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半澤直樹2》更值得推薦/《MIU404》第五集野木亞紀子開重炮!】
今晚(4/9)是《MIU404》(港譯:《機動搜查隊404》播出第11集大結局。
談到今季日劇,很多人都會將焦點放在萬眾期待、陣容鼎盛的《半澤直樹2》,事實上收視亦反映這一點,自7月19日首播以來,關東收視都至少有22%,去到第五集(16/8)更攀升至25.5%,劇情曲折緊湊(要一邊睇一邊抄筆記)、場面極為浩大(很多場景都有過百人當配角)、演員七情上面(讓大家明白何謂「顏藝」,而正常人根本不會這樣說話,認真做戲咁做),是好看的,但不入心,畢竟《半澤》系列是虛構的連續劇,除了誇大十倍的辦公室權力鬥爭會令你想起公司的那些仆街,到底有多少段情節是呼應現實生活,到底有多少對白像打針那樣直接注入心坎?若然要推薦,我會選擇同樣是在TBS播出的《MIU404》,因為這是真正呼應時代的劇集,因為那是野木亞紀子創作的劇本。
如果熟悉日劇,必定聽過野木氏大名,她是近年日劇界最炙手可熱的編劇,入行10年,近年可以說是佳作連連。第一次看她的劇作,是2016年春季首播《重版出來!》(港譯:《給力!漫畫社》),細緻勾勒出日本漫畫界的辛酸,同年遇上超級大熱之作《逃避雖可恥但有用》(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港譯:《僱傭妻子》),將「結衣BB」的人氣推向高峰,亦令「暗地裏是個鹹濕波士」的星野源變得入屋。及至2018年初《不自然死因研究所》(アンナチュラル)首播,透過UDI Lab需要進行鑑證的奇案,以及追查另一宗棄屍懸案的兩大主綫,反映角色性格之餘,更能折射出日本社會的各種問題,包含三個層次的紮實劇本,質素在近年日劇界絕對數一數二。
來到2020年,野木新作《MIU404》在新冠肺炎(又稱武漢肺炎)大爆發的情況下,延至六月底首播,質素未見有明顯影響。今勻不寫鑑證,而是寫警察,但看過幾集《MIU》,不難發現它跟《不自然死因研究所》的格局相似 ── 星野源飾演的「第4機動搜査隊」隊員志摩一未,背負當年「第1機動搜查隊」同僚香坂義孝(村上虹郎飾)離奇死亡一事而自責多年,直至遇上橫衝直撞的衝動刑警伊吹藍(綾野剛飾),他才重拾作為一個人的動力(第六集劇情),有如《不》劇裏因為未婚妻遭殺害而一蹶不振的中堂系(井浦新飾),如果不是同公司有位執着到死而忠於公義的三澄美琴(石原里美飾),他會否找到真兇?
另一相似設定,是透過多宗案件揭開日本社會問題,以小見大,辭鋒銳利,直接批評日本國民的弱點。第四集,隊長桔梗結弦跟上司和另一位警隊高層說不要再用「惡作劇」成為罪行的統稱:「日語的表達婉轉而美麗,但這也會導致在重大問題上表述得過於含蓄。能不能不要用『惡作劇』這個說法?比如說『欺凌』這個詞,本質上其實是暴力傷害、強迫、侮辱罪。對於兒童的性侵行為,也籠統地叫做『惡作劇』,『惡作劇』並不是這麼輕的罪行,那是性加害,是性暴力!」
我跟擅寫日本流行文化的作家紅眼同時有追看此劇,彼此想法相若,期待野木會在往後集數帶來更多驚喜。事實上,第一集借挑釁駕駛說警察濫權,經過去年「反修例運動」的香港人,看完這一集會有很多感受,然而這亦是最平平無奇的一集,反而之後幾集愈見精彩:借中學生濫用報警熱綫揭開學校為名聲而掩飾有學生濫藥的問題、借殺死上司的案件講職權騷擾和父權欺凌,繼而帶出如何面對社會上的人渣;借一億日圓搶劫案,揭開舉報地下賭場的人反成受害者的故事,其實想說很多官員就算貪污也不會被起訴,鞭鞭有力。直到第五集,終於見到野木「爆Seed」大控訴。
第五集叫《夢之島》,故事由多宗便利店搶劫案開始,其中一單,來自越南的日語學生小梅(Phongchi飾)為自保向賊人交出店內金錢,後來MIU404發現背後是由越南人策劃,志摩和伊吹一邊調查,才了解日本人壓榨海外勞工的社會問題。最重要一幕,賊人其實是日本語學校職員水森祥二朗(渡邊大知飾),大庭廣眾被警員制服時,他用日文和越南話大叫:「當強盜的我是日本人,別來這國家,不能來這個國家,這裏不把你當人看,大筆買進來,不需要了就趕走、拋棄掉,Japanese Dream全是謊話。」而本身是受害者的小舞,最後被經理炒魷,原因是經理的太太怕麻煩。金錢比人命重要。
此前,水森向來查案的志摩說的一番話,藥力甚猛:「要講不公道,這個國家發生的事才不公道,一邊說不接受移民,一邊以實習生和留學生的名目勞役幾十萬人。在這小小的島國,外來人口是全球排第四,知道為什麼嗎?為了早上六點在店裏排好便當,為了每早送報紙,為了廉價地過方便的生活⋯⋯」問題來了,為何日本政府一邊對移民申請極嚴格,卻隻眼開隻眼閉的容許一些漏洞存在?例如超收日文學生、容許超時工作,使得海外來日的人,在這個「夢之島」成為被壓榨的一群,說穿了,日本人的幸福生活,是建立在別人的痛苦身上。
為何野木要這樣寫劇本?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讓觀眾認真反思社會上的問題。記得周博賢於2011年為謝安琪創作的《你們的幸福》嗎?其中幾句歌詞,根本就是描繪現時日本人的問題:「人間多少瘡疤見報/若太深奧懶得知道/斑點狗太瘦是與他僅有的煩惱/醒於不安的清早/你竟然從沒遇到/你沒有心思控訴/從未曾怕累怕趕只畏懼枯燥」。別以為日本的觀眾很高水平,日本人看電視,很多時無非想娛樂自己,「看偶像連續劇哭哭笑笑/輕輕鬆鬆/將恩怨情慾變娛樂」,那些埋藏在社會裏齷齪不堪的事情,他們不想知,不想聽,不想看,這樣便以為沒有發生,而相關類型的劇集也不多,野木亞紀子決定以她作為編劇的專業,創作出這樣的故事衝擊觀眾,這集的收視為12.5%,是首播以來的最佳成績,相比《不》劇的低收視,今次算是好劇有好報了。
【 延伸閱讀 】
《不自然死因研究所》── 野木亞紀子解剖日本社會:
http://bit.ly/2HY18Tu
綾野剛《MIU404》潮鞋輪流着:
https://bit.ly/3fEPrx5
綾野剛米津玄師星野源三人合體:
https://bit.ly/2GrWGMZ
米倉涼子或演劇集版《新聞記者》:
https://bit.ly/330S0W7
紅眼:MIU404 —— 當野木亞紀子都開始寫刑警劇:
https://bit.ly/31VfMU6
紅眼:名為「日本夢」的騙局:
https://bit.ly/3bwh235
圖片來源:互聯網
(0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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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警察職權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19日晚間
於北市市民大道遇到酒駕臨檢,
但他把自己鎖在車內,拒絕警方盤查,
警方後來開出9萬元罰單並吊銷他駕照,
事後劉男提告抗罰,
法院一審認為警方不該把不服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
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判決一出,警界為之譁然,
認為如果每個開車的民眾都這樣做,
以後警察要怎麼抓酒駕?
這個案件涉及兩個條文,
第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第二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一個條文,只適用在"警方設攔檢點"的情況,
1.民眾不停車
2.民眾停車了,但拒絕酒測
那這個案子可不可以用這條?
我說不可以,
警方用這個法條罰錢吊照,是有問題的~
因為這個案件的情況是,
這個民眾還沒到攔檢點,
他就停車了,停在距離臨檢點200公尺的地方,
既然還沒到臨檢點,就沒有第一個條文的適用!
根本沒辦法討論他有沒有不停車的問題,
即使要討論該條要件,
這個民眾根本沒有"不停車"的動作!(他是停車裝睡,有"不停車"嗎?)
警察用這條罰他,是搞錯法條了~
那警察面對這種發生在"非攔檢點"的疑似酒駕情況,該怎麼辦?
法條依據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有無權力攔停並要求駕駛酒測甚至強制離車,
取決於
這輛車是否已經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有的話,警察才可以攔停並要求酒測
(相關法條都有,但警察有沒有合法攔停要求酒測?還是要看具體操作)
問題來了,
何謂會產生危害或易生危害?
具體一點講,什麼叫做異常駕駛?
警察的說法是:
我在前面設攔截點,
這輛車前面開很快,
看到攔檢點就趕快停車在路邊睡覺,
這個就是異常駕駛行為,讓我懷疑他有酒駕~
法院審理後不採,
認為只要該車輛"停車前"
沒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
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警察就不能攔停並要求酒測
進而認定警察該次攔停不合法
對於上面兩個看法,我比較支持警察的說法,
法院檢討該條要件時,
是單純的援引大法官給的標準,
可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標準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大法官給的標準,是一個standard模式,
警察平常碰到的,都是變型!
法院的想法很簡單,
理想狀態是,
警察看到某車有蛇行的異狀,就開車追上去攔停(o)
可是警察碰到的是,
看到某車明明開很快,急急忙忙的要去哪個地方,
看到前面有攔檢點,突然不急了,突然愛睏了,
警車還沒攔他,他就停在路旁zzz,警察敲車窗也叫不醒,
(廢話,裝睡的人怎麼叫得醒?)
這個情況,基本上就是一個變形,
除了標準狀態外,
還有"遇到攔檢點突然停下來睡覺"的異常情況,
如果將前開異常情況考慮進去,
該駕駛的行為,一點都不正常!
如果只檢討"車子停下來前"有沒有蛇行,車速異常,
只會得出一個奇怪的結論,
因為你是硬套,
硬把一個標準的模式去套用在一個變形案件上,
那當然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
即使援用的標準很權威(大法官給的標準喔!),
也沒辦法合理化涵攝過程不夠精準的問題~
ps:
不過我也有一個問題,
就是警察為甚麼不破窗強制其離車?
既然你警察已經認定這個人行為異常(疑似酒駕,才會有此閃躲動作),
那依照第8條第2項,警察是可以強制其離車的,
他可以裝睡,警察也可以破窗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
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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