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和林淑芬委員召開了「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土地正義 史上最大區段徵收案─桃園航空城行政聽證應如何舉行?」公聽會。
攸關全國人民5000億納稅錢與近8000戶、約兩萬多人居住權益的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案,從2009年至今,桃園航空城徵收面積從原本不到1000公頃,擴張到3倍大。這個過程中爭議不斷,除多數居民意見未能在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被採納外,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收賄護航遠雄集團取得航空城安置方案之一的八德合宜住宅標案、葉世文任職於營建署航空城時被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蔡仁惠為航空城計畫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委員,也讓人懷疑究竟桃園航空城計畫是否還有更多弊案牽連其中?儘管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及許多民間團體提出立即停審、全面調查並全區進行聽證的要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仍於今年7月29日通過航空城都市計畫,駁回多件要求不願被徵收的陳情案,做成「分期分區開發」決議。
今日公聽會當中,國發會指出,目前行政院核定通過的僅為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第三跑道預定地(615公頃)和自由貿易港區(130公頃),而航空城的土地取得計畫仍未通過行政院核定。這個消息令我們非常的驚訝;這幾年航空城計畫的圈地範圍快速擴大,民眾一再陳情,交通部民航局及內政部營建署都消極以對;原來這些擴張的計畫範圍根本沒有通過行政院核定,部會計畫卻自行擴張高達幾千公頃,並已在7月29日通過內政部都委會的審議,即將進行下階段的土地徵收。行政官僚一再口口聲聲說「依法行政」,究竟把人民的生存權、居住權放在哪裡?
之前交通部民航局表示,將僅就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涉及第一期特定農業區徵收部分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行政聽證;至於聽證範圍是否也納入整體區域的問題,民航局只表示會再考量。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執行秘書王寶萱表示,桃園航空城計畫涉及特定農業區的土地徵收,已引起重大爭議,若要討論特農區土地徵收的必要性,則不可能將一般農業區的範圍排除在外。以位在特農區的被徵收區宏竹村為例,該區未來是規劃為第三跑道預定地共六個村的安置街廓,要討論宏竹村的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勢必得檢視位在一般農業區的第三跑道預定地的徵收必要性,限縮舉辦聽證的範圍,根本無法來釐清航空城的爭議。
在地居民、航空城反迫遷聯盟許多人今天忿忿不平地表示,每次參加航空城的相關說明會感覺官方不斷在畫大餅,卻沒有讓居民了解內容,究竟航空城徵收民地的必要性在哪裡令人質疑。如果官員們願意到當地做一輪訪視,就會發覺其實百分之九十九的居民都反對被徵收。
要討論航空城徵收案的公益性,就應該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所說的,本應由公眾決定,而非少數專家及技術官僚認定,所以需要聽證制度來補足官僚體系的不足。航空城計畫在興辦事業計畫階段,身為規畫者的交通部就應該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3條及164條辦理行政聽證,卻不肯落實人民參與,而今航空城已經走過都市計畫,接下來將邁向土地徵收的階段,其實都已經太晚了。當然,我們希望的是行政部門立即亡羊補牢,補足當初應該舉辦的聽證程序。
從桃園航空城的案例我們看到,行政機關面對民意的反彈,不斷想要草率地跑完相關程序,創造出大部分民意贊成的假象,從不願意誠心面對居民的種種質疑。反觀今天政大法律系傅玲靜副教授所說的,德國徵收為了一個車站徵收民地引起抗爭後,開始檢討是否應該更加提早行政程序過程納入民意的階段;我們的行政官僚總是不願意深入檢討何謂真正的「民主」。這是行政官僚從上到下和地產利益掛勾在一起的後果,人民的居住權和生存權在這個體系下,變成官僚們不願意考量的選項。
最後,附上今天公聽會的結論:
1. 儘管行政部門一再強調桃園航空城的計畫可以帶動經濟成長和就業率等好處;但是從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成員所反映的種種在地居民面臨到的被迫遷案例讓人質疑,這般的計畫到底增加誰的經濟和就業率?是否僅圖利財團而不考慮在地居民的處境?
2.交通部在桃園航空城興辦事業計畫之始,便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來辦理聽證,也不願像空軍總部對面的帝寶所涉及的計畫一樣,為確保地主的參與,不斷地以各種說明會等各種形式讓地主了解開發計畫內容。交通部應該亡羊補牢,針對桃園航空城計畫辦理全區聽證,且聽證的參與人不應該限縮為僅有「涉及第一期特定農業區徵收部分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之「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者及具有土地管理權之人。
3.在預備聽證的過程中,主管機關就聽證之舉行,應與公民協調,徵詢公民團體包括主持人應如何選任、爭點應如何蒐集及釐清,程序如何進行等,並確保所有相關資料能公開透明,以免因為行政機關過去缺乏舉行聽證之經驗而草率舉行桃園航空城之聽證。
4.考量到交通部為需地機關,若同時為聽證的主管機關將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故聽證會應將主管機關提升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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