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的法律時間】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 也有覺得檢察官很扯嗎?
其實刑法上關於竊盜的構成要件
其中就有一個是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
也就是說 如果你只是拿來用一用 沒有要帶回家當作自己的
其實就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
這有個專有名詞叫「使用竊盜」
而所謂的使用竊盜並不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就像你偷幹便利商店門口的雨傘 用一用雨停了就丟路邊
或是看到路邊有台腳踏車拿來騎兩圈再放回去
說真的其實也不構成竊盜因為你沒有要佔為己有
大家會想說 這樣很可惡耶 難道就不違法嗎
可是其實中華民國的法律不是只有刑法
不能用刑法處罰不代表其他法律沒辦法
你還是可以用民事求償的方式獲得損害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會處以罰鍰
不是不成立刑法就叫鼓勵犯罪
白痴的法官跟檢察官很多超級多
但認真的檢察官跟法官被不懂事的記者誣賴成恐龍法官
就忍不住想為他們說點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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