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你會對某個品牌著迷?甚至為了它的理念,以行動支持呢?
看完《#B型選擇》後,我丟掉了我原本的沐浴乳、洗髮精、洗面乳,全面換上了 綠藤生機 的產品。
這本書籍是 天下文化 出版的,很少有一本書可以讓我兩天內從頭翻到尾,並且仔細來回重複看,並能將書中故事記憶下來,進一步在網路搜尋資訊,將我不足的知識補足, 綠藤生機的創業故事讓人折服、感動,且自願將書籍寄送給朋友,也趁員購日把半年份的用品補齊。
發生什麼事?
剖析下來是「Start with Why 」,先聊聊綠藤生機,品牌是台灣第三家國際認證的B 型企業,並連續五年獲得B型企業最高榮譽─「對世界最好的企業」獎。
何謂B型企業?
目的在於運用企業的力量,解決社會和環境的問題。 其針對企業內部的公司治理、員工照顧、環境友善、社區照顧和客戶影響力等5 面向,做全面的檢視,將理念與文化等概念,轉化為具體、可評量的標準。
因此在綠藤內部,三位共同創辦人的薪資,不會比員工高。且在起初創業時,為了要讓「芽菜」好好生長,創辦人之一的 #許偉哲 還睡在溫室,而冬天時,為了不讓人體體溫改變溫室的溫度,因此他還在寒流中,睡在溫室外,守護芽菜們。
創業兩年後,共同創辦人鄭涵睿,也飛往麻省理工學院求學,在課程中體悟到「不賺錢的企業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並開啟了B型企業之路。
而在研發產品的過程中,他們提倡「油保養」,而非乳霜,因為皮膚是油水平衡,要改善肌膚狀況,以油來保養最直接。
我自己的手部跟關節皮膚,自小就有牛皮蘚,尤其換季時特別嚴重,甚至是壓力大時,也會復發,過往我都用藥物控制,沒想過要換沐浴乳來解決,而使用綠藤的產品後,部分的皮蘚也慢慢改善。
最讓我驚訝的是,他們的瓶子按壓出來的量,也會限制,甚至是彈簧、按鈕都是採可環保回收的材質。另一方面,通常情他品牌沐浴乳或洗髮精時,都需要加水把底部剩餘的量倒出來,但綠藤的底部有弧形,當你按下最後一次的時候,就是用完了!(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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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傳播學理論的消費者行為(AIDEES)學非常有關係。
AIDEES在2006年提出,
A,代表注意(Attention),它指的是一個好的推銷或宣傳,吸引潛在消費者開始注意某產品或品牌;
I則意味興趣(Interest),是消費者接收到企業傳達的訊息後,激起他們的興趣和認同;
D,表示渴望(Desire),當消費者進一步去了解產品以後,更渴望能將商品帶回家;
E意味體驗(Experience),當消費者購買產品以後,立即享受它帶來的新體驗;
E,表示熱情(Enthusiasm),消費者十分喜愛產品,並對它情有獨鍾,充滿熱情;
S則是分享(Share),由於有了非常棒的購買體驗,因此消費者樂於在社群網站(如部落格等)上發文和大家分享使用心得。
(本段出處-marketingdatascience)
我在讀完書時,的確就完成了這幾個步驟,透過實際行動與口碑的傳布,支持喜歡的品牌。
也很開心有機會與綠藤生機合作,9/26 (日)下午1點半,邀請了公同創辦人許偉哲,來到跨界大人物,地點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線上也將同步直播。這場活動將會有八位知識分享者,從個人人生故事出發,並結合書中觀點,分享感動人心的內容。
留言處有報名連結,輸入「CROSSOVER」一般票將折價600元!並將送出「B型選擇」、「綠藤生機試用包」。歡迎一起來聽聽故事吧!
何謂消費者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領隊的責任】
之前不只震驚岳界,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如今判決書出來了,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被判過失致死和偽造文書罪。感謝洪律師畫重點造福岳界。
話說在前面,這是一個極端的個案。通常花錢跟商業隊伍登山,安全性還是有基本的保障,但當各方不利條件皆滿足的時候,悲劇仍然會發生。
■ 天氣: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
■ 地形:路線旁即是深谷,墜落後果嚴重
■ 人謀:登山裝備不足 (簡易冰爪) 仍照常進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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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想畫的重點是從文化和商業方面來談~
從判決書中的見解來說,「收取費用」、「受有報酬」的商業行為也是判斷標準之一,會使商業隊伍具「較一般自行組團之登山隊更高之注意義務及看顧責任」。用簡單通俗的講法來說,就是拿了錢卻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導致隊員傷亡,應該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這一起判決雖然會有警惕同業的作用,但整體來說,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知道何謂「商業隊伍」。若是往好的方面來看,至少收費之實這一點受到肯定,那些收了錢又裝作自組隊的傢伙必須要知道,如果出了事情,還是會被歸類到其中啦。
有收錢就是有收錢。在戶外大國兼高度法治國家如美國,只要有交換關係,法律上就算是商業行為。
如果將注意力擺在「預防」上面,那就比較抱歉了,商業的定義一天不出來,就無法起到足夠的懲戒效果。我們要的不只是個人受到處罰,我們要的是嚴重失職的領隊甚至是整個組織遭到連坐處分,以停權若干時間的形式,讓他們無法繼續做生意!就像被吊銷駕照或牌照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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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位虎哥,我相信他帶隊上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啦~~ 對於平安全身而退的客戶來說,他說不定還是一位好嚮導哩。但如果商業嚮導最大的責任就是平安帶隊下山,那他確實是犯了大錯。
這個觀念在以前登山社團當頭的年代中,是不言自明的常識 ── 畢竟許多前輩都以身作則,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的領隊。只是彼時的領隊和隊員更像是學徒制,而不是商家和客戶的關係,所以權威大上許多,隊員不聽話可能會被慘電。
如今商業模式底下,領隊角色轉型為收錢辦事的嚮導,考慮的點也都不一樣了。他要想的可能是:如果撤退讓客戶沒有登頂拍到照,會不會他下次就不找我了?如果被客戶覺得太囉嗦,會不會讓他不滿意?
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比起最大的安全責任,如何帶動隊伍氣氛,讓大家都留下美好回憶 (登頂照) 的優先級別升高了,甚至有時候還高過安全責任,都在嚮導的一念之間發生。或許99%的時候都不會出嚴重事故,但只要1%暴擊出來了,就會有家屬倒在登山口哭泣。
下一步,希望還是能催生出好的商業體制,不只管理好商業服務業者,也要還給身為消費者的台灣人民更全面的公開資訊。什麼山屋訂餐找哪一家,什麼登山路線上有哪些嚮導業者可以選擇,應該都要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不要一直讓我們瞎子摸象下去了!
現在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才暫時沒有更多爭議傳出,但不要小看「悶壞了」的力量,體制的破洞一天不補好,問題就是會重覆發生。
何謂消費者行為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並依上開「字面意義」理解,不欲於半年回廠定保,只喪失優惠延保資格,但仍應享有「4年或120,000公里」之基本保固。
然以上主張,竟遭和泰告知:如果沒有每半年(無論里程)回廠自費更換機油,就會喪失所有基本保固,消費者無法接受上述說法,並認為簡直是以基本保固來威脅車主回廠自費定期保養並藉此圖利!
嘉瑜透過google、FB、ptt、mobile01論壇等處查找資料,發現許多車主都有類似經歷,但綜觀和泰的主張依據,邏輯上卻根本站不住腳!。
🔥服務手冊內容自相矛盾!
按和泰主張,其取消保固的論據在於:服務手冊中所載之「保證外事項」第10:「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TOYOTA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而服務手冊屬於購車契約的一部分,故其主張並無不法等語。
但經嘉瑜觀察「同屬契約內容」之準時定保送延保條項,卻又載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則上開兩條自相矛盾之條款究應如何解釋?難道都是和泰說得算?不僅如此,嘉瑜再調出2016年版服務手冊仔細對照,發現當初所謂「保證外事項」的寫法如下:「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原先所定之「任意變更里程表」被魔改成了「未於每半年回廠」,導致後段「『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的文義變得十分詭異,且若未於每半年回廠,但「未致」無法確定行駛里程」,又該如何解釋呢?
經嘉瑜詢問消保處上開條款矛盾之處,消保處亦表示「容有疑義」,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綜合上述,以上條款解釋當然不可能任憑和泰說了算!
🔥半年未自費更換機油,是否真影響保固?
按服務手冊最後一頁所載之保養內容:「請依照『使用手冊』資料中記載的機油、胎壓、胎紋、冷卻水、清 潔液、雨刷膠條等保養內容,勤加檢查,以防止因故障引發的事故與問題。」經嘉瑜仔細閱讀車主使用手冊中定期保養定義,其中分為「一般使用」及「嚴苛條件使用」,如為「一般使用」之情形僅需於「每一萬公里或一年內」更換機油即可,只有在「嚴苛條件使用」下始需每半年進行更換。
又何謂「嚴苛條件使用」?使用手冊說明如下:1.沒有鋪柏油的道路行駛。2.重負載車輛,使用於露營。3短途行駛且氣溫低於0度。4.長時間怠速或長距離低速行車(例如警車、計程車或挨家挨戶的送貨車)。試問台灣有多少車主平時開車會符合上開嚴苛條件使用的情形呢?
🔥廣告刻意誤導消費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和泰在明知上述服務手冊條款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卻又在「工單」、「貼紙」及「定期保養寄送信函」等文件上,不斷以廣告宣傳其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且方案內容亦均標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上述和泰不斷宣傳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的同時,卻又在購車後半年未回廠自費定保之情形,取消車主理應享有的「4年或120,000公里」保固,嘉瑜認為顯有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無故收回契約是否作賊心虛?
民眾於購車時,業務員曾說為配合公司既定流程,契約書應交由和泰回收,並以「沒有要賣車的話就要回收」等推託之詞,使消費者同意由和泰回收契約書,然根據經濟部依循消保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上開收走契約書行為亦於民眾向消保官陳情時,遭消保官當場指證為違法行為,而和泰寧可違法也要收走契約書的動機為何?嘉瑜不禁質疑是否是作賊心虛?
🔥車商不斷推卸責任,消保處、經濟部如何保護消費者?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去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至今的TOYOTA RAV4漏水案,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在這樣接連出包的情形下,車商竟還妄想推卸自身應負之保固責任,消費者卻常常無可奈何。
嘉瑜在此呼籲消保處、經濟部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然違法之情事者,應加強監管,不要再讓眾多車主求助無門。而在保固之外對於車主權益的保障,也期待經濟部能徹底放棄袒護車商的緩衝期,早日使檸檬車條款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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