
根據這號釋字,我們認為或許未來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有更細緻的討論。比方如果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配合了或協助了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者影響我國自主權限,依然可以適用一般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的標準嗎?在現在的局勢下,這類行為,是不是已對我們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某種程度的危險?
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根據陸委會103.7.25 陸法字1039907767號函釋提到,其中「合作行為」需要雙方主觀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客觀面有分工合作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為;且具體個案是否構成合作行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審酌具體合作內容、立法意旨、有無官方參與等因素共同判斷之。
#曾經裁罰過的紀錄
細究違反《兩岸條例》33條之一裁罰過的狀況,只有地方政府未經許可下,與大陸地方機關的合作行為有裁罰記錄。也就是陸委會過去實際上認定違法的,是違反第一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非第二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我們想問,陸委會要怎麼認定何謂「政治性合作」?這合作的範圍涵蓋到哪裡?行為有怎樣的準則判定?上央視國慶活動是否能適用?未來要如何強化相關的規範?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來救援
去年台灣基進和尤美女委員、王定宇委員等合作推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而現在我也將準備提出這部法案的2.0版。我們已留意到,有些疑似濫用言論自由,很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的行為。其中,2.0版草案將針對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的人,如果明示或接受暗示,與中共呼應,就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檢視;像陳廷寵這樣的身分,就特別需要注意其行為,不能倡和中共一國兩制發表共同聲明,應有相關約束規範。比如與中共共同發表危害我主權國家地位的相應聲明,或是配合或協助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公權力行使,或者影響我國政府的自主權限,我們將設定為違法事項,同樣配合罰則。也希望法案提出後,行政部門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和我們一起討論如何強化台灣的防衛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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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茜的世界周報》中國疫情趨緩 防疫戰從防輸出轉為防輸入
【隨著每日報告的新冠病毒疾病確診病例直線下降,中國國家衛健委3月12日宣佈,中國「本輪疫情流行高峰已經過去」。然而危機仍未解除,從3月開始,境外輸入已成為中國新增確診病例的主要源頭。
有鑑於此,目前搭機抵達中國各大機場,都必須接受嚴格的審核審查流程,而從重點國家疫區抵達者,入境後則必須接受14天的隔離檢疫。
對此中國工程院院士鍾南山也提醒說,現在境外輸入往往沒有明顯症狀,要在隔離過程中檢測才發現患新冠肺炎;有些人出現感冒症狀,不當回事,但是後來回國後檢測發現得了新冠肺炎。他認為這說明國外對自身情況還不夠重視,中國需要做更多的檢測,假如真有變異,可能會產生再感染現象。因此現在要注意加強對境外輸入患者的管控。
鍾南山也形容目前國際陸續爆發疫情的狀況,很像初期的武漢,而中國已經打了兩個月的仗,願意加強與國際之間的聯防聯控機制,讓世界各國在應對疫情時"少走點彎路"。在他看來,如果發生疫情的國家都能像中國一樣,採取國家強力干預手段,那麼疫情則有望在六月底結束。】
{內文}
(機場工作人員)
(抵滬)航班號多少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最近出現了一群新角色,他們不分晝夜在機場等著入境旅客,他們稱自己是轉運人,而這項新職務就是為了應對,在國際失控傳播的新冠病毒而設,因為隨著中國國內新增確診病例逐步下降,境外輸入反而成為中國防疫的最大威脅。這天上午9點半,一架來自莫斯科的航班降落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由於機上有大批在義大利中轉的旅客,機場方面特別安排飛機停靠在,來自重點國家和地區行班的專用橋位。
(張敏求/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副總經理)
海關會上機,對機組或者邊防報的異常的旅客先轉運,通過120轉運,其他的旅客調查完以後,就會把旅客區分為 紅標黃標,然後再進行海關的檢疫,邊檢區再對沒有貼紅標跟黃標的旅客,進行(貼)綠標
被貼上紅標跟黃標的旅客,一律要接受隔離,來自義大利的鄭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鄭先生/義大利返滬旅客)
先是體溫登記五六道關卡,我現在就去隔離呀,是居家隔離嗎 對,自己騰一套房子
取完行李出關後在國際到達出口外,有工作人員對旅客進行分流,綠標直接放行,紅標和黃標則需走專門通道。
(上海浦東機場檢疫人員)
護照出示一下 後面的旅客
到達大廳已畫出專門的區域,提供給上海16區和江浙兩省的工作人員,若旅客無人來接機,必須到居住地所在的工作區域,登記核實相關信息。
(沈佳杰/上海市松江區工作人員)
核實好之後 屬地的居委會會直接跟對方聯繫的,等一系列溝通做好之後,我們再送他們上大巴
(姜沛辰/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確認一下他的出入境信息,街鎮到最後接到他們人之後,還會給我們一個回饋單,這樣形成一個閉環
對於來自重點國家和地區,經由浦東機場轉機去往其他周邊省市的旅客,江蘇和浙江的工作組,將會登記護照貼有紅黃標的旅客信息,並測量體溫 安排車輛。
(吳忠偉/江蘇省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
(江蘇的)統一送到昆山 花橋一個定點,然後由各個市派車從昆山把他們送回家,回去以後他們會隔離的
記者跟隨一輛轉運大巴體驗何謂閉環管理,轉運大巴抵達第一名旅客住的小區時,已經是凌晨3點半,但居委會早有人守在門口。
(轉運人vs.社區管理員)
(已經確認這位客人是您這邊的住戶了嗎?對對,街鎮接收這邊簽名
如此繁瑣而耗時的排查過程,就是為了將防疫落實到底。
(鍾南山/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
估計全球疫情這個發展至少延續到6月份,新冠病毒的防控的重點,將來會從輸出轉為輸入,廣東國際交往特別多,所以要加強這個邊檢邊境檢測的措施,而且要制定從國外疫區來華的措施,(對他們)做必要的隔離
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鍾南山特別提醒,近半的境外輸入病例都沒有發燒症狀。
(鍾南山/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
從國外輸入的現在看起來,往往他們並不是說有很多症狀,就是有咳嗽啊,有點一般的感冒症狀這樣,所以不當回事兒,但是到了中國以後進行檢測以後就發現(感染),所以現在我們應該注意的就是,應該加強對這些輸入患者的管控
也因此目前大陸各大城市的機場,都採取了像上海一樣嚴格的閉環管理措施,為了有效斬斷境外輸入,鍾南山建議旅客都接受核酸檢測才能對症下藥,並加強與國際間的聯防聯控。
(鍾南山/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
那麼現在我們需要做什麼工作呢,需要更多的跟國外的溝通,中國經過了起碼到現在看,不到兩個月吧 時間,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體會 教訓,所以互相交流還是很需要的,我們是遭遇戰,有了遭遇戰的基礎跟他們一塊兒交流,能夠使他們少走彎路,而且能夠有一個進一步交流,減少他的病死率,包括老百姓和醫務人員之間的交流,讓他們更多的提高警惕
至於目前新冠疫情已經蔓延到全世界,鍾南山認為,部分國家的情況猶如疫情爆發初期的武漢。
(鍾南山/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
有點像我們早期湖北武漢的情況,就說明當時包括醫生的警覺性,和老百姓的警覺性還沒提高很高,所以他們都有經過這麼一個過程,加強我們的互相的交流,我想是非常重要的
他說現階段不太可能在兩個月內就研發出特效藥,然而如果各國都重視這個病毒,他認為疫情有機會在6月底結束。
(鍾南山/大陸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
我知道有一些國家是做得比較好,有一些國家的認識並不完全是這樣子,當然現在看法也開始改變,因為有的國家(確診)越來越多了,引起老百姓的關注了,不把它當成是一個流感的看法了,這個我很高興,我估計是基於在各國都採取積極的措施,這樣的情況下是這麼一個評估,但是假如說在我們全球裡頭有一些國家,並沒有把危害性以及它的傳染性,看得很重 進行強烈的干預的話,那這個(疫情期)可能還會延長,我的建議就是這樣 呼籲各國,響應聯合國 世界衛生組織的呼籲,就是能夠有一個國家層面的干預,這樣的話假如說各國都能夠動員起來,我是很高興義大利現在搞起來了,韓國也搞起來了,韓國這兩天開始出現下降了,下降的比較明顯,那要是這樣的話我還是期待,還是有可能實現的(疫情結束)6月份
鍾南山的疫情6月結束論,是建立在各國都採取國家強力干預的情況下,與他同為大陸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成員的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則認為,除非每個人身上都有了抗體,否則疫情不會結束。
(袁國勇/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
病毒已經全球擴散,在每個疫區都有大傳播鏈 數目很多,就算用圍堵的方法病例不會完全消失,假設各國都無法將傳播鏈斬斷,所以這個疫情不會完全結束的,直到人類大部分因天然感染獲得免疫,身體內有抗體 疫情才會紓緩
他估計目前僅有0.1%的人免疫,預料每年增加5%,直到70%人口有抗體病毒才會變得難以傳播,同時港大測試後發現,確診者出院後,血液內抗體滴度含量極高。
(袁國勇/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
回來驗血的抗體力度1:640 很高,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天然感染(者)康復後,免疫可能5至10年
袁國勇呼籲民眾,要做好長期抗疫的心理準備,年底前都要每天戴口罩,勤洗手及保持社交距離,如非必要不要外遊,他形容守得越久 防疫物資就愈多,成功研發出疫苗和抗病毒藥物的機會也更大。
(白岩松/央視評論員)
今天(12號)早晨當我們很多人看到,昨天(11號)武漢新增確診病例只有8例的時候,不知道會不會有一種想哭的衝動,它是過去這50天裡頭,第一次武漢新增確診病例進入到個位數,而在50天前的(1月)23號,新增確診病例還是70例,因此走過了這50天過去,我們誰會想過,一個城市 包括一個省份,會隔離50天之久,並且還將隔離一小段的時間
3月12號 與新冠病毒戰鬥50天後,武漢終於迎來了新增確診病例,降至個位數8的里程碑,而湖北省除武漢以外,所有地市連續一周再無新增確診病例。
(米峰/大陸國家衛健委發言人)
總體上我國本輪疫情流行高峰已經過去,新增發病數在持續下降,疫情總體保持在較低水平
這是大陸抗疫的一個里程碑,但這場戰疫遠遠還不到落幕的時候,德國著名病毒學家德羅斯騰就認為,隨著大陸社會的公共生活逐步恢復,從流行病學專業角度來看,
傳染鏈必然會再次被激活,病例必然會再次出現,對此大陸國家衛健委強調,各地仍要不麻痺 不厭戰,毫不放鬆的抓緊各項防控工作,誓言打贏這場武漢保衛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9MepCvWWuE
何謂同職務列等 在 姚松炎 Edward Yi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機關「監控」立法會議員個人的動向,基本上是為當權者的政治方便服務,背後難謂有與傳媒工作同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及公益支持。/
【政府狗仔隊】政府監控立法會泛民議員動向的法理依據及公眾利益何在?
文:K、腸、G、Aberdeen
圖:香港獨立媒體網
民主黨許智峯議員被指因知道政府「狗仔隊」行政主任(EO)監察及紀錄個別議員行蹤等個人資料,包括三十多名泛民議員進出議會時間、逗留時間等,而搶去其手機,最終釀成風波,甚至引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特首林鄭月娥等高調譴責。然而,有一個問題正極速從公眾討論中失蹤:政府是否侵犯了立法會議員們的個人私隱?
香港有關保護私隱的法律原則主要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執行。眾所周知,公署及《條例》都是無牙老虎。一方面公署並無實際執法權力,只能處理投訴及發出執行通知;另一方面《條例》並不與時俱進,對於商業機構及政府各種愈趨常見的收集個人資料行為均束手無策。
首先,在《條例》中,何謂「個人資料」呢?其實法例定義相當模糊,「任何資料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的、從該資料切實可行確定該個人身分及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理論上都屬於個人資料。
這次事件中,儘管公署堅稱「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不屬「敏感」的個人資料,但同時又籠統地指收集該等資料並無違法,因「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變相承認事件確實牽涉議員的「個人資料」。
私隱權有法可循 實屬人權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明文保障私生活權。換言之,私隱權毫無疑問屬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早在一系列的娛樂雜誌狗仔隊的案例(例如 Von Hannover v Germany (No 2))中說明,任何關乎個人身份的資料,包括知名人士在公眾場合中與他人的互動情況,均受私隱權保護;而雖然娛記有向讀者提供資訊的職責,其新聞自由亦須與私隱權作出平衡。
在Shimovolos v Russia(2011) 案第65段中,歐洲人權法院更明確地指出,「有系統地收集及儲存某些人士的資料實干擾了該等人士的私人生活,即使相關資料是在公開場合收集或僅與該等人士的專業或公開活動相關。收集及記錄有關任何人身處的地點及其在公眾場合的行蹤的資料,也構成干擾該等人士的私人生活。」
加拿大法院考慮《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下的私隱權時,亦得出近乎一致的結論。譬如在R v MacInnis [2007] OJ No 2930案中,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意識到,知道了一個人在何時、何地在公眾領域裏做了什麼,可能會洩露該人的生活習慣及其作出的個人選擇等私密資訊,所以裁定收集此類資料違反市民對其個人私隱保密的合理期望。
因此,法庭判例(甚至公署自己的意見)其實都已確認,政府狗仔隊收集的議員行蹤紀錄屬個人資料,理應受私隱權保護。
政府監控立法會泛民議員動向的法理依據及公眾利益何在?
既然議員的行蹤資料受私隱權保障,政府蒐集這些資料,自然等同限制議員們此項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原則上,任何政府限制憲法下人權的的措施,都必須有明確清晰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是次事件中,政府究竟從何得到明確的法律授權,可以如此廣泛、有系統地採集議員的行蹤資料,以至整個運作有何法律理據,均是未解之謎。
過往法庭處理與政府相關的案例,一般涉及政府建立及統整性罪犯資料庫、DNA資料庫或收集銀行資料等侵犯私隱權的做法。即使為了是此類表面上正當的保安目的,由於事關重要人權,政府在法律下依然有責任證明該侵犯有法可依及符合相稱原則。
到底監察及紀錄個別議員行蹤是否如公署所言,單純屬於「通傳應變職務」,本身足以符合上述法律原則呢?我們不敢苟同此分析。雖然同名為「狗仔隊」,但政府人員跟娛記狗仔隊無論身分還是性質都大為不同。尤其是後者有向大眾傳播資訊的民主功能、促使市民熱烈討論社會議題,容許其有更大空間及理由入侵公眾人物的私人領域,例如報導私人道德操守的爭議等,相對上可以理解。相反地,行政機關「監控」立法會議員個人的動向,基本上是為當權者的政治方便服務,背後難謂有與傳媒工作同等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及公益支持。
許議員或許反應過激,但他所關注的私隱權問題是有其根據,亦牽涉政府權力界線的公眾利益。這些爭議,不應就這樣在公眾輿論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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