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自己『依法行政』的苗縣府,說清楚、講明白了嗎?
這篇就是對於縣府所稱『依法行政』的第二部曲(首部曲:詳見留言),讓我們一部一部來!
飽受質疑的事業廢棄掩埋場設置運轉一案,縣府對外說核准一切『依法行政』。但,把相關的環保、工商、地政、農業等局處都找來,面對提問,各局處居然『連自己業務主管的』有關法規與問題點都說不出來,甚至還相互打臉?
到底是依什麼法在行什麼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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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補助農業推廣
#另一手把農地變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精神錯亂的苗栗縣政府?
廢棄物總要有地方去。有些人說反對掩埋場設置運轉的這些鄉親,只是少數為反對而反對的人,要發展,就是會有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就是要有地方去。
但,其實應該反過來問。
為什麼今天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設置,縣府要同意設在一個『縣府自己每年補助舉辦南瓜節、以有機農業為主的地方』?而且,距離這裡不過幾百公尺處,就是農田水利署的大潭灌溉儲備池,灌溉著不僅僅是造橋,還包含週遭鄉鎮的農田。
附近就是灌溉農田的儲備池,中央的農委會也事不關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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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地把關還是大開方便之門?
#建管單位的公文環保局看不懂?
簡單來說,這裡的土地編定是『農牧用地』,如果要作其他使用,當然限於例外才對。
而縣府要作的,不是應該為縣民把關嗎?還是這邊人口比較少,結果,這些為了自己家鄉以及其他站出來聲援的人,就成了少數為反對而反對的人?
先簡略前情提要一下,早在101年,中央的環保署就駁回了這個掩埋場試運轉的申請。當把『農地』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聯外道路使用時,其實已經改變了『農地』在土地分類編定的用途與編定目的。
10幾年過去了,苗栗縣環保局現在說問題解決了。
但,理由並不是因為廠商已經重送計畫案,而是因為環保局現在說:縣府建管單位指定了一條建築線,這條建築線經過的範圍就是『現有巷道』,所以廠商就不用再變更計畫將聯外道路納入開發範圍。
但建管單位在建築線指定的公文上已經大大寫著:『僅得作為該地號土地後續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文件』。環保局還拿來作為試運轉准許的理由,不顯得太牽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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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問題點也不只是現有巷道好嗎?
#涉及變更農地編定的使用才是環保署訴願決定的意旨
環保署在101年的訴願書裡就已經寫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進出場聯外道路,涉及『非農業使用並且變更原編定功能』。
如今,這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周遭土地都未辦理地目的變更,仍是農地。環保署當初點出的重點,根本『不是單純對外聯絡巷道』的問題,而是掩埋場對外的聯絡道路掩埋廠營運使用,就不是農牧用地容許使用的方式,更『不會是原本農牧用地編定使用的目的及功能』,已經涉及變更農地編定的使用功能。
今天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對外的說詞,根本違背中央環保署訴願決定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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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既然對外說一切依法行政,面對鄉親的質疑,不是至少要給出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嗎?而不是各局處在說明會裡相互推託打臉!這樣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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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民創見:大學宿舍不是教育設施
真的很不容易,民進黨窮盡全黨之力,終於找到了大群館洗衣機佔用停車位;再接再厲,如果發現大群館垃圾沒有分類,相信可以再為蘇貞昌選情加分。
不過,我很不解的是,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一直暗示,「只要教育部認定大群館是『宿舍』,就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就要裁罰」。
但根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大群館所在分區允許以下用途: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就是大群館目前使用執照上的集合住宅)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就算大群館因為租給文化大學當宿舍,而不能是集合住宅(這有爭議),大學宿舍,也絕對是「教育設施」不是嗎?
為了釐清「教育設施」的定義,是否專指教室而不包括宿舍,小報告工作室找到了台北市其他大學的使用執照(如附圖),它們一個是「教育設施(寄宿住宅)」,一個是「(附屬教育設施)寄宿住宅」,過去北市府全部都認定是教育設施。
當然,這兩間大學宿舍是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而大群館是位於「住二特」,但是建築物的用途,跟它的土地分區是獨立的兩件事。
如果林洲民堅持要認定大群館違法,那麼就要解釋,為什麼其他大學的宿舍是教育設施,而文化大學的宿舍就不是教育設施?
大家都看得出來,柯文哲是為了搶綠營的票,要聯蘇打侯,但是再怎麼政治操作,也不能牽扯到學生的住宿權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