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泡泡 被陳委員笑死,靠北監察院結果是自己寫錯,這部分我覺得雖然可以理解,但必須提醒一下,申報這類財稅文件時通常會再多確認跟精算過幾遍,如果這麼誇張的三個零都沒有發現,我覺得陳委員應該要加強團隊內控。
另外就是時力之前打的四戶囤房問題,目前自住房屋的定義,是本人、配偶跟直系親屬實質居住,以陳的說法,一戶她們夫妻、一戶公婆、一戶子女、一戶出租,前三者確實符合自住的規範,以她丈夫是奇美副院長的財力,買四戶房子並不奇怪,尤其公婆那戶如果不登記在他們夫妻名下,將來還會有遺產稅的問題,所以也不意外。
我同意陳說的,他們有家庭的規劃跟需求,也需要有個人的空間(比如公婆住同棟不同戶),而且是不偷不搶乖乖繳房貸買來的房子,孝親跟照顧孩子被說囤房實在委屈。
所以,還是請陳委員回去跟邱委員研究一下到底何謂囤房的定義好了,總不能說你的囤房跟我的囤房不一樣意義吧?
何謂直系親屬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法律小常識】
何謂「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其次,繼承順序,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二、父母(不含繼父母)。三、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四、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如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拋棄繼承的效力依照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此,繼承人若完成拋棄繼承之手續,就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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