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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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律一試刑法第24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D)
【分析】
本題測驗的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在實務上有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性,答案是沒有,如以下判決所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相類於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縱認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然若非從事業務之人與有此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仍非不得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綜上,答案選(D)。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
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想了一下偷打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
➡️臺北市政府或雲林縣政府的公務員,明明知道疫苗流向的診所員工不足以消化大量疫苗,卻仍然將大量的疫苗流向特定診所;或者明明知道疫苗施打的對象根本不在排序上,卻仍然交付疫苗的部分: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公務員「明知故意」,做出「違反法令」的行為,並使人「獲得好處」等三項要件。而在這個疫情蔓延的時刻,公務員流出疫苗,使不在排序上的人施打疫苗的行為,顯然可以幫忙這些診所及施打對象獲取到相當可觀的利益▶️▶️可能足以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公務員圖利罪 的適用,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診所明知所施打對象不符規定,卻仍進行疫苗施打部分:
接種疫苗的資料都要上傳到健保署進行登錄,因此診所是否有隱匿非醫療人員施打疫苗的狀況,而在上傳健保署的資料上作假,也是調查的重點。如果有的話,▶️▶️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的罪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根本不在名單上面,卻偷偷跑去施打的人,有沒有涉及不法呢?可能要視這些人有沒有與診所一起隱匿健保署的意圖和行為,來看看有無成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共犯的空間,否則的話,應該是沒有涉及犯罪行為,但是免不了會引起民眾在道德上的撻伐。
其實會發生這種特權插隊的情況,我一點都不意外。特權人士嘴巴上說不要,身體卻是誠實得很,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啊!
我只想問,這些特權打疫苗的人,之前有沒有罵過AZ疫苗爛呢❓有沒有說AZ疫苗是日本不要才給我們的呢❓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在 所以無法確定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條罪。 只是齁 的推薦與評價
... 可能要研究一下是否符合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 ... <看更多>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在 Re: [問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證人甲於警詢時,故意向司法警察乙為不實之陳述,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關於證人
甲之行為,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據說是警大92二技的考題)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C)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
大家先想一下,解答在下面。
答案是(A)無罪。
理由:
一、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在警詢筆錄時不實陳述,並不觸法。因《刑法》偽證罪成立要件,是要在法官或檢察官
開庭時,經簽名具結後,被查出陳述不實才可能觸犯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警詢筆錄尚須為實質審查,故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意旨
,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
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
,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
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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