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王柏融回答的假設性問題,個人覺得並沒有必要,雖說「人往高處爬」,但規章裡滿三年年資才可能旅外的條款擺在眼前,在制度尚未修訂之前,還是該把重心放在場上。好在王柏融並未受到這陣子大王熱潮的影響,打擊手感維持高檔,更增加旅外的本錢。
回過頭來說,即便照現行自由球員制度,詳讀之下會發現,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FA),其實針對旅外自由球員,只有「累計達到3個球季的選手,且獲得球團之同意,可取得旅外球員資格。」以及「對於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這兩點,日前吳志揚會長所提「從國外回台後打中職,年資也是重新起算」以及「最後回歸中職,只能回原隊,不能選隊伍」這部分,其實並沒找到相關條文,而且球團同意條件到底怎樣才合理,也沒有任何依據,的確該重新審視相關規則。
至於聯盟到底該不該因為王柏融,而討論包括入札制度、旅外自由球員制度的修訂,個人以為有其必要,因為CPBL長期以來就曾多次因為特殊需求而修改規定,要不然就不會有葉丁仁條款、余文彬條款、張家浩條款、郭泓志條款、尼洛條款和叛將條款的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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