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心中沒有正直界線的陳菊,要出任監察院長,社會還能期待她整飭官箴、糾舉濫權不法嗎?這樣的任命,蔡總統還不如直接把監察院廢掉算了,免得它變成另外一個只看政治,不問是非的機構。>
監察院最近針對高雄氣爆案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主因是市府未將四十多億民間捐款悉心用於災民救助,卻挪作其他行政事務費用,或用於購置業務設備,乃至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宣傳或支付電信費用,明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與此同時,蔡總統昨天提出下屆監委名單,內定高雄市前市長陳菊出任院長。但以陳菊這種公私不分的行事作風,她真的適合出任御史大夫監督官箴嗎?
監院的糾正案在韓國瑜遭罷免後數日提出,綠營質疑此舉是在「報復罷韓」;氣爆自救會會長陳冠榮則批評,監院「只問顏色,不問蒼生」。事實上,氣爆案事發迄今已經六年,此刻才提糾正,已嫌太遲。再說,這項糾正案若早一兩個月提出,綠營不會指控這是在「掩護韓國瑜」嗎?至於自救會長陳冠榮不僅是罷韓要角,更是參與氣爆捐款運用的關係人,就算沒有利益瓜葛,他能說自己沒有監督不周之責嗎?
試想,一個自命開明進步的政府,竟能將社會大眾濟助受災戶的捐款挪去當成行政費用,購買無關的事務設備,甚至用於八竿子打不著的對泰觀光行銷推廣;這樣公私不分的團隊還有什麼紀律可言,又如何對得起高雄災民和廣大捐款人?由於事隔久遠,監委最後僅輕輕以「糾正」作結,並未直指哪些人瀆職、哪些人可能涉及圖利他人。然而,領導這個市府團隊的陳菊如今要出任「御史大夫」之首,負責監察百官之廉能和正直,她究竟要以什麼樣的「身教」,向百官和萬民示範何謂官箴?
除了剛被糾正的高雄氣爆案,陳菊尚有一件與其相關的「慶富案」仍在監院接受調查。其中,陳菊掌管的高雄銀行在短短四天內就通過慶富獵雷艦的十七億履約保證金,更在董事會未決議下即提供慶富公司卅億元貸款。她的海洋局長王端仁還涉及幫慶富喬獵雷艦造船塢。如果陳菊當上監察院長,此案恐怕只有無疾而終一途,否則,要怎麼辦下去?
聯合報社論/陳菊的官箴,夠格出任監察院長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464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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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陳菊的官箴,夠格出任監察院長嗎?
監察院最近針對高雄氣爆案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主因是市府未將四十多億民間捐款悉心用於災民救助,卻挪作其他行政事務費用,或用於購置業務設備,乃至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宣傳或支付電信費用,明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與此同時,蔡總統昨天提出下屆監委名單,內定前高雄市長陳菊出任院長。但以陳菊這種公私不分的行事作風,她真的適合出任御史大夫監督官箴嗎?
監院的糾正案在韓國瑜遭罷免後數日提出,綠營質疑此舉是在「報復罷韓」;氣爆自救會會長陳冠榮則批評,監院「只問顏色,不問蒼生」。事實上,氣爆案事發迄今已經六年,此刻才提糾正,已嫌太遲。再說,這項糾正案若早一兩個月提出,綠營不會指控這是在「掩護韓國瑜」嗎?至於自救會長陳冠榮不僅是罷韓要角,更是參與氣爆捐款運用的關係人,就算沒有利益瓜葛,他能說自己沒有監督不周之責嗎?
二○一四年高雄地下管線深夜氣爆,震驚全台。民間愛心瞬間大爆發,短短時間即捐出四十五億元,匯集成一條大愛之河,希望緩解那些受災受驚民眾之苦厄。未料,如此龐大的善款來得容易,卻給了高雄市政府任意揮霍的機會,儘管制定了捐款的管理運用要點,並明定專款專用事項,實際上卻恣意踰矩濫用;最後交出一筆糊塗帳,有些捐款連收據都無法查清。
檢視監察院對氣爆案的糾正文,包括幾項重點:第一,根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所有捐款均應直接用於災民之救助,高雄市府卻任意將善款挪用於購買業務設備,諸如資訊設備、軟體、座椅汰換、遮陽棚等無關事物。第二,市府提報的五十九項捐款運用計畫,均未敍明符合《捐款運用管理運用要點》的哪一項目,甚至辦理泰國市場的推廣行銷、公務員出國考察、E化公務系統整合建置費用,皆挪自民間善款。第三,市府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竟由善款支付;且許多個案求償金額不及萬元,仍支付每案一萬元之律師費,均屬不當及不相稱。第四,珠寶公會捐款三千多萬元,並與陳菊公開合影存證;但實際捐款流向,迄未查清收受捐款的對應收據。
綜合上述糾正事項,無論綠營如何辯解,乃至「蔡系監委」如何從旁撇清或干擾,都無法洗白陳菊市府團隊濫用民間善款的事實。試想,一個自命開明進步的政府,竟能將社會大眾濟助受災戶的捐款挪去當成行政費用,購買無關的事務設備,甚至用於八竿子打不著的對泰觀光行銷推廣;這樣公私不分的團隊還有什麼紀律可言,又如何對得起高雄災民和廣大捐款人?由於事隔久遠,監委最後僅輕輕以「糾正」作結,並未直指哪些人瀆職、哪些人可能涉及圖利他人。然而,領導這個市府團隊的陳菊如今要出任「御史大夫」之首,負責監察百官之廉能和正直,她究竟要以什麼樣的「身教」,向百官和萬民示範何謂官箴?
除了剛被糾正的高雄氣爆案,陳菊尚有一件與其相關的「慶富案」仍在監院接受調查。其中,陳菊掌管的高雄銀行在短短四天內就通過慶富獵雷艦的十七億履約保證金,更在董事會未決議下即提供慶富公司卅億元貸款。她的海洋局長王端仁還涉及幫慶富喬獵雷艦造船塢。如果陳菊當上監察院長,此案恐怕只有無疾而終一途,否則,要怎麼辦下去?
一個心中沒有正直界線的陳菊,要出任監察院長,社會還能期待她整飭官箴、糾舉濫權不法嗎?這樣的任命,蔡總統還不如直接把監察院廢掉算了,免得它變成另外一個為惡的東廠。更可議的是,蔡英文對於國家公器的濫用和扭曲:她若任命黃煌雄、沈富雄出任院長,絕對要比陳菊稱職;遺憾的是,她心中已不再容得下任何社會公正人士了!
何謂履約保證金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楊淑文 教授 ➔ http://qr.angle.tw/n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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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存在,都是為了避免將來債務人沒有辦法依照債的本旨提出給付,因此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使得以繼續給付或是金錢填補損害。而本書是對於實務上有關於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相關判決,進行評析。
本書可以分為三大部分,首先是民法保證契約。楊淑文老師先從保證契約最基本的性質出發,簡單介紹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連帶保證等,再接續著介紹銀行法之連帶保證與保證之消滅。這些看似基本的概念,在實務判決的累積下,有了不同的歧見,例如併存債務承擔的承擔人清償債務後,得否向原債務的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的性質是不是屬於連帶債務?銀行在進行授信行為時,通常也會牽涉保證,這在銀行法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以及銀行法之間的交錯適用應該如何解釋?在本書中,都有實務見解與老師的看法相互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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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是人事保證,在僱傭關係中,僱主會因員工因職務上的行為而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向員工求償,但雇主通常會令員工找第三人訂立人事保證契約,希望未來損害發生時,可以多一位求償的對象。在人事保證中也有許多爭議存在,例如在人事保證中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該如何界定?職務上之行為是否與民法第188條僱傭責任做同一解釋?人事保證從舊法時期過渡到新法,期間應該如何計算?在本書當中都有實務以及老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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